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徵求意見稿)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環境保護法規定,排污費的繳納人為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與排污費有關規定相銜接,徵求意見稿規定,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及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徵求意見稿規定,應稅污染物是指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建築施工噪聲和工業噪聲以及其他污染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
  • 發布單位:國務院法制辦
  • 作用:環境保護稅
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徵求意見稿)》。根據徵求意見稿,超標、超總量排放污染物,應加倍徵收環保稅;對依照環境保護稅法規定徵收環保稅的,不再徵收排污費。
徵稅對象主要有四類
中,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場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不徵收環境保護稅。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不徵收環境保護稅。
稅額標準與現行排污費徵收標準基本一致
徵求意見稿對環境保護稅的計稅依據、應納稅額作出了明確規定,其規定的稅額標準與現行排污費的徵收標準基本一致。省級人民政府可以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在規定的稅額標準上適當上浮應稅污染物的適用稅額,並報國務院備案。
同時,為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節能減排“十二五”規劃》、新環境保護法等要求,促使企業減少污染物排放,徵求意見稿規定,對超標、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徵收環保稅。
根據徵求意見稿,具有以下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情形的,加倍徵收環境保護稅:(一)污染物排放濃度值高於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於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標準的2倍計征;(二)污染物排放濃度值高於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同時污染物排放量高於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標準的3倍計征。
三種情形可免徵環境保護稅
徵求意見稿設“稅收優惠”專章,並對稅收優惠的具體情形作出了明確規定:對農業生產(不包括規模化養殖)排放的應稅污染物,機動車、鐵路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城鎮污水處理廠、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場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不超過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免徵環境保護稅。
與此同時,根據徵求意見稿,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低於排放標準50%以上且未超過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一定期限內減半徵收環境保護稅。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稅務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損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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