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是2023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由中國法制出版社編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 作者: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23年6月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21635911
  • 裝幀:平裝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於2014年4月24日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修訂後,該法共七章、七十條,對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法律責任等內容作出規定。
為了規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的實施,監督和保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制定《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該處罰辦法對生態環境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與管轄、 普通程式、簡易程式、執行、結案和歸檔、監督等內容作出規定。

圖書目錄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 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蹟、人文遺蹟、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 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採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條 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2023年5月8日生態環境部令第30號公布 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的實施,監督和保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程式實施。
第三條 實施生態環境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服務與管理相結合,引導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四條 實施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應當依法維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對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條 生態環境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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