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署監[1995]528號
【發布日期】1995-07-10
【生效日期】1995-07-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啟用雷射防偽標籤的公告
(1995年7月10日署監〔1995〕528號)
根據海關總署通知,為嚴厲打擊“三偽”,保護合法經營者權益,自1995年7月15日零時起,將在加工貿易
登記手冊上加貼雷射防偽標籤。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1995年7月15日零時起,主管海關核發的
登記手冊上必須加貼雷射防偽標籤,新核發的手冊無標籤的,各口岸海關一律不予接受報關。
二、1995年7月15日前核發的
登記手冊,經營單位應根據主管海關的安排辦理補貼標籤手續,全部補貼防偽標籤的手續在1995年10月31日前結束。自1995年11月1日零時起,海關核發的加工貿易
登記手冊無防偽標籤的,為無效手冊。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