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姐告邊境貿易區監管的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00年8月25日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昆明海關2000年8月28日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姐告邊境貿易區監管的暫行辦法
  • 所屬層級類別:國務院部委規章庫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 生效日期:2000-08-28
  • 發布單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00-08-28
檔案全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與完善海關對姐告邊境貿易區的監管,促進姐告邊境貿易區的健康發展,根據海關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姐告邊境貿易區(以下簡稱貿易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設立的海關監管的特定區域。貿易區的界線按照國務院批准的範圍劃定。
海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和本辦法對進出貿易區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實施監管。
海關在貿易區內可以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條(2001年《海關法》第條)規定的各項權力。
第三條國家禁止進出境的貨物、物品,不得進出貿易區。
第四條自境外直接進入貿易區或者自貿易區直接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免於向海關申報和繳納關稅、進出口環節稅。
貿易區管委會應當定期向海關通報貿易區與境外之間貨物進出的情況。
第五條海關在姐告瑞麗江大橋西側設立閘口,對貿易區實行封閉管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的其他地區(以下簡稱非貿易區)進入貿易區或者由貿易區出至非貿易區的運輸工具、貨物和物品,必須從姐告瑞麗江大橋進出。
海關在姐告瑞麗江大橋西側設立監管現場,並辦理有關海關手續。
第六條由貿易區進入非貿易區的運輸工具、物品或者貨物,越過姐告瑞麗江大橋中心線進入非貿易區應按照規定到海關監管現場辦理進境和進口的海關手續。
由非貿易區進入貿易區的運輸工具、物品或者貨物,越過姐告瑞麗江大橋中心線進入貿易區應事先按照規定在海關監管現場辦理出境和出口的海關手續。
第七條駕駛運輸工具、運輸貨物和攜帶物品由貿易區進入非貿易區,越過姐告瑞麗江大橋中心線以後到海關監管現場辦理海關手續之前;駕駛運輸工具、運輸貨物和攜帶物品從非貿易區進入貿易區,自在海關監管現場向海關申報後到越過姐告瑞麗江大橋中心線之前,應當按照海關指定的路線行進,中途不得隨意停留,裝卸貨物、物品和上下人員,進行運輸工具、貨物和物品的出售、轉讓、交換等活動。遇有特殊情況,應立即向海關報告。
第八條進出貿易區的運輸工具到達或者駛離海關監管現場時,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到場,向海關如實申報,交驗單證,並接受海關監管。停留在監管現場的運輸工具,未經海關同意,不得擅自駛離。
第九條從貿易區進入非貿易區的貨物,按照進口貨物辦理手續。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者代理人,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現場後應在規定時間內向海關申報。
從非貿易區進入貿易區的貨物,按照出口貨物辦理手續。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者代理人,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現場後、裝貨的24小時前向海關申報。
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應當按規定交驗進出口許可證件;依法徵收關稅和進出口環節稅的貨物、物品,應當按規定繳納稅款。
第十條非貿易區的貨物進入貿易區後不得返回,如返回,按照國貨復進口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邊境地區居民往返於貿易區開展邊民互市貿易所攜帶的物品,海關按照邊民互市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二條進出貿易區的旅客和人員攜帶的行李物品應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監管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對進出境旅客通關的規定》監管驗放。
進出貿易區各類旅客和人員攜帶行李物品的具體限量,由昆明海關比照國家有關規定製訂,報海關總署核准後予以公布執行。
第十三條進出貿易區的郵件,應接受海關監管,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四條進出貿易區的其他機動車輛,須向海關申報,並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接受海關監管。
第十五條貿易區內企業經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開展進出口貿易,應按照現行管理規定向海關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海關辦理通關業務的時間和海關貨運通道開閘、關閘的時間,由海關規定並公告。
經營企業(公司)應在上述規定的時間內,辦理進出口業務的海關手續;貨物應在上述規定的時間內進出,超過規定時限的不允許進出。如確有特殊情況需進出時,須報經海關同意。
第十七條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本辦法經海關總署批准,自昆明海關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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