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配套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配套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配套規定》是由中國法制出版社於2010年05月出版的圖書,該書作者是《法律及其配套規定叢書》編寫組。

基本介紹

  •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配套規定
  • 作者:《法律及其配套規定叢書》編寫組
  • ISBN:9787509318621 
  • 定價:12.00 元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0年05月
  • 開本:16開
內容簡介,作品目錄,

內容簡介

我國於1991年12月29日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1992年4月1日起施行。後於1998年修改、1999年4月1日起實施的《收養法》主要從適當放寬收養條件和進一步完善收養程式兩個方面對1991年制定的《收養法)進行了修訂。這部僅有34個條文的法律,成為規定中國收養制度的主要法律。此外,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收養登記工作規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以及我國締結或參加的有關收養問題的國際條約等一系列規範性檔案中都包含有與收養相關的內容。這些檔案的制定或實施,使我國的收養制度逐漸完善,也對公民的收養行為提出了更為規範的要求。

作品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第二條 [基本原則]
第三條 [不得違背計畫生育]
第二章 收養關係的成立
第四條 [被收養人的條件]
第五條 [送養人的條件]
第六條 [收養人的條件]
第七條 [收養人條件的特別規定]
第八條 [收養人數]
第九條 [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的年齡限制]
第十條 [共同送養與共同收養]
第十一條 [當事人自願]
第十二條 [監護人送養的限制]
第十三條 [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限制]
第十四條 [收養繼子女的特別規定]
第十五條 [收養的形式要件]
第十六條 [戶口登記]
第十七條 [親朋撫養例外]
第十八條 [優先撫養權]
第十九條 [禁止超計畫生育]
第二十條 [禁止買賣兒童]
第二十一條 [涉外收養]
第二十二條 [保守收養秘密]
第三章 收養的效力
第二十三條 [收養的效力]
第二十四條 [養子女的姓氏]
第二十五條 [收養的無效]
第四章 收養關係的解除
第二十六條 [收養解除]
第二十七條 [協定收養解除]
第二十八條 [解除的程式]
第二十九條 [解除的法律後果]
第三十條 [解除後的撫養費給付]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變通規定]
第三十三條 [實施辦法的制定]
第三十四條 [施行日期]
配套法規
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節錄)
(2004年3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錄)
(2009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1985年4月10日)
法務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2000年3月3日)
民政部關於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通知
(1992年6月19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通知
(1992年4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學習、宣傳、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通知
(1992年3月26日)
民政部、公安部、法務部等關於解決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8年9月5日)
公安部關於國內公民收養棄嬰等落戶問題的通知
(1997年9月29日)
民政部關於海峽兩岸婚姻、收養證書使用的通知
(1993年6月17日)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做好收養災區孤兒諮詢工作的緊急通知
(2008年5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節錄)
(1984年8月30日)
收養關係成立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1999年5月25日)
收養登記工作規範
(2008年9月1日)
收養登記檔案管理暫行辦法
(2003年12月18日)
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管轄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規定
(1999年5月25日)
民政部關於在辦理收養登記中嚴格區分孤兒與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的通知
(1992年8月11日)
收養公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2005年8月28日)
公證程式規則
(2006年5月18日)
法務部關於印發《涉外收養公證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
(1996年10月11日)
法務部關於辦理收養法實施前建立的事實收養關係公證的通知
(1993年12月29日)
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收養登記收費的通知
(1992年7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過繼和收養關係公證的通知
(1979年6月5日)
涉外收養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1999年5月25日)
民政部關於社會福利機構涉外送養工作的若干規定
(2003年9月4日)
民政部、外交部關於成立中國收養中心及有關涉外收養問題的通知
(199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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