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77號是國務院總理李鵬於1995年5月16日簽發的命令。
第177號令《國務院關於修改〈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的決定》是國務院關於修改《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所做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77號)
- 簽發日期:1995年5月16日
- 實施日期:1995年7月1月
- 發文字號:國令第177號
- 發文機關:國務院
- 當前版本:2000年8月18日修訂
簽發,全文,修訂信息,
簽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77號
現發布《國務院關於修改〈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的決定》。自1995年7月1月起施行。
現發布《國務院關於修改〈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的決定》。自1995年7月1月起施行。
總理 李鵬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六日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六日
全文
國務院關於修改《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修改為:“人民警察的警銜標誌:總警監、副總警監警銜標誌由金色橄欖枝環繞金色四角星組成,警監、警督、警司、警員警銜標誌由金色四角星和金色橫槓組成。(見附圖) ”
二、第四條修改為:“警銜標誌佩帶在橄欖色肩章上,肩章為劍形。”
三、第五條修改為:“總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一枚金色橄欖枝環繞一周的金色四角星,副總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一枚金色橄欖枝環繞半周的金色四角星。
警監警銜標誌綴釘四道金色橫槓,一級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級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級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一枚金色四角星。
警督警銜標誌綴釘三道金色橫槓,一級警督警銜標誌綴釘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級警督警銜標誌綴釘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級警督警銜標誌綴釘一枚金色四角星。
警司警銜標誌綴釘二道金色橫槓,一級警司警銜標誌綴釘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級警司警銜標誌綴釘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級警司警銜標誌綴釘一枚金色四角星。
警員警銜標誌綴釘一道金色橫槓,一級警員警銜標誌綴釘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級警員警銜標誌綴釘二枚金色四角星。”
四、第六條修改為:“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警銜標誌的綴釘、佩帶辦法與擔任行政職務的相同銜級的人民警察相同,但是其警銜標誌的橫槓為淺綠色。”
五、第七條修改為:“人民警察晉升或者降低警銜的,由批准機關更換其警銜標誌;取消警銜的,由批准機關收回其警銜標誌。”
六、第十條修改為:“本辦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訂,重新發布。本決定施行前,國務院1992年9月12日發布施行的《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繼續有效。
一、第三條修改為:“人民警察的警銜標誌:總警監、副總警監警銜標誌由金色橄欖枝環繞金色四角星組成,警監、警督、警司、警員警銜標誌由金色四角星和金色橫槓組成。(見附圖) ”
二、第四條修改為:“警銜標誌佩帶在橄欖色肩章上,肩章為劍形。”
三、第五條修改為:“總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一枚金色橄欖枝環繞一周的金色四角星,副總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一枚金色橄欖枝環繞半周的金色四角星。
警監警銜標誌綴釘四道金色橫槓,一級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級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級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一枚金色四角星。
警督警銜標誌綴釘三道金色橫槓,一級警督警銜標誌綴釘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級警督警銜標誌綴釘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級警督警銜標誌綴釘一枚金色四角星。
警司警銜標誌綴釘二道金色橫槓,一級警司警銜標誌綴釘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級警司警銜標誌綴釘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級警司警銜標誌綴釘一枚金色四角星。
警員警銜標誌綴釘一道金色橫槓,一級警員警銜標誌綴釘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級警員警銜標誌綴釘二枚金色四角星。”
四、第六條修改為:“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警銜標誌的綴釘、佩帶辦法與擔任行政職務的相同銜級的人民警察相同,但是其警銜標誌的橫槓為淺綠色。”
五、第七條修改為:“人民警察晉升或者降低警銜的,由批准機關更換其警銜標誌;取消警銜的,由批准機關收回其警銜標誌。”
六、第十條修改為:“本辦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訂,重新發布。本決定施行前,國務院1992年9月12日發布施行的《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繼續有效。
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
(1992年9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04號發布1995年5月16日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的決定》修訂發布)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民警察佩帶的警銜標誌必須與所授予的警銜相符。
第三條 人民警察的警銜標誌:總警監、副總警監警銜標誌由金色橄欖枝環繞金色四角星組成,警監、警督、警司、警員警銜標誌由金色四角星和金色橫槓組成。(見附圖)
第四條 警銜標誌佩帶在橄欖色肩章上,肩章為劍形。
第五條 總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一枚金色橄欖枝環繞一周的金色四角星,副總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一枚金色橄欖枝環繞半周的金色四角星。
警監警銜標誌綴釘四道金色橫槓,一級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級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級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一枚金色四角星。
警督警銜標誌綴釘三道金色橫槓,一級警督警銜標誌綴釘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級警督警銜標誌綴釘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級警督警銜標誌綴釘一枚金色四角星。
警司警銜標誌綴釘二道金色橫槓,一級警司警銜標誌綴釘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級警司警銜標誌綴釘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級警司警銜標誌綴釘一枚金色四角星。
警員警銜標誌綴釘一道金色橫槓,一級警員警銜標誌綴釘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級警員警銜標誌綴釘二枚金色四角星。
第六條 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警銜標誌的綴釘、佩帶辦法與擔任行政職務的相同銜級的人民警察相同,但是其警銜標誌的橫槓為淺綠色。
第七條 人民警察晉升或者降低警銜的,由批准機關更換其警銜標誌;取消警銜的,由批准機關收回其警銜標誌。
第八條 人民警察的警銜標誌由公安部負責製作和管理。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製作、仿造、偽造和買賣、使用警銜標誌,也不得使用與警銜標誌相類似的標誌。
第九條 本辦法由公安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略)
(1992年9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04號發布1995年5月16日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的決定》修訂發布)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民警察佩帶的警銜標誌必須與所授予的警銜相符。
第三條 人民警察的警銜標誌:總警監、副總警監警銜標誌由金色橄欖枝環繞金色四角星組成,警監、警督、警司、警員警銜標誌由金色四角星和金色橫槓組成。(見附圖)
第四條 警銜標誌佩帶在橄欖色肩章上,肩章為劍形。
第五條 總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一枚金色橄欖枝環繞一周的金色四角星,副總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一枚金色橄欖枝環繞半周的金色四角星。
警監警銜標誌綴釘四道金色橫槓,一級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級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級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一枚金色四角星。
警督警銜標誌綴釘三道金色橫槓,一級警督警銜標誌綴釘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級警督警銜標誌綴釘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級警督警銜標誌綴釘一枚金色四角星。
警司警銜標誌綴釘二道金色橫槓,一級警司警銜標誌綴釘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級警司警銜標誌綴釘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級警司警銜標誌綴釘一枚金色四角星。
警員警銜標誌綴釘一道金色橫槓,一級警員警銜標誌綴釘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級警員警銜標誌綴釘二枚金色四角星。
第六條 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警銜標誌的綴釘、佩帶辦法與擔任行政職務的相同銜級的人民警察相同,但是其警銜標誌的橫槓為淺綠色。
第七條 人民警察晉升或者降低警銜的,由批准機關更換其警銜標誌;取消警銜的,由批准機關收回其警銜標誌。
第八條 人民警察的警銜標誌由公安部負責製作和管理。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製作、仿造、偽造和買賣、使用警銜標誌,也不得使用與警銜標誌相類似的標誌。
第九條 本辦法由公安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略)
修訂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89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的決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現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的決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朱鎔基
二〇〇〇年八月十八日
二〇〇〇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