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象牙海岸共和國高等教育合作議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象牙海岸共和國高等教育合作議定書是由象牙海岸在1994年10月19日,於阿比讓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文化
  • 簽訂日期:1994年10月19日
  • 生效日期:1994年10月19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議定書
  • 簽訂地點:阿比讓
  (簽訂日期1994年10月19日
生效日期1994年10月1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和象牙海岸共和國高教科研部關於在亞穆蘇克羅國立高等農學院設立食品加工和保鮮中心項目達成如下協定:
1.中方在一九九四至一九九五學年向亞穆蘇克羅國立高等農學院免費提供水果保鮮方面的教學科研設備和儀器。
2.中方在一九九四至一九九五學年派遣三名教師赴亞穆蘇克羅國立高等農學院安裝設備和任教。
工作語言為英語或法語。
擔任採購專業課的兩名教師任期為兩年。期滿後,如經雙方同意,可以延長。負責安裝設備的中方教師的任期為三個月。
3.中方負責將設備運至阿比讓港,並承擔海運費和保險費。科方負擔貨物到港後的報關、海關稅、提貨、由阿比讓港至亞穆蘇克羅農學院的交通運輸費、設備安裝費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4.上述教師的往返國際旅費、工資由中方負擔。其配有家具的住房(包括水電)、科國內電話費、市內交通費及社會醫療費由科方負擔。
5.本議定書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議定書於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九日在阿比讓簽訂,共兩份,每份均用中文和法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象牙海岸共和國政府
代表代表
劉立德薩里馬·杜雷
(簽字)(簽字)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