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葉門共和國體育合作協定是由葉門在1998年03月29日,於薩那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體育
- 簽訂日期:1998年03月29日
- 生效日期:1998年03月29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薩那
第一條根據葉門共和國青年體育部的願望,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運動委員會向葉門共和國派遣中國體育教練組。該組由二人組成:一名體操教練、一名桌球教練。中國教練組在葉門青年體育部指導下,負責上述各項運動的訓練工作。
第二條中國體育教練組工作期限從1997年12月1日起至1999年11月30日止,為期兩年。如需延長本協定之期限,則雙方應在其到期前三個月通知對方,以便協定雙方商定。如果雙方的一方不通知對方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在下一個兩年自動生效。
在履行協定開始和終止時,也方為中國體育教練組全體成員提供前往葉門和返回中國的機票。
也方同中方合作,為中國體育教練組任期滿回國成員每人提供40公斤行李超重特許權。全體成員每年有權享受一個月的休假,休假期間生活費用由也方照發,並由也方提供由葉門至中國的往返機票。
第三條也方每月付給中國體育教練組每人整八百美元的生活費,其中50%按領生活費當天的葉門中央銀行官方牌價支付葉門里亞爾,50%以美元支付。生活費於每月月底一次付清,免徵所得稅。
第四條中國體育教練組在葉門的薩那及其它省份工作期間,也方提供有水、電、家具、炊事用具、餐具的住房和交通工具(包括油料、維修費)、以及電話和必要的辦公用品。另外,對在荷台達或高溫地區工作的教練提供空調設備。
第五條也方為中國體育教練組提供的醫療待遇如下:
1、享受在政府醫院免費治療和檢查。在醫院不能提供藥品的情況下所購的藥品,也方根據醫院所開的診斷處方予以報銷。
2、中國體育教練組成員中如有成員在葉門生病而無法得到治療時,也方可提供回中國治療的機票,但條件是他以前在中國沒有患過此病。
第六條中國體育教練組享有進口食物、日常生活用品的關稅豁免權,如果該豁免權不與葉門憲法、財政部免稅法及計畫和發展部處理此類雙邊協定的有關規定相牴觸。
也方應為中國體育教練組成員入、出境簽證和申辦葉門居留證方面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七條也方每年年初按官價支付給中國體育教練組每人相當於一百美元的運動服裝費用。
第八條中國體育教練組成員在葉門工作期間,享受法律保護。同時,中國教練組成員應遵守葉門共和國政府的現行法令,尊重葉門的風俗習慣,並為加強兩國人民的友誼和兩國體育領域的友好合作而努力。
第九條雙方的一方在與另一方協商並獲得同意後,有權要求調換體育教練組任何一成員。葉門方面可按本協定的同樣條件從中國聘請其它項目的教練。
第十條對今後可能出現的本協定未涉及的任何其他條件,雙方將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第十一條本協定於1998年3月28日在薩那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寫成,兩種文字皆具有同等效力。本協定自前協定終止之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葉門共和國
駐葉門共和國大使館代表青年體育部代表
時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