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與實務指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與實務指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與實務指南》是2024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王愛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與實務指南
  • 作者:王愛立
  • 出版時間:2024年3月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21642278
  • 裝幀:平裝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2023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二)》。為了使大家準確把握法律精神,嚴格適用法律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的同志結合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內容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出版了該書。該書從立法角度對刑法條文的進行了較為詳盡的闡述。

圖書目錄

上冊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刑法的任務、 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 1
第 一 條  【立法目的和根據】 1
第 二 條  【刑法任務】 3
第 三 條  【罪刑法定原則】 6
第 四 條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6
第 五 條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7
第 六 條  【屬地管轄】 8
第 七 條  【屬人管轄】 10
第 八 條  【保護管轄】 11
第 九 條  【普遍管轄】 13
第 十 條  【域外刑事判決的消極承認】 14
第十一條  【外交豁免】 15
第十二條  【刑法的溯及力】 17
第二章  犯    罪 20
第一節  犯罪和刑事責任 20
第十三條  【犯罪概念】 20
第十四條  【故意犯罪】 21
第十五條  【過失犯罪】 22
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24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 24
第 十 七 條 之 一  【老年人從寬處罰】 28
第 十 八 條  【精神病人、 醉酒的人犯罪的刑事責任】 28
第 十 九 條  【又聾又啞的人、 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 31
第 二 十 條  【正當防衛】 32
第二十一條  【緊急避險】 34
第二節  犯罪的預備、 未遂和中止 36
第二十二條  【犯罪預備】 36
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 38
第二十四條  【犯罪中止】 41
第三節  共同犯罪 43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 43
第二十六條  【主犯和犯罪集團及其處罰】 45
第二十七條  【從犯及其處罰】 46
第二十八條  【脅從犯及其處罰】 47
第二十九條  【教唆犯及其處罰】 48
第四節  單位犯罪 49
第 三 十 條  【單位犯罪】 49
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處罰】 52
第三章  刑  罰 52
第一節  刑罰的種類 52
第三十二條  【刑罰種類】 52
第三十三條  【主刑種類】 53
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種類】 54
第三十五條  【驅逐出境】 55
第三十六條  【賠償經濟損失與民事優先原則】 56
第三十七條  【非刑罰處置措施】 57
第三十七條之一  【從業禁止】 58
第二節  管    制 61
第三十八條  【管制的期限與執行】 61
第三十九條  【被管制罪犯的義務與權利】 64
第 四 十 條  【管制的解除】 65
第四十一條  【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 65
第三節  拘    役 66
第四十二條  【拘役期限】 66
第四十三條  【拘役的執行】 67
第四十四條  【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 69
第四節  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 71
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 71
第四十六條  【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的執行】 72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刑期計算與折抵】 73
第五節  死    刑 74
第四十八條  【死刑的適用條件和核准程式】 74
第四十九條  【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 76
第 五 十 條  【死緩變更情形、 死緩限制減刑】 77
第五十一條  【死緩期間的計算及死緩減為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 79
第六節  罰    金 80
第五十二條  【罰金數額的確定】 80
第五十三條  【罰金的繳納】 80
第七節  剝奪政治權利 82
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 82
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 83
第五十六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對象】 84
第五十七條  【對死刑、 無期徒刑罪犯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 86
第五十八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計算、 效力與執行】 87
第八節  沒收財產 88
第五十九條  【沒收財產的範圍】 88
第 六 十 條  【犯罪分子所負正當債務的償還】 90
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 91
第一節  量    刑 91
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一般原則】 91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 93
第六十三條  【減輕處罰】 95
第六十四條  【涉案財物的處理】 96
第二節  累    犯 98
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 98
第六十六條  【特殊累犯】 100
第三節  自首和立功 101
第六十七條  【自首和坦白】 101
第六十八條  【立功】 104
第四節  數罪併罰 106
第六十九條  【數罪併罰的一般規定】 106
第 七 十 條  【判決宣告後發現漏罪的並罰】 108
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並罰】 110
第五節  緩    刑 111
第七十二條  【緩刑的條件】 111
第七十三條  【緩刑考驗期限】 113
第七十四條  【累犯、 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114
第七十五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的規定】 115
第七十六條  【對緩刑犯實行社區矯正和緩刑考驗期滿的處理】 117
第七十七條  【緩刑的撤銷】 119
第六節  減    刑 120
第七十八條  【減刑的條件和最低服刑期】 120
第七十九條  【減刑的程式】 124
第 八 十 條  【無期徒刑減刑的計算】 125
第七節  假    釋 126
第八十一條  【假釋的條件】 126
第八十二條  【假釋的程式】 129
第八十三條  【假釋考驗期限】 129
第八十四條  【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的規定】 130
第八十五條  【假釋考驗期滿的處理】 132
第八十六條  【假釋的撤銷】 133
第八節  時    效 135
第八十七條  【追訴期限】 135
第八十 八 條  【不受追訴期限限制的情形】 137
第 八 十 九 條  【追訴期限的計算】 139
第五章  其他規定 141
第 九 十 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變通規定】 141
第 九 十 一 條  【公共財產的範圍】 142
第 九 十 二 條  【公民私人所有財產的範圍】 144
第 九 十 三 條  【國家工作人員的含義】 145
第 九 十 四 條  【司法工作人員的含義】 148
第 九 十 五 條  【重傷的規定】 149
第 九 十 六 條  【違反國家規定的含義】 150
第 九 十 七 條  【首要分子的含義】 151
第 九 十 八 條  【告訴才處理的含義】 152
第 九 十 九 條  【以上、 以下、 以內的含義】 153
第 一 百 條  【前科報告義務及例外規定】 153
第一百零一條  【總則的適用】 155
第二編 分  則
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156
第一百零二條  【背叛國家罪】 156
第一百零三條  【分裂國家罪】 【煽動分裂國家罪】 158
第一百零四條  【武裝叛亂、 暴亂罪】 160
第一百零五條  【顛覆國家政權罪】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162
第一百零六條  【與境外勾結的從重處罰】 163
第一百零七條  【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 164
第一百零八條  【投敵叛變罪】 165
第一百零九條  【叛逃罪】 166
第一百一十條  【間諜罪】 168
第一百一十一條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 情報罪】 170
第一百一十二條  【資敵罪】 172
第一百一十三條  【危害國家安全罪適用死刑、 沒收財產的規定】 172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73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73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75
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 177
第一百一十七條  【破壞交通設施罪】 178
第一百一十八條  【破壞電力設備罪】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179
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180
第一百二十條  【組織、 領導、 參加恐怖組織罪】 182
第一百二十條 之 一  【幫助恐怖活動罪】 185
第一百二十條 之 二  【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 187
第一百二十條之三 【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 190
第一百二十條 之 四  【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 193
第一百二十條之五 【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 標誌罪】 196
第一百二十條之六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 198
第一百二十一條  【劫持航空器罪】 201
第一百二十二條  【劫持船隻、 汽車罪】 202
第一百二十三條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203
第一百二十四條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 公用電信設施罪】 204
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枝、彈藥、爆炸物罪】【非法製造、買賣、運輸、 儲存危險物質罪】 206
第一百二十六條  【違規製造、 銷售槍枝罪】 209
第一百二十七條 【盜竊、搶奪槍枝、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搶劫槍枝、 彈藥、 爆炸物、 危險物質罪】 212
第一百二十八條 【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枝罪】 213
第一百二十九條  【丟失槍枝不報罪】 216
第一百三十條 【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217
第一百三十一條  【重大飛行事故罪】 219
第一百三十二條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220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 221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危險駕駛罪】 223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  【妨害安全駕駛罪】 228
第一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 230
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  【危險作業罪】 237
第一百三十五條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242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  【大型民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245
第一百三十六條  【危險物品肇事罪】 248
第一百三十七條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250
第一百三十八條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252
第一百三十九條  【消防責任事故罪】 255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  【不報、 謊報安全事故罪】 257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259
第一節  生產、 銷售偽劣商品罪 259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 銷售偽劣產品罪】 259
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 銷售、 提供假藥罪】 262
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 銷售、 提供劣藥罪】 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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