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六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六號一般指本詞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六號)》是歷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六號)
  • 外文名:Order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No.26)
  • 簽署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 類別: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主席令,歷屆主席令,第二屆,第六屆,第七屆,第八屆,第九屆,第十屆,第十一屆,第十二屆,第十三屆,

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的決定和通過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國家主席的簽署才能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國務院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發布戒嚴令,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歷屆主席令

第二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六號
雲南省河口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64年12月12日第一三五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劉少奇
1964年12月12日

第六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1985年6月1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李先念
1985年6月18日

第七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包括附屬檔案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附屬檔案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式》,附屬檔案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圖案,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1990年4月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90年4月4日

第八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六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1994年5月1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4年5月12日

第九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1999年12月25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公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9年12月25日

第十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六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04年8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4年8月28日

第十一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六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10年2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0年2月26日

第十二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六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5年4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4月24日

第十三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2019年3月1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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