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白令海狹鱈資源養護與管理公約

為養護、管理併合理利用狹鱈資源,恢復並維持可實現最高持續產量的白令海狹鱈資源水平,收集和分析白令海的有關狹鱈和其他海洋生物資源真實信息而形成的區域性國家公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白令海狹鱈資源養護與管理公約
  • 外文名:Convention On The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Of Pollock Resources In The Central Bering Sea
  • 簽訂時間:1994年6月16日
  • 簽訂地點:華盛頓
  • 生效時間:1995年12月8日
  • 公約性質:區域性公約
  • 簡稱:CCBSP
秘書處,締約國,公約目標,公約背景,公約全文,

秘書處

公約未規定設立秘書處,由美國商務部國家海洋大氣局海洋漁業署西北漁業中心負責匯總、保存、處理數據資料。年會輪流在各締約國召開,由主辦國提供秘書服務。

締約國

中國、日本、韓國、波蘭、美國、俄羅斯
中國於1994年6月16日簽署,1994年7月16日批准,1995年12月8日對中國生效。

公約目標

養護、管理併合理利用狹鱈資源,恢復並維持可實現最高持續產量的白令海狹鱈資源水平,收集和分析白令海的有關狹鱈和其他海洋生物資源真實信息。

公約背景

整個白令公海的狹鱈產量達400萬噸左右,其中公海約占3/8。儘管如此,美國和前蘇聯仍認為在白令公海的捕撈作業危及了兩國專屬經濟區的狹鱈資源,影響和損害了他們本國漁民的利益,向各捕魚國提出減少捕撈量和停止在公海捕撈狹鱈的要求。
1988年4月,美蘇政府間漁業會議就白令海等相關水域的資源保護問題交換了意見。1988年7月和1990年4月,由美蘇發起,兩次召開白令海漁業國際科學研討會。加、日、韓波以及我國均派代表出席了會議,研討白令海狹鱈資源量、可捕量及公海區的適宜捕撈水平。儘管會上各國的意見極為相左,但召開會議本身就象徵著要對公海漁業資源實施共同管理。1990年5月美蘇首腦在會晤期間再次就白令公海狹鱈捕撈問題交換了意見。這表明在白令公海的捕撈活動已不是單純的商業行為和資源間題,而已經涉及到國家利益和政府行為,引起了各國政府的重視。自1991年初召開“第一屆中白令海狹鱈漁業資源保護和管理會議”,至1994年2月簽署白令海公海狹鱈漁業資源保護和管理國際公約,歷時三年,共召開了十次政府級協調會,多次科學家和工作組會議。每次會議我國都派出代表團參加活動,維護了我國的利益。“公約”的誕生是區域性國際合作管理公海漁業資源和負責任捕撈的實踐套用方面一個成功的範例,是沿海國與捕魚國共同合作執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第63條、第117至
119條等條款,養護漁業資源的一次實踐。

公約全文

公約共有20條及兩個附屬檔案。
締約各方,
認識到為養護和管理中白令海狹鱈資源合作採取與國際法相一致的措施的緊迫性,並
注意到一九八二年通過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茲協定如下:
第一條
除非本公約另有規定外,本公約適用於從白令海沿海國劃定領海寬度的基線起的200海里以外的白令海公海區域(以下簡稱“公約區域”)。為科學目的,本公約下的活動可在白令海內擴展到公約區域外。
第二條
本公約的目標應為:
1.在公約區域建立狹鱈資源養護、管理和合理利用的國際機制;
2.恢復並維持可實現最高持續產量的白令海狹鱈資源的水平;
3.就白令海的有關狹鱈和其他海洋生物資源真實信息的收集和分析進行合作;以及
4.在各締約方同意的情況下,提供一個將來可能要求的論壇,以考慮在公約區域確立養護和管理除狹鱈以外的海洋生物資源的必要措施。
第三條
1.為實現本公約的目標,各締約方同意:
(1)召開由各締約方參加的年會;以及
(2)建立一個科學技術委員會。
2.各締約方應通過並在必要時修改年會及科學技術委員會的議事規則。
第四條
1.年會的職責應是:
(1)確定下一年度的公約區域內狹鱈的允許捕撈量(以下簡稱AHL);
(2)確定下一年度的公約區域內捕撈狹鱈的國別配額(以下簡稱INQ);
(3)通過在公約區域內養護和管理狹鱈資源的其他適當措施;
(4)為科學技術委員會確立一個工作計畫(以下簡稱工作計畫);
(5)接收每一締約方關於對違犯本公約規定和依據本公約通過的措施的行為而採取的調查和處罰的報告;
(6)確立公約區域內任何的探捕狹鱈作業的條件,並決定除本公約包含的狹鱈以外的海洋生物資源合作科學研究的規模;
(7)討論合作執法措施;
(8)考慮依據第十一條確立的中白令海觀察員計畫的有效性,並通過在第十一條中所提及的登臨和檢查程式的一個手冊;
(9)在公約區域內考慮除狹鱈以外的、與其他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和管理有關的其他事宜;
(10)討論白令海沿海國的與白令海狹鱈捕撈有關的科學數據和養護措施;
(11)討論在公約區域內的漁業補給活動,包括這類活動對環境的影響;
(12)通過本公約附屬檔案的修改;以及
(13)履行源於本公約規定或在必要時為實現本公約目標的其他職責。
2.主辦年會的締約方應發表並保留應實施的所有養護措施的記錄。
3.在履行以上第1款所列職責時,年會應充分考慮科學技術委員會的報告和建議。
第五條
1.每一締約方在年會的決策時有一個表決權。
2.除本公約另有規定,年會上關於實質事項的決策應經協商一致地做出。若任何一締約方認為一個事項是實質事項,該事項應被視為實質事項。
3.除第2款所涉及的事項外,其他事項的決策應由所有締約方所投的贊成或反對票的一個簡單多數做出。
第六條
1.年會應在各締約方中輪流舉行。
2.下一屆年會的會址應在前一屆年會上決定。
3.各締約方應在每屆年會結束時選舉一位會議主席和一位副主席,其服務期到下屆年會結束時終止。
第七條
1.年會應基於科學技術委員會對整個阿留申盆地的狹鱈生物量的評估,協商一致地確立下一年度的AHL。
2.如為達成協商一致的所有努力失敗,AHL應依據附屬檔案第一部分的規定確定。
第八條
1.年會應協商一致地為每一締約方確立下一年度的INQ,INQ的總和不應超過AHL。INQ不應轉讓給本公約的任何其他締約方或非締約方。
2.若為達成協商一致的所有努力失敗,各締約方同意在公約區域捕撈狹鱈的活動應按附屬檔案第二部分規定進行。
第九條
1.由每一締約方至少派一名代表組成的科學技術委員會,應根據年會上確立的工作計畫對本公約所包括的區域的漁業產量、狹鱈和其他海洋生物資源的信息進行匯總、交流和分析,並從事年會可能涉及的其他科學事宜。委員會還應確立第十條要求的各締約方提交漁業數據的格式和程式。
2.科學技術委員會應在年會之前召開會議並應將其結果提交年會。
3.科學技術委員會應努力協商一致通過其報告。若為達成協商一致的所有努力失敗,這一報告應包括科學技術委員會各締約方代表的不同觀點。
4.科學技術委員會應向年會提出包括下一年度的AHL在內的狹鱈養護和管理方面的建議。
5.科學技術委員會可根據本公約其他規定或年會的決定履行其職責。
第十條
1.各締約方應合作從事狹鱈資源、以及年會可能決定的其他海洋生物資源的科學研究,包括在公約區域內、外測定狹鱈的洄遊方式。各締約方也應在交流這些資源的科學數據和為這類科學研究採用標準的方法方面進行合作。
2.各締約方應每年向科學技術委員會報告包括漁獲量和捕撈努力量的統計數據、捕撈作業的時間和區域、偶然捕獲的溯河性魚類或其他海洋生物在內的漁業數據,或為實現本公約的目標而要求的其他生物學和技術數據。
3.在任何其他締約方要求下,一締約方應就向公約區被要求的締約方的任何漁船上派駐提出要求的締約方的科學觀察員的事宜進行雙邊協商。
4.在任何年度AHL為零時,年會在科學技術委員會建議的基礎上,可根據任何有關締約方提交的、經年會批准的研究計畫,授權各締約方的漁船在公約區域內從事狹鱈探捕作業。這類作業的條件應由年會確立。
第十一條
1.每一締約方應採取所有必要的措施確保其國民和懸掛其旗幟的漁船遵守本公約的規定和據此通過的措施。為本公約的目的,“漁船”是指任何用於或準備用於商業性開發海洋生物資源的船隻,包括母船和直接從事這類捕魚活動的其他任何船隻。
2.每一締約方應
(1)確保其漁船只能由該締約方發放特別授權後,方可在公約區域捕撈狹鱈;以及
(2)認定從事了違犯本公約規定或這類授權的捕撈狹鱈的漁業活動,構成了對其國內法規的違犯。
3.每一締約方應要求其在公約區域捕撈狹鱈的漁船:
(1)在白令海時使用實時衛星位置傳送儀器;
(2)在進入公約區域前48小時,將其準備進入的打算通知其他各締約方。通知的程式應在年會上確立;及
(3)在任何魚或魚產品轉運到運輸船前24小時,將其轉運地點通知其他締約方。
4.各締約方應:
(1)在真實時間的基礎上通過雙邊渠道交換由實時衛星位置傳送儀器收集的信息;以及
(2)在年會確立的充分定期的基礎上交換捕撈數據,以確保有效執行有關的養護和管理措施。
5.各締約方應根據下列原則建立一個中白令海觀察員計畫:
(1)由有關締約方在充分提前的、雙邊確立的條件下,每一在公約區域捕狹鱈的漁船應接受除船旗國之外的一締約方的一名觀察員。若沒有這一觀察員,該漁船應有一名船旗國的觀察員。
(2)應根據計畫中包括的程式培訓觀察員,並向其頒發證書。
(3)該計畫應將相當比例的非船旗國締約方派遣的觀察員作為其目標。
(4)在非船旗國締約方派遣的觀察員方面,每一締約方應要求其漁船承擔這類觀察員的食、宿費用。與費用有關的其他問題應在有關締約方之間做出安排。
(5)觀察員的活動應包括監督依據本公約通過的養護和管理措施的執行(例如與捕撈活動及其地點、偶然捕獲物和漁具有關的措施),並將他們發現的情況報告船旗國締約方和觀察員所屬締約方。
6.每一締約方可根據下列情況在公約區域內執行本公約的規定:
(1)為使本公約或據此通過的措施得以遵循,每一締約方同意任何其他締約方的經正式授權的公務人員,可登臨和檢查在公約區域內懸掛其旗幟的漁船。
(2)這類公務人員可檢查漁船(船員生活區和機艙間除外)、漁獲物、漁具以及有關的檔案和日誌,並在船上詢問船長、漁撈長和其他職務船員。
(3)這類公務人員在進行檢查時,應出示由其政府頒發的授權書,儘可能減少對漁船依據本公約進行的作業的干擾和不便,並按照年會通過的一個手冊上規定的程式進行。
7.在依據上述第6款進行的對一艘漁船的檢查發現違犯本公約規定或據此通過的措施的證據時:
(1)應將被指稱的違犯情事通知船旗國締約方。船旗國締約方應根據其國內法規,採取包括立即調查的適當措施。該船旗國方應命令該漁船停止對公約規定或據此通過的措施的違犯,並在適當情況下,命令該漁船立即離開公約區域。
(2)在任何情況下該漁船
i.在任何年度在公約區域從事了除經授權的探捕以外的捕撈狹鱈活動:
a.AHL是零;
b.根據公約規定不允許捕魚時;
c.在該漁船所屬締約方捕撈狹鱈的總捕撈量已達到了其INQ之後;
ii.未經該船旗國締約方特別授權而在公約區域作業;或
iii.沒有符合年會上通過的一個手冊中所要求的觀察員或沒有能運轉的實時衛星位置傳送儀器而在公約區域作業;
以及在船旗國締約方不能立即控制該船或不能立即承擔對漁船作業的責任的情形下,登臨締約方的公務人員可繼續進行依據上述第6款所開始的登臨,直至船旗國締約方的公務人員能夠登臨該漁船或承擔對該漁船作業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有關締約方應合作以確保本公約規定和據此通過的養護與管理措施的完全遵守。特別是,有關締約方應磋商並採取必要的、可行的步驟,以確保這種遵守。
(3)只有船旗國締約方的當局可審訊並處罰違法活動。確定違法行為必要的證據,不論為何方所掌握,應根據各締約方各自的法規,儘快向有管轄權的締約方提供以審訊違法行為,並應由該締約方有關主管機構裁量並適當運用。
(4)有關法規規定的處罰應與違法行為的嚴重情況相匹配。
第十二條
1.各締約方同意提請本公約的任何非締約方,注意其國民、居民或懸掛其旗幟的船隻的捕魚作業,可能對本公約目標的實現造成不利影響的任何有關事項。
2.各締約方依據國際法,鼓勵任何非締約方尊重本公約規定以及據此通過的養護和管理措施。
3.若任何非締約方的國民、居民和懸掛其旗幟的船隻的捕魚作業,對本公約目標的實現產生了不利影響,各締約方應單獨或集體採取與國際法相一致的、必要的和適當的措施,阻止這類作業。
4.每一締約方應採取適當措施以阻止在其法規下註冊的船隻為規避遵守本公約或據此通過的養護和管理措施而轉換註冊。
5.各締約方可經一致同意,邀請任何非締約方的代表作為觀察員參加年會。
第十三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締約方若就本公約的解釋和套用發生爭端,有關締約方之間,應採用他們自己選擇的、有效的和平方式進行協商以解決爭端。
第十四條
1.本公約的附屬檔案應是本公約的一個組成部分。所有關於本公約的引用應被理解為包括附屬檔案。
2.根據第四條1(12)項,年會通過的一項附屬檔案的修正案,應視為所有締約方政府接受該項附屬檔案修正案。一項附屬檔案的修正案應在保存機關收到所有各締約方接受此項修正案的書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3.保存機關應將接受附屬檔案修正案的每一通知的收到日期通知所有各締約方。
第十五條
年會和科學技術委員會的工作語言應為英文。
第十六條
1.本公約應開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日本國、大韓民國、波蘭共和國、俄羅斯聯邦和美利堅合眾國在華盛頓簽字。
2.本公約應在至少四個簽字國,包括白令海沿海國即俄羅斯聯邦和美利堅合眾國,向保存機關交存其批准書、接受書或核准書之日起的第三十天開始生效。
3.本公約應在每一其他簽字國交存其批准書、接受書或核准書的第三十天開始對該其他簽字國生效。
4.在本公約生效後,各締約方經一致同意,可邀請其國民和船隻希望在公約區域進行捕撈狹鱈的其他國家成為本公約的締約方。本公約應在任何這類國家交存其加入書之日起的第三十天開始對其生效。
第十七條
1.除公約附屬檔案外,任何締約方可在任何時間向保存機關提出修正案案文,提議修改本公約。保存機關應立即將這類提案分送所有締約方。
2.如二分之一的締約方要求開會討論一個修改提案,保存機關應在依據上述第1款分發提案之日起的六十天后,召集這一會議。
3.一項修正案應在保存機關收到所有各締約方的批准書、接受書或核准書時生效。
第十八條
在本公約生效三年後,任一締約方可將其退出意願書面通知保存機關之日起十二個月後,退出本公約。
第十九條
本公約和據此通過的措施不應損害任一締約方在其是締約方的條約和其他國際協定下的權利和義務方面的立場或觀點或在海洋法方面的立場或觀點。
第二十條
本公約的正本應保存於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其應是保存機關。保存機關應將核證無誤的副本分送所有其他簽字國和加入國。
下列各全權代表根據本國的正式授權簽署本公約,以昭信守。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六日訂於華盛頓。正本一份,用英文寫成。
附屬檔案一
第一部分
依據第七條第2款,AHL應確定如下:
1.基於科學技術委員會對科學和技術信息的複審,白令海沿海國俄羅斯聯邦和美利堅合眾國指定的機構應聯合確立阿留申盆地的狹鱈生物量。
2.若無足夠的科學和技術信息以資按以上第1款指定的兩個機構確立阿留申盆地的狹鱈生物量,為本公約的目的各締約方同意,由按以上第1款指定的美國機構確定的特定區域(注)的狹鱈生物量應被認為是阿留申盆地狹鱈生物量的60%。
3.若阿留申盆地狹鱈生物量低於167萬噸,AHL應為零,因此將不應有對阿留申盆地狹鱈種群的直接捕撈。
4.若阿留申盆地狹鱈生物量等於或高於167萬噸,AHL應根據下表確定:
阿留申盆地狹鱈生物量AHL
167萬噸以上但少於200萬噸 13萬噸
200萬噸以上但少於250萬噸 19萬噸
250萬噸以上 由年會協商一致決定
第二部分
依據第八條第2款,年會應經協商一致,在公約區域建立一個有效的狹鱈漁業管理系統。該管理系統:
1.應基於科學技術委員會的建議;
2.應充分考慮每一締約方的適用的漁獲努力量、可能介入的漁船的捕撈和加工能力以及相應效率;
3.應不損害各締約方漁船參加這一漁業的機會;以及
4.應包括這一漁業的開始日期、一個有效監督捕撈量的計畫、關閉這一漁業的程式,以及在適當時其他的特別養護和管理措施。
註:特定區域是北緯55°46′、西經170°00′;北緯54°30′、西經167°00′的點之間所連直線以南,西經167°00′和西經170°00′經線之間,以及阿留申群島和該群島與依序排列的下列坐標相連的直線以北的區域:
北緯52°49.2′、西經169°40.4′
北緯52°49.8′、西經169°06.3′
北緯53°23.8′、西經167°50.1′
北緯53°18.7′、西經167°51.4′
附屬檔案二
討論情況的記錄
與《中白令海狹鱈資源養護與管理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相聯繫,中華人民共和國、日本國、大韓民國、波蘭共和國、俄羅斯聯邦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的代表願做如下記錄:
A部分:
1.各締約方願在第一屆年會召開之前,召集專家會議,以:
a.確定實時衛星位置傳送儀器的最低標準和技術規格,以及這類傳送儀器的安裝和使用程式,以確保這些儀器處於工作狀態和防破壞;
b.確定記錄、報告和分發捕撈數據的統一標準和程式;
c.與阿拉斯加漁業科學中心協調確立觀察員培訓的要點和觀察員證書的標準;以及
d.建立船隻進入公約區域48小時之前通知的程式。
2.各締約方願意在每一屆年會上交換本公約所包括的船隻名冊,包括船名、呼號和傳送器編碼,並立即將這一信息的任何變化通知每一其他締約方。
3.每一締約方願意指定其自己的公務人員,登臨和檢查本公約所包括的船隻,並向年會提供這類公務人員的信息。
4.各締約方願意在適當時建立一個合作聯絡網路,以保證其有關執法機構協調活動。為這一目的,他們願意交流執法船的名冊、無線電呼號、海事衛星通訊儀器(INMARSAT)編號、聯繫點和其他適當信息。
5.上述政府代表認為,需要確認第十一條3(2)項下有關通知的規定不適用的特別情況。這類特別情況應在該項提及的程式中做出規定。
6.各締約方願意繼續討論有關中白令海觀察員的費用。一些代表團認為長期來看,派觀察員的費用應由參與這一漁業的經濟企業負擔。
7.各締約方願意考慮本公約包括的、在同一航程中既從事商業捕魚作業又從事調查活動的船隻為漁船。
8.各締約方願將第十一條5(1)項的內容解釋為,在由於任何方的一艘漁船所不能控制的原因而導致一名觀察員不能上船進行工作的情況下,不妨礙該船在公約區域捕撈狹鱈。
9.上述政府代表認為,將來可能發生的、各方漁船在公約區域從事捕撈狹鱈以外的海洋生物資源,應只在該方發出特別授權後進行。
10.各締約方願意在未發現漁船在公約區域從事了捕撈狹鱈和該船沒有違反本公約規定或據此通過的措施後,應立即停止對該漁船的登臨和檢查。
11.上述各締約方政府的代表認為,在第十一條3(3)項要求的通知方面,漁船應提供運輸船的船名、國籍、呼號以及計畫轉運的狹鱈和/或狹鱈產品的數量。有關漁船應保留這類轉運的記錄。
12.上述各締約方政府的代表認為,在第十一條中確定的“漁船”的定義不包括近來在公約區域用於狹鱈漁業的補給船及運輸船。
13.上述各締約方政府的代表認為,若在任何年度捕撈量超過了AHL,下一年度的AHL應減去所超過的部分;若一方在任何年度超過了其INQ,確定下一年度的該締約方的INQ時應減去其所超過的部分。
14.上述各締約方政府的代表認為,在公約區不捕撈溯河性魚類。各締約方願禁止在其船上存留在公約區域內、捕撈狹鱈的過程中偶然捕獲的溯河性魚類和鯡魚。
15.上述各締約方政府的代表認為,第一屆年會的會址將在本公約生效後,通過外交渠道由各締約方政府決定。
B部分
1.上述六個政府的代表認為:
a.白令海是一個大的海洋生態系統;
b.若不能基於充分可信的科學信息,在一個物種分布的整個區域採取必要的措施,則不能確保這一生態系統內養護和管理措施的有效性。
c.在確立和執行阿留申盆地狹鱈養護和管理措施時,應考慮這一生態系統中與有關海洋生物資源生態學方面的關係。
d.由於白令海的阿留申盆地狹鱈既出現在俄羅斯聯邦和美利堅合眾國的200海里區內(以下簡稱經濟區),又出現在本公約第一條所表述的公約區域內,如經濟區內和公約區域的阿留申盆地狹鱈養護和管理措施不是建立在充分可信的科學信息之上,並相互不能兼容,則不能確保所通過的這兩類措施的有效性。
2.根據上述第1款所述觀點和與公約的生效相聯繫:
a.俄羅斯聯邦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的代表表示其各自200海里區內所採取的措施應,除其他外,包括:
i.根據公約有關規定確立的阿留申盆地狹鱈資源低於167萬噸時,暫停對阿留申盆地資源的直接捕撈;以及
ii.考慮根據公約有關規定所確立的任何允許捕撈量,將捕撈阿留申盆地狹鱈的允許捕撈量限定在適當水平;以及
b.上述六個政府的代表表示,在通過公約區域內的阿留申盆地狹鱈養護和管理措施時,本公約所有締約方應在充分可信的科學信息的基礎上,考慮所要通過的措施與經濟區內通過的措施的相容性,並應在充分可信的科學信息的基礎上,考慮在公約區所採取的措施對整個區域有關物種的生態學方面的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 (簽字)
日本國代表團: (簽字)
大韓民國代表團: (簽字)
波蘭共和國代表團: (簽字)
俄羅斯聯邦代表團: (簽字)
美利堅合眾國代表團: (簽字)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一日於華盛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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