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簡介
中澳文化交流協會(英文名稱:China Australia Cultural Exchange Association INC., 縮寫:CACEA)是在政府指導和支持下從事民間文化交流的國際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通過加強和推動中澳兩國文化、科技、教育、經貿交流與合作,共同促進兩國經濟繁榮。
主要任務
1、開展民間藝術交流和國內外的文藝演出、展覽活動;
2、進行社會、經濟、文化的調查研究和資源開發;
3、發展社會、經濟、文化交流;
4、編輯、出版圖書、報刊、音像資料;
5、舉辦展覽、演出和講座;
6、舉辦社會、經濟、文化等專項委員會;
7、開展諮詢服務活動和信息交流;
8、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委託的事務。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是中澳文化交流協會(英文名稱:China Australia Cultural Exchange Association, 縮寫:CACEA)。
第二條 本協會是在政府指導和支持下從事民間文化交流的國際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通過加強和推動中澳兩國文化、科技、教育、經貿交流與合作,共同促進兩國經濟繁榮。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各個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通過開展同各個國家的文化交流與合作,繁榮人類的文化教育事業,增進中國人民與世界各國人民之間的相互了解與友誼,促進社會和諧,維護世界和平。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總部設在澳大利亞。
第二章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民間藝術交流和國內外的文藝演出、展覽活動;
(二)進行社會、經濟、文化的調查研究和資源開發;
(三)發展社會、經濟、文化交流;
(四)編輯、出版圖書、報刊、音像資料;
(五)舉辦展覽、演出和講座;
(六)舉辦社會、經濟、文化等專項委員會;
(七)開展諮詢服務活動和信息交流;
(八)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委託的事務。
第三章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有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服從本協會領導,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根據有關規定獨立開展地區性的對外文化交流活動;
(七)優先承辦本協會委託地方承辦的交流項目。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承辦本協會委託的各項文化交流任務;
(四)積極向本協會推薦對外文化交流項目;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 / 3 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 5 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 1 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 2 / 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 / 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2 / 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 / 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可信、忠誠、助人、友善、有禮、善良、守紀、樂觀、節約、勇敢、清潔、謙恭。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熱愛本協會工作,積極為會員服務;
(四)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特殊情況應報主管領導部門批准);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 5 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2 / 3 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政府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團體、個人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會費;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政府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各個國家政府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各個國家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各個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會通過後 15 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消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
單位和
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重要活動
2015年3月30日 協會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