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朝經濟及文化合作協定》,全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文化合作協定》,由中國與朝鮮兩國於1953年11月23日簽署,自1959年5月18日生效,簽訂該協定的目的是進一步發展兩國間的友好合作關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朝經濟及文化合作協定
- 簽署時間:1953年11月23日
- 生效時間:1959年5月18日
- 簽署國:中國、朝鮮
- 簽署人:金日成、周恩來
協定簡介,協定內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紀念活動,
協定簡介
1953年11月23日,《中朝經濟及文化合作協定》在北京由金日成與周恩來代表中朝雙方共同簽署,該協定明確了雙方在相關領域的合作框架和努力方向,有力地促進了兩國在經濟、文化、教育和體育方面的合作與交流,豐富和深化了中朝關係內涵,也為兩國在經濟文化領域加強相互合作奠定了法律基礎。
協定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了進一步加強兩國間的友好關係,促進兩國間的文化交流,互相支持社會主義建設和加強在反對帝國主義保衛世界和平的鬥爭中密切合作,決定根據1953年11月23日兩國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經濟及文化合作協定”第二條的規定締結本協定。為此,雙方各派全權代表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全權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文化聯絡委員會副主任楚圖南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全權代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對外文化聯絡委員會委員長許貞shu
雙方全權代表互相校閱全權證書,認為妥善後,議定下列各條:
第一條
締約國雙方應促進並協助兩國文化、教育、科學、衛生、體育、廣播、新聞等組織間的互助和合作。
第二條
締約國雙方決定:
一、互派文化、教育、科學、衛生、體育、廣播、新聞工作者等進行訪問、參觀、考察、表演和參加重要會議及其他活動;
二、交換相應科學研究機構間研究工作的成果以及資料和出版物;
三、互派留學生和研究生;
四、加強兩國出版機構間的合作,交換書籍、雜誌、報紙和其他出版物,翻譯出版對方的著作;
五、交換文化、教育、科學、衛生等方面的專題資料;
六、組織有關介紹對方的文化活動;
七、演出對方的戲劇、音樂作品和電影;
八、舉辦有關對方的文化、教育、科學等方面的成就的展覽會;
九、加強雙方電影和廣播機構間的合作,並協助執行電影和廣播方面已達成的協定;
十、加強雙方體育和新聞機構間的合作。
二、交換相應科學研究機構間研究工作的成果以及資料和出版物;
三、互派留學生和研究生;
四、加強兩國出版機構間的合作,交換書籍、雜誌、報紙和其他出版物,翻譯出版對方的著作;
五、交換文化、教育、科學、衛生等方面的專題資料;
六、組織有關介紹對方的文化活動;
七、演出對方的戲劇、音樂作品和電影;
八、舉辦有關對方的文化、教育、科學等方面的成就的展覽會;
九、加強雙方電影和廣播機構間的合作,並協助執行電影和廣播方面已達成的協定;
十、加強雙方體育和新聞機構間的合作。
第三條
為執行本協定,雙方將通過外交途徑共同制定每年度文化合作的執行計畫。
第四條
本協定須經締約國雙方按照各自的法律程式批准,在互相通知批准後即行生效,有效期為五年,如果在期滿前六個月未有任何一方提出廢除時,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五年,並依此法順延。
本協定於1959年2月21日在平壤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朝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
全權代表全權代表
楚圖南許貞shu
(簽字)(簽字)
**
這個協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於1959年5月6日批准,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於1959年3月17日批准。協定自1959年5月18日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
全權代表全權代表
楚圖南許貞shu
(簽字)(簽字)
**
這個協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於1959年5月6日批准,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於1959年3月17日批准。協定自1959年5月18日生效。
紀念活動
劉曉明大使在紀念協定簽署55周年會議上講話
1954年,毛澤東親自致電金日成祝賀《中朝經濟及文化合作協定》簽訂一周年。
2003年11月21日,中國國務院副總理曾培炎出席了由朝鮮駐華大使崔鎮洙舉行的中朝經濟及文化合作協定簽署50周年紀念晚宴並致辭。
2008年11月20日,朝鮮貿易省、文化省在平壤人民文化宮舉行宴會,紀念《朝中經濟文化合作協定》簽署55周年。
2013年11月23日,中國駐朝鮮大使館在平壤普通江賓館舉行招待會,紀念《中朝經濟及文化合作協定》簽署60周年。中國駐朝鮮大使劉洪才和朝鮮貿易相李龍男等出席宴會。
2018年11月22日,朝鮮在平壤舉行紀念《中朝經濟及文化合作協定》簽署65周年招待會,朝鮮內閣副總理李龍男、黨中央國際部副部長李昌根、對外經濟省副相李光根等朝方官員及中國駐朝鮮大使李進軍和使館外交官等中方人士出席了招待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