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全縣各鄉鎮各部門應對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和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貫徹實施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程和標準,組織編制全縣應急體系建設、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根據國家相關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有關檔案組織起草相關實施辦法草案,組織擬訂有關規程和標準並監督實施。
(三)指導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建立完善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分級應對制度,組織編制中方縣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推動應急避難設施建設。
(四)牽頭推進全縣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系統建設,負責信息傳輸渠道的規劃和布局,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
(五)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承擔縣應對較大災害指揮部工作,綜合研判突發事件發展態勢並提出應對建議,協助縣委、縣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一般及以上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六)統一協調指揮各類應急專業隊伍,建立應急協調聯動機制,推進指揮平台對接,負責做好有關隊伍參與應急救援的銜接工作。
(七)統籌全縣應急救援力量建設,負責消防、森林火災撲救、抗洪搶險、地震和地質災害救援、生產安全事故救援等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設,依許可權做好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相關工作,指導全縣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建設。
(八)負責全縣消防管理有關工作,指導、監督全縣消防管理工作,指導全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等工作。
(九)指導協調全縣森林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負責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工作,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工作。
(十)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組織指導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救災捐贈工作,按許可權管理、分配中央、省及市下達和縣級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縣政府有關部門和各鄉鎮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巡查、考核工作。承擔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企業縣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組織指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組織開展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
(十四)開展應急管理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參與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的對外救援工作。
(十五)制定全縣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救援裝備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縣發改局等部門建立健全應急物資信息平台和調撥制度,在救災時統一調度。
(十六)負責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指導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套用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七)承擔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日常工作,協調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成員單位的相關工作,組織執行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相關流域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省、市、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指示、命令。
(十八)指導督促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和落實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等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指導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
(十九)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職能轉變。縣應急局應加強、最佳化、統籌全縣應急能力建設,構建統一領導、權責一致、權威高效的應急能力體系,推動形成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平戰結合的中國特色應急管理體制。一是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結合,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努力實現從注重災後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從應對單一災種向綜合減災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提高全縣應急管理水平和防災減災救災能力,防範化解重特大安全風險。二是堅持以人為本,把確保人民民眾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確保受災民眾基本生活,加強應急預案演練,增強全民防災減災意識,提升公眾知識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三是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堅決遏制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黨組辦公室、規劃財務股)
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綜治維穩、績效考核、政務公開、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組織開展應急管理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參與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的對外救援工作。編制全縣應急體系建設、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減災規劃並組織實施,推動應急重點工程和避難設施建設,負責部門預決算、財務、裝備和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
(二)應急指揮中心(科技和信息化股)
承擔應急值守、機關政務值班等工作,擬訂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分級應對制度,發布預警和災情信息,負責做好相關隊伍參與應急救援相關銜接工作。承擔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設工作,規劃信息傳輸渠道,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擬訂有關科技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套用工作。
(三)人事股(新聞宣傳股)
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等工作,指導全縣應急管理系統思想政治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工作。承擔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新聞宣傳、輿情應對、文化建設等工作,開展公眾知識普及工作。
(四)救援協調和預案管理股(地震和地質災害救援股)
統籌全縣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組織編制中方縣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並負責各類應急預案銜接協調,承擔預案演練的組織實施和指導監督工作,承擔縣應對較大災害指揮部的現場協調保障工作,指導全縣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建設。組織協調地震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地質災害防治相關工作,組織重大地質災害應急救援。
(五)火災防治管理股
根據上級有關政策,督促指導地方相關性規章的實施,指導城鎮、農村、森林消防工作規劃編制並推進落實,加強消防監督,指導鄉鎮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工作。
(六)防汛抗旱股
組織協調水旱災害應急救援工作,協調指導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工作,組織協調颱風防禦工作。承擔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礦山和工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股
負責礦山、石油(煉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菸草、商貿等行業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擬訂相關行業安全生產規程、標準,指導監督相關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建設等工作。
(八)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負責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指導轄區內危險化學品登記,指導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擬訂相關行業安全生產規章、標準,指導監督相關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建設等工作。
(九)安全生產綜合協調股(調查評估和統計股)
依法依規指導協調和監督有專門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的行業和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全縣性安全生產檢查以及專項督查、專項整治等工作,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巡查、考核工作。依法承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情況,組織開展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負責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相關數據統計分析及上報工作。承擔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救災和物資保障股(風險監測和綜合減災股)
承擔災情核查、損失評估、災情報告、救災捐贈等災害救助工作,擬訂應急物資儲備規劃和需求計畫,組織建立應急物資共用共享和協調機制,組織協調重要應急物資的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按許可權管理、分配中央、省、市下達和縣級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受災民眾、因災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受災民眾生活救助。建立重大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和評估論證機制,承擔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工作,組織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與減災能力調查評估。
(十一)政策法規和行政審批股(教育培訓股)。
根據國家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組織起草相關地方性規章草案,組織擬訂相關規程和標準,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行政複議、行政處罰聽證等工作,指導和監督行政應訴工作,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職責範圍內行政審批工作。負責安全生產執法綜合性工作,負責執法計畫編制、執法隊伍建設和執法規範化建設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示範創建工作。負責應急管理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指導應急救援隊伍教育訓練,負責培訓基地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應急管理社會動員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培訓機構的安全培訓工作。負責職責範圍內的應急和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安全評價、安全標誌的使用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指導縣應急和安全生產專家委員會有關工作。
政工室
協助開展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工作。政工室日常工作由人事股、機關黨總支等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