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地方論

指西方關於城市區位的一種理論。該理論由德國地理學家克里斯塔勒於1933年在《南部德國的中心地》——書中提出。他認為,假設地形完全平坦。土質相等、人口分布均勻、交通方法一致,則聚落的分布是均勻而規則的呈現等邊六角形排列。理想的城鎮分布圖式是在6個農村聚落的中心形成—+個服務中心,這個服務中心是最低級的集市.集合6個最低級的服務中心,產生一個較高級的服務中心,由此圖式逐漸擴大,便形成各級城市的層級狀體系即中心地等級體系圖式。在這一體系中,大的中心城市,其服務範圍廣.即腹地大,並對其周圍較低一級的中心市鎮起作用。以此為基礎,克里斯塔勒分析了中心地體系形成的條件,認為中心地等級取決於毗鄰的補充區域(即中心地所服務的區域)大小,等級體系受市場最優原則、交通最優原則和行政最優原則制約。這3個原則對城市等級、體系起綜合作用。綜合3個原則,克里斯塔勒對一個國家各級城鎮的應有數量作出結論,並在分析研究南德城鎮入口和服務距離與範圍的基礎上,將該區城鎮劃分為了今組,即市場村、鎮中心,地方中心、地區城市、小邦首府、省府城市和區域首府。繼克堅斯塔勒之後,德園經濟學家廖斯在《區位經濟學》(1939)一書中,將克氏的地域框架擴大套用到產業的市場區位方面。二戰以後,中心地方論風行於歐美各同。 目前,該理論已大量在兩方和第三世界國家區域規劃中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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