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中山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中山職業技術學院章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山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 外文名:Constitution of Zhongsha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 核准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 發布時間:2015年5月12日
核准公告,章程內容,

核准公告

中山職業技術學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2015年1月4日中山職業技術學院黨委會第1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報我廳核准的《中山職業技術學院章程》,經廣東省教育廳高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4月10日廣東省教育廳第4 次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請學校在2015年5月15日前向學校和社會公布,公布之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學校應以章程作為依法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機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廣東省教育廳
2015年5月12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中山職業技術學院是一所綜合類、多專業協調發展的公辦全日制高等職業學校。學校籌建於2005年,2006年6月正式掛牌成立。
學校堅持“育人為本、工學結合、創新發展、服務社會”的辦學理念,確立立足中山、面向廣東的辦學服務定位,實施內涵建設、品牌發展、特色辦學的發展戰略,以建設“特色鮮明、國內一流”的現代高職院校為目標,培養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人文素養、創新和實踐精神,掌握職業崗位全面能力和紮實技能的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為推動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學校與中山支柱產業和重點發展產業緊密對接,為專業鎮產業轉型升級和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提供服務。結合中山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強化“一鎮一品一專業”的辦學特色,不斷創新“政校企合作”人才培養模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中山職業技術學院,英文名稱為Zhongshan Polytechnic;中文簡稱為中山職院,英文縮寫為ZSP。
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為廣東省中山市博愛七路25號。
第四條 學校是2006年4月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批准,由中山市人民政府舉辦,國家教育部備案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學校的行政主管部門是中山市人民政府,業務主管部門是廣東省教育廳。
舉辦者解決學校基本辦學經費,開展重大的對外宣傳與交流活動,解決學校辦學和發展中的困難,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保證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舉辦者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學校的發展規劃、辦學方案、管理體制、組織機構、經費來源及預決算等進行審議決策,對學校校長人選具有決定權,對學校的教育教學、管理等各項工作具有指導、監督和檢查權。
第五條 學校堅持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組織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積極開展國際及港澳台教育交流與合作。
第六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中心,堅持以師生為本,依法保
障學術自由,鼓勵學術創新,弘揚學術道德,堅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
第七條 學校根據區域經濟發展需要開設製造、電子信息、財經、旅遊、藝術設計傳媒、生化與藥品、文化教育、公共事業八個專業大類。
第八條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政策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三)根據教學需要,自主制定教學計畫、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四)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開展與境外高等學校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六)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七)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九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中山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治理體制和校院(系)兩級管理體制。
第十條 學校建立科學化、民主化、規範化的決策制度,明確黨委、校長、學術機構的決策許可權。學校重大事項決策,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決策事項、依據和結果要公開,在決策過程中應當聽取民主黨派和民眾組織的意見。學校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為學校重大決策提供合法性論證與諮詢。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發展需要,逐步建立由政府、學校、行業、企業、社區代表、家長(學生)等共同參與的學校理事會,完善治理結構,提升治理能力。理事會的職責、運作機制等事項按照本校《理事會章程》執行。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法律、法規,依據學校章程,按照規定程式,制定管理制度。學校管理制度是規範學校運行機制和機構設定,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科研秩序、社會服務秩序、工作生活秩序、校園安全秩序而要求學校決策機構、管理部門、師生員工共同遵守的規則和辦事規程。學校基本管理制度的修改和廢止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專業建設的需要設定學院、系、中心等教學、科研機構,按照相關規定和學校授權享有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服務社會、文化傳承創新任務,並可根據事業發展需要適時予以調整。
第十四條 學校設立圖書檔案、網路信息、醫療衛生和後勤
等保障服務機構,保障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十五條 學校依法成立工會、共青團等民眾組織。各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據法律開展活動,履行職責,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學校為民眾組織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十六條 學校內各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依據法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十七條 學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辦學水平、教學質量的監督。
第二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一節 學校黨委
第十八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學校黨委的職責: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
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員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學校黨委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實行黨委書記主持的黨委會議制度,對學校
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進行討論決定。
第二十條 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學校黨委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二十一條 在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其職責由學校黨委會履行。黨委會由黨委書記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半數以上方可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2/3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黨委會採取表決製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1/2方為通過。
第二十二條 學校黨委會依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學校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按照黨和國家有關政策履行職責。
第二十三條 中國共產黨中山職業技術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監督領導幹部行使權力,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四條 校務督察委員會在學校黨政領導下,對學校教學管理、學生管理、行政管理等部門及相關人員履行職責、行使職權情況進行監督、諮詢和評議。
校務督察委員會由學校職能部門、教學院(系)代表和民主黨派人士代表組成,其中學生代表3-4人,每屆任期3年。校務督察委員會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例會,平時以簡報形式向委員通報情況。
第二節 校 長
第二十五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負責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的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
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員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員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 學校設立副校長若干名,協助校長開展行政工作,並對校長負責。
第二十七條 學校實行校長主持的校長辦公會議制度,對學校行政管理工作進行集體討論決定。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或由校長委託的副校長主持。
校長辦公會議成員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根據會議內容,相關部門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可列席相關議題的討論。校長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2/3以上方可召開。對於必須進行表決的事項,以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成員的1/2為通過。
校長辦公會議依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三節 學術委員會和教學指導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學術委員會參照《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及其章程組建、運行並履行職責。學術委員會的職責:
(一)學術委員會對以下事項進行審議: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專業;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專業、跨專業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專業資源的配置方案;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二)學術委員會對以下事項進行評定: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三)學術委員會對以下事項進行諮詢: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中學術造詣高、學風端正、堅持原則的具有副高及以上職稱的專家及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由民主選舉等程式確定,委員原則上應具有副高及以上職稱。學術委員會由15名委員組成,其中設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另設秘書長1人。學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學術委員會選舉產生。
學術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委員可以連任;每屆中的新委員應不少於總數的1/3。
學術委員會通過全體會議履行職責。學術委員會的定期會議每學年應至少舉行2次。
學術委員會實行民主管理,一般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除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規定的情況外,決定一般事項時,達到1/2應到委員同意即為表決通過。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時,必須達到2/3應到委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十九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下設教學指導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是學校教學工作的諮詢和評議機構。各專業設立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負責指導各專業的教學活動,促進企業和學校密切聯繫,拓寬專業服務等方面工作。教學指導委員會的職責:
(一)審議專業建設與發展規劃。
(二)審議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及教學計畫。
(三)審議課程建設與課程改革事項,組織實施優秀課程評估工作。
(四)參與審議師資隊伍建設規劃。
(五)參與審議大型實驗實訓教學設備採購計畫。
(六)審議教學改革與發展規劃、教研教改課題立項,負責
立項課題的檢查、結題和成果鑑定工作。
(七)評審教學成果獎及其他教學獎勵。
(八)審議教材建設規劃,評選優秀教材。
(九)審議教學管理有關規章制度。
(十)受校長委託,對教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報告,指導全校教學工作,促進教學水平和教學質量的提高。
(十一)其他應由教學指導委員會審議的事項。
教學指導委員會由委員若干人組成,包括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院(系)負責人和部分專家學者。教學指導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人,秘書長、副秘書長各1人。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副主任由主任委員提名、校長辦公會議審定;秘書長由教務處處長擔任。 教學指導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任。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由教學單位提名推薦,教務處初審,報校長辦公會議審議批准。教學指導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或由主任委員委託的副主任委員主持。教學指導委員會通過全體會議履行職責。
教學指導委員會在需要用表決的方式決定事項時,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到會人員必須達到委員總數的80%方可開會,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2/3以上方可召開。
第三十條 學校支持學術委員會和教學指導委員會按照各自章程開展工作。
第四節 學院和系
第三十一條 學校實行校、學院(系)兩級管理體制。學院
和系指的是二級學院和系〔簡稱院(系)〕。院(系)是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的組織實施單位。
第三十二條 學校逐步擴大院(系)自主管理的領域和範圍,充分發揮院(系)辦學的主體作用。院(系)根據需要可設教研室、所、中心等教學和研究機構。
第三十三條 院長(系主任)是院(系)行政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院(系)的教育教學、科研、專業建設、隊伍建設、對外交流與合作、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四條 院(系)黨(總)支部負責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支持和協助院長(系主任)履行職責,監督其貫徹落實;加強院(系)黨的建設,領導院(系)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黨員的教育、培養、監督和管理工作,做好發展黨員工作;配合幹部人事部門對領導幹部進行考核和民主評議;對幹部的任免、調動和獎懲提出意見和建議;領導院(系)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
第三十五條 院(系)務委員會是院(系)的最高決策機構,成員包括院長(系主任)、副院長(系副主任)、黨(總)支部書記、副書記及經院(系)全體大會選舉的委員。院(系)務委員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任。院(系)務委員會主任由院長(系主任)擔任。
院(系)重大事項應當由院(系)務委員會議討論決定,依照議題分別由院長(系主任)或書記主持。院(系)務委員會議必須3/4以上委員出席,議決事項須由出席委員2/3以上同意方
可通過。院(系)務委員會的職責:
(一)制定院(系)務委員會工作規範,明確院(系)務委員會工作內容及工作程式等。
(二)審定院(系)發展規劃和重要規章制度。
(三)審定院(系)內部有關分配辦法,並對本院(系)的經費使用予以監督。
(四)審定院(系)專業設定、重點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包括人才引進)等事項。
(五)審定教科研成果,審定推薦教科研項目和人才培養項目,審定教師聘任、考核、晉職、獎懲等事項。
(六)審定院(系)內部機構設定,幹部擬任或建議人選等事項。
(七)審定招生、就業、獎懲等學生工作重要事項。
(八)其他須經院(系)務委員會會議討論審定的重大事項。
第五節 教職員工代表大會
第三十六條 學校實行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員工代表大會制度,依法保障教職員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三十七條 教職員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建議權。聽取和討論校長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辦學理念、發展規劃、財務狀況、重大改革方案、教職員工隊伍建設以及其他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權。審議和通過學校提出的教職員工聘任、
獎懲、工資分配方案以及其他與教職員工利益有關的改革方案、重要規章制度、措施和辦法。
(三)審議決定權。審議決定教職員工醫療、福利費管理使用方案及其他有關教職員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四)評議監督權。評議和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幹部,提出獎懲和任免建議。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部署,參與民主評議學校各級黨政領導幹部,參與民主推薦學校黨政領導人選。
第三十八條 學校工會是教職員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教職員工代表大會根據《中山職業技術學院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教職員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開展工作。教職員工代表大會代表由學校全體教職員工依法選舉產生。教職員工代表大會每5年為一屆,每年至少召開1次。教職員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九條 學校尊重和支持教職員工代表大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落實教職員工代表大會有關決議和提案。
第六節 學生代表大會
第四十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在學校黨組織的領導下和團組織的指導下,按照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學生代表大會代表由學生民主選舉產生。學生代表大會的職責:
(一)審議學生代表大會章程。
(二)審議上一屆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工作報告。
(三)討論學校與學生權利有關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
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學生代表對學校工作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五)選舉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
(六)討論決定應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事項。
學生代表大會每年一屆,每年召開1次。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領導學生代表大會開展日常工作,委員會對學生代表大會負責;學生會作為學生自己的民眾組織,接受學生代表大會的領導,學生代表大會審查和決定學生會的工作,選舉學生會的領導。
第三章 教職員工和學生
第一節 教職員工
第四十一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等組成。
第四十二條 教職員工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工作職責和需要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進修、培訓、相應工作機會。
(三)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聘任、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
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章、學校規定及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三條 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愛崗敬業,為人師表,勤奮工作,盡職盡責。
(二)尊重和愛護學生,維護學生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三)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恪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
(四)珍惜愛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法律、法規、規章、學校規定及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四條 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技術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
第四十五條 從事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學歷和教師資格。
學校實行教師任職資格制度和教師職稱職務制度。
學校按照國家規定,對符合任職資格的教師,按照教師職稱職務的職責、條件和任期,遵循平等自願的原則進行聘任,依法簽訂聘任契約。
第四十六條 學校對於納入國家事業編制的教職員工,依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對於未納入國家事業編制的教職員工,依法實行聘用契約管理。
第四十七條 學校依據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實行教職員
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晉升、獎懲、解聘的依據。對工作成績突出者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校紀、校規及聘用契約者予以相應處分。
第四十八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職業發展制度,支持教職員工進修與培訓,為教職員工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四十九條 學校建立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收入分配機制,逐步提高教職員工福利待遇。
第五十條 學校設立教職員工申訴委員會,按規定程式受理教職員工申訴。
第二節 學 生
第五十一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二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五)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教學活動、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或學校主管
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三條 學生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四條 學校堅持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引導學生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學校鼓勵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和其他公益活動。支持學生開展技術開發和創新創業活動。
第五十五條 學生在校內可以按學校規定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學校提倡和支持學生社團開展學術、科技、文化、藝術、體育等活動。學生社團應在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範圍內活動,服從學校的領導和管理。
第五十六條 學校關心學生成長成才,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與諮詢、創業就業指導和文化體育設施等服務。依法建立學生安全管理制度,預防和處理學生傷害事故。支持家庭經濟困難的學
生申請助學金、助學貸款、困難補助、參加勤工助學和減免學費。
第五十七條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委員會,按規定程式受理學生申訴。
學校通過校長接待日等形式鼓勵和支持學生參加學校的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八條 在學校進修、培訓的其他受教育者按照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或者教育服務協定的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五十九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按規定對違紀違規學生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四章 人才培養與教學活動
第六十條 人才培養是學校的根本任務。學校以素質教育為核心,以培養生產、建設、服務、管理一線的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為主要任務,著力培養學生的職業道德、職業技能和創新創業能力。
第六十一條 學校教育形式以全日制三年制高職專科為主,積極開展成人繼續教育和各類培訓。
第六十二條 學校主要面向廣東省招生,根據實際需要面向省外或境外招生。招收普通高中畢業生、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及以上學力的人員。
第六十三條 學校遵循國家招生政策,根據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編制和調整招生計畫。按照培養類型和專業的要求,確定和調整選拔學生的標準和條件。
學校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和擇優選拔的原則開展招生活動,依法自主選拔人才,接受教育行政機關和社會的監督。
第六十四條 學校教育達到下列學業標準:使學生掌握本專業必需的文化科學知識、專業技術和實際工作能力;具有從事相關崗位工作的基本職業技能、技術套用、管理能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並達到規定的職業資格要求。
第六十五條 學校推行學歷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雙證書制度。接受學歷教育的學生學業期滿並修滿學分,成績合格,學校按國家規定發給相應的畢業證書。未達到畢業條件的學生,按照國家學籍規定頒發相應的結業證書、肄業證書和學習證明書。接受非學歷教育的學生,學校發給相應的結業證書。積極開展職業技能考核鑑定,考核合格,按照國家規定發給相應職業資格等級證書。
第六十六條 教育教學是學校辦學活動的基本內容。學校建立教育教學管理制度,使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六十七條 學校建立教學工作監控評估制度,設立督導等組織對教學管理、教學質量、學生學習狀態等方面進行監控和評估。
第六十八條 學校建立教學和專業建設的保障制度。學校在教學和管理中積極採用現代教育技術,不斷提高數位化、信息化及網路化的套用水平。
第六十九條 學校支持教師個人和集體進行教育教學研究的改革和實踐,要求院(系)和教師開展校企合作,滿足人才培養需要。
第五章 外部關係
第七十條 學校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發布學校基本情況、招生考試、財務資產及收費、人事師資、教學質量、學生管理服務、學風建設、對外交流與合作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十一條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與政府、行業組織、科研機構、企業和學校等聯合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等。
第七十二條 學校遵循“服務社會、促進教學、促進科研、互惠互利”的原則,依法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服務。
第七十三條 學校依法開展中外合作辦學,通過國際及港澳台合作辦學、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開展國際及港澳台教育合作。
第七十四條 學校建立校友組織,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力量,為校友的發展提供便利和條件,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與發展。
第六章 財務、資產和後勤
第七十五條 學校辦學經費由國家財政補助、學校上級補助、學校事業收入、學校服務收入、社會捐資和其他收入組成,主要教育經費由中山市人民政府財政性教育經費撥款解決,並根
據學校的發展規模使教育經費逐年增長。
第七十六條 學校按照《高等學校財務制度》和《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學校的財務活動依法接受監督與檢查。
第七十七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學費和住宿費費用。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八條 學校資產是指學校依法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的總稱。學校財產系國有資產,學校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產使用效益,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七十九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保障服務體系,為教職員工和學生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安全、便捷、優質的後勤保障服務。
第七章 學校標識
第八十條 學校校訓是“修德 礪能 篤行 創新”。
第八十一條 學校校徽是以學校英文名Zhongshan Polytechnic的首寫字母“ZP”和朝陽為設計元素,變形為向陽的鳳凰、飛揚的飄帶和舞動的人形並組成漢字“中”。
中山職業技術學院標誌: 中山職業技術學院中英文校名標準字:
第八十二條 學校校旗為白底藍字,旗面印有學校中英文名稱和校徽。
第八十三條 學校校色為藍、白兩色。
第八十四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10月最後一個星期日。
第八十五條 學校網址是http://www.zspt.cn/ 和http://www.zspt.edu.cn/。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六條 學校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修訂:
(一)章程依據的教育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二)章程依據的教育政策發生變化。
(三)學校管理體制、學校發展目標發生變化。
章程的修訂,由校長提議,或學校黨委會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聯合提議,或教職員工代表大會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合提議。
章程的修訂決定由學校黨委全委會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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