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華僑中學章程》是中山市華僑中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法律、法規之規定,制定的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山市華僑中學章程
- 制定單位:中山市華僑中學
制定背景,章程內容,
制定背景
為了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全面推進素質教育,規範學校辦學行為,切實維護學校及師生的合法權益,促進學校持續、穩定、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法律、法規之規定,制定本章程。
章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全面推進素質教育,規範學校辦學行為,切實維護學校及師生的合法權益,促進學校持續、穩定、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法律、法規之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的校名為中山市華僑中學,分設國中部和高中部。國中部註冊地址為中山市石岐區民族東路18號,高中部註冊地址為中山市石岐區大沙南路1號。
第三條 學校是一所由中山市人民政府舉辦,中山市教育和體育局主管的全日制公辦完全中學,學制國中三年,高中三年。
第四條 學校辦學規模和招生人數按照中山市教育和體育局下達的計畫確定。
第五條 學校於1954年創辦,校慶紀念日定為每年12月份的第一個星期天。
第六條 學校的辦學宗旨是:遵守國家法規,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全面實施素質教育,以科研為先導,全面提高辦學質量,形成“名校+僑校“的辦學特色,努力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校徽:
由海洋、海鷗和太陽組成,寓意揚帆濟海、行健不息、傳播中華文化;呈現紅黃藍三色,構成華僑文化三原色。
校歌:《讓世界走進僑中》
校訓:自強不息,敢爭第一
校風:勤奮、守紀、合作、創新
教風:嚴謹、求實、團結、進取
學風:樂學、善思、明辨、篤行
第七條 學校的辦學目標:辦全國一流、國際知名的華僑中學
學校的育人目標:愛國愛鄉、崇德行善、剛健進取、和諧創新、國際視野、世界胸懷
第二章 學校的管理體制
第八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對全校的教育、教學、學生人身安全、教師人身安全、人員、學校各項安全工作,及有關社會工作全面負責,為學校法人代表,審議和決定學校重大事務。
第九條 校長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由上級主管部門任免。
第十條 校長應執行《普通高中校長專業標準》及《義務教育學校校長專業標準》,努力提升專業素質。
(一)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執行上級機關的指示、決定。
(二) 在市教育和體育局、校黨委的領導下,為開創新局面積極開展工作。下列事項由校長提請校黨委集體討論決定,再由校長批准實施:
1.學校重大決策,長期規劃,年度、學期工作計畫和總結。
2.學校的規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廢除。
3.學校教職員的聘用、退休與重大獎懲。
4.學校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基建、維修計畫,重大設施設備的採購。
(三)拓寬交流渠道,開放辦學,加強與校董會校友會的溝通聯繫。
(四)負責協調學校各職能部門之間的工作。
(五)注意改善教職員工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條件。
(六)及時閱辦上級下達的檔案。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市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規定開展副校長選聘工作,副校長對校長負責,協助校長分管學校相應的行政、教育教學或後勤管理。校長按有關規定選聘校中層幹部,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政治核心。黨委書記主持黨組織的工作。
第十三條 學校黨委的職能
(一)嚴格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決定、指示,認真履行對學校工作的監督保障職責。
(二)貫徹執行《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搞好班子的建設和團結。
(三)搞好黨的思想建設和組織建設,以教學為中心,對全校師生員工進行思想政治工作。
(四)支持以校長為首的行政指揮系統行使職權。協調好黨、政、工、團之間的關係。
(五)深入民眾,搞好調研,抓好典型,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六)完成上級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條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日常行政工作決策會議,討論決定學校行政工作事宜。校長辦公會實行集體討論、校長決定的機制。校長辦公會由下列人員組成:校長、副校長、黨政辦主任,必要時可以吸收其他行政人員參加。校長辦公會原則上每周召開一次,由校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學校設定黨政辦公室、德育處、教務處、總務處、教科研室、體藝處、對外交流處等辦事機構。各自按照“分線(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在校長領導下履行規定職責。
第十六條 學校以年級為管理體制,年級主任對校長負責。年級主任在學校各職能部門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十七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代表大會制度。教代會為學校實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主要形式。教職員代表大會每五年一屆,每學年召開1-2次會議。工會為教代會常設機構。
第十八條 教職員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
(一)促進學校民主管理,廣泛徵集民意,監督校務公開,發揮廣大教職員在學校建設與發展中的主人翁作用;
(二)制定修改學校章程;
(三)審議學校發展規劃,審核財務預算決算;
(四)審議通過與教職員權益相關的規章制度和福利制度。
第十九條 教職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應當經全體教職員代表大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 學校的老師和其他職員有權依照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學校實行校務公開,校務公開的原則和範圍應當符合上級有關要求。
第三章 教師和職員
第二十二條 學校教師享有《教師法》規定的權利,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 學校實行教師全員崗位聘任制,凡聘任教職員與學校簽訂聘任契約。學校保護教師的一切合法權益,保障教師享有國家政策規定的相關待遇。學校對教師進行學期、學年考核。考核結果歸入教師業務檔案,並作為提拔、晉升職稱、評優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學校執行國家教師資格證制度及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定製度,鼓勵並支持教師參加高層次在職進修或接受其它方式的繼續教育。成立名師、名班主任工作室,促進教師專業發展。
第二十五條 教師應當嚴格執行崗位規範,遵守學校規章制度,衣著整潔,舉止文雅,談吐文明,教書育人,為人師表。教學業務上自覺做到:認真備課、認真上課、認真布置作業與批改作業、認真輔導、認真考核。期初有計畫、期末有總結或專題小結。
第二十六條 學校注重師德建設,實行師德一票否決制。不斷強化教師事業心和責任感,拒絕有償家教,爭做師德楷模。
第二十七條 學校鼓勵教師開展教育教學研究和改革,對取得教育教學成果和對學校作出重大貢獻的教師,學校依據相關條例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教師法》和《中國小教師職業道德》的教師則根據學校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如有不服,可按有關規定予以申訴。
第四章 學生管理
第二十八條 凡按有關規定被學校錄取或轉入學校學習的學生,即取得學校的學籍。學校建立健全學生學籍管理制度,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管理學生學籍,建立學生檔案。
第二十九條 學校對完成學業的學生,發給相應的學業證書。
第三十條 學生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受教育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受教育的義務。
第三十一條 學校設立紅十字會組織及愛心助學基金,本著人道、博愛原則,對家庭生活確實有困難的學生提供資助,幫助其完成學業。
第三十二條 根據國家義務教育及未成年人保護法,為防止學生非正常輟學,學生因事因病請假,要有監護人的申請書(或簽名)、醫生病假建議書;休學者需要醫院病理證明及監護人申請書,方可辦理手續。
第三十三條 學生可就正常理由遷出(入)學校學習,但要由其監護人寫轉學申請書,依程式辦理轉學手續。
第三十四條 在校學生必須努力學習,按要求參加學校組織的、與學生的年齡、智力、身體條件相適應的一切教育教學及社會實踐活動,認真完成學習任務,努力提高學業成績。
第三十五條 學校實施學生素質綜合評價機制,並建立獎懲制度,對品德、學業優秀者給予表彰獎勵,對違紀者進行教育與處分。
第三十六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學生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學生對所受處分不服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學生受處分後,確實改正了錯誤的,由學生本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批准,可撤銷處分。
第五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三十七條 按照國家教育部和省市要求,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堅持教育教學面向全體學生,堅持因材施教的原則,重視培養學生的主體精神,讓學生在德、智、體、美諸方面得到全面的、生動活潑的、主動的發展。
第三十八條 學校的基本教學語言文字為漢語言文字。學校推廣使用國語和規範漢字。
第三十九條 學校按照國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門頒布或批准的課程計畫、教學大綱開展教育教學工作。
第四十條 學校堅持德育為首、育人為本,將立德樹人作為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主要任務。
第四十一條 學校教學以生為本,充分發揮學生的主體作用;重視基礎知識教學和基本技能訓練,激發學生興趣,指導學習方法,注重能力培育,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習慣。
第四十二條 認真做好教學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堅持科研興教、科研興校,以教育科研和教學實踐的結合推進教師的專業發展和學校的可持續發展。
第四十三條 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教育部頒發的《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和《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加強學校體衛工作,抓好體育課、課間操、眼保健操、衛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建立好學生的健康檔案。
第四十四條 學校開設華僑文化教育系列校本課程,引領師生傳承愛國、進取、勤勞、開放、包容、奉獻的華僑精神。
第四十五條 結盟國內外名校,開展對外交流,培養師生的國際視野和世界胸懷。走國際化發展之路,使世界認識僑中、了解僑中、關注並與僑中建立多種關係。
第四十六條 學校的環境、校舍、設施、圖書、設備等應有利於學生身心健康,教育教學活動安排要符合學生生理、心理特點。
第四十七條 學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門頒布的校歷安排工作。學校不隨意停課,如遇災害性天氣,則按上級通知或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八條 學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教育教學的監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對學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督導評估。
第四十九條 構建“學校、家庭、社會”三結合教育網路,營造有利於學生身心健康發展的氛圍。辦好家長學校,提高家長為國育子的水平。發揮學校自身優勢,為社區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六章 後勤、財務管理
第五十條 學校後勤工作樹立為教育教學、為師生服務的觀念,實行服務承諾制,嚴守工作規範。辦好食堂,改善一伙食,做好食品安全的監管工作。廉潔自律,克己奉公。後勤服務逐步社會化。
第五十一條 學校設立安全主任,負責學校食堂食物、飲用水、校內的建築設施及電線電器、學校周邊環境的安全檢查和防範,對發生在校內的人身傷害事故及時適當處置;對在校外發生的涉及本校師生的人身傷害事故,視情況給予法律指導和幫助。
第五十二條 建立健全財務、財產制度,嚴格執行經費使用審批制度;嚴格遵守國家財經稅收制度,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監督和審計。合理做好資金預算,學校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做好財務決算報告。
第五十三條 嚴格執行教育行政部門和物價部門的有關收費項目和標準,勤儉辦學,開源節流,提高辦學經費的使用效益。
第五十四條 加強校園環境的建設和管理,做到淨化、綠化、美化;打造“穿西裝,戴斗笠”的陳嘉庚式校園建築,創造良好的教育教學環境。
第五十五條 學校依據教育現代化及廣東省國家級示範性普通高中的要求不斷改善辦學條件,搞好設施建設和設備添置,並加強管理,充分提高其使用效率。
第五十六條 加強安全保衛工作,制定《中山市華僑中學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隱患,力爭確保學校不發生安全責任事故。
第五十七條 總務處會同德育處,做好舍務管理和寄宿生教育,打造“優雅清新,健康向上,文明友善,和諧溫馨”的宿舍文化。
第五十八條 加強校車管理,嚴格使用制度,做好安全維護和保養,嚴禁公車私用。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由學校教職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生效。
本章程的修改程式:
1、學校提出章程中需修改的事項。
2、經學校教職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代表審議通過後,報學校主管部門批准。
3、教育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第六十條 學校依據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項制度,凡與本章程內容相悖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校黨政辦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