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試點的登記結算業務運作,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以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相關業務規則,制定《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試點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與2012年5月22日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印發。《實施細則》共25條,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試點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
- 關於:中小企業
- 時間:2015年5月22日
- 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通知,實施細則,
公司通知
各市場參與主體:
為規範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試點的登記結算業務運作,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本公司制定了《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試點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現予以發布,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試點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小企業私募債券(以下簡稱私募債券)試點的登記結算業務運作,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以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規定的私募債券的登記、結算。
第三條 私募債券發行人(以下簡稱發行人)在向證券交易所備案並取得其出具的《接受備案通知書》後,應向本公司申請辦理私募債券的集中登記。
第四條 本公司通過電子化證券登記簿記系統辦理私募債券的集中登記。
本公司根據投資者證券賬戶的記錄辦理私募債券持有人名冊登記。
第五條 投資者認購、登記、託管及轉讓私募債券的,應當通過其A股證券賬戶進行。
第六條 發行人向本公司申請辦理私募債券初始登記前,應當與本公司簽訂證券登記及服務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發行人也可以委託承銷商向本公司申請辦理私募債券初始登記。
第七條 發行人或其委託的承銷商申請辦理初始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私募債券初始登記申請;
(二)證券交易所出具的私募債券發行《接受備案通知書》;
(三)承銷協定;
(四)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關於私募債券發行人全部募集資金到位的驗資報告;
(五)私募債券擔保協定(如有);
(六)已完成發行的私募債券持有人名冊;
(七)發行人最近年檢後的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複印件、法定代表人對指定聯絡人的授權委託書;
(八)指定聯絡人有效身份證明檔案原件及複印件;
(九)發行人委託承銷商辦理初始登記的,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
(十)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對發行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完整、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等進行形式審核。審核通過後,根據發行人提交的發行數據,辦理私募債券持有人名冊的初始登記,並向發行人出具證券登記證明檔案。
由於發行人或其委託的承銷商提交的申請材料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其他因發行人原因導致登記不實所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由發行人承擔。
第八條 私募債券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台、深圳證券交易所綜合協定交易平台轉讓的,或通過證券公司轉讓的,本公司依據私募債券轉讓的交收結果,辦理私募債券的變更登記。
第九條 本公司根據投資者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的申請辦理以下變更登記:
(一)繼承、捐贈、依法進行的財產分割引起的過戶登記;
(二)法人合併、分立,或因解散、破產、被依法責令關閉等原因喪失法人資格引起的過戶登記;
(三)司法凍結與扣劃;
(四)質押登記;
(五)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及本公司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本公司向發行人提供以下私募債券持有人名冊服務:
(一)按照雙方約定,定期向發行人傳送持有人名冊;
(二)因召開私募債券持有人會議、派發本息等原因,發行人申領持有人名冊;
(三)本公司認可的其他情形。
發行人取得持有人名冊後,應當妥善保管,並在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許可的範圍內使用持有人名冊。因發行人不當使用持有人名冊所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由發行人承擔。
第十一條 發行人委託本公司派發私募債券本息的,應當在本公司規定時間內將用於派發私募債券本息的資金劃轉至本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
本公司確認發行人的相應款項到賬後,根據本公司有關業務規定辦理私募債券本息派發手續。
發行人委託本公司派發私募債券本息,不能在本公司規定期限內劃入相關款項的,發行人應當及時通知本公司,並按有權機構規定方式進行披露,說明原因。
發行人不能在本公司規定期限內劃入相關款項、未履行及時通知及披露義務以及其他因發行人原因,導致投資者未按時取得私募債券本息所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由發行人承擔。
第十二條 發行人、投資者可以通過本公司提供的電子網路服務系統、現場辦理等方式向本公司申請查詢與自己相關的私募債券登記信息。
對通過網路查詢服務系統等非現場辦理方式獲得的查詢結果有異議的,應以本公司確認的查詢結果為準。
第十三條 對於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台、深圳證券交易所綜合協定交易平台達成的私募債券轉讓,本公司根據證券交易所傳送的轉讓成交結果辦理清算交收。
對於通過證券公司轉讓的私募債券,本公司根據經證券交易所確認的私募債券轉讓成交結果辦理清算交收。
第十四條 對於私募債券轉讓,本公司依據結算參與人的委託,辦理結算參與人之間的債券和資金的結算。結算參與人與其客戶之間的債券劃付,應當委託本公司代為辦理。
第十五條 對於私募債券轉讓,本公司可提供逐筆全額、純券過戶等結算服務,以及代收代付等服務。
逐筆全額結算是指本公司作為結算組織者,對每筆私募債券轉讓,在規定的交收時點,將買方結算參與人應付資金足額劃付給賣方結算參與人的同時,將賣方結算參與人應付債券足額劃付給買方結算參與人。在逐筆全額結算過程中,本公司不作為共同對手方,不提供交收擔保。
純券過戶是指私募債券轉讓達成後,本公司根據交易所確認的轉讓成交結果,在規定的交收時點,將賣方結算參與人應付債券足額劃付給買方結算參與人,買賣雙方結算參與人之間的資金結算自行完成。
代收代付是指買賣雙方結算參與人可選擇通過本公司資金劃付平台完成應收應付資金的劃轉。
第十六條 對於私募債券轉讓,本公司可按照與結算參與人的約定提供不同的清算交收周期安排。
第十七條 結算參與人通過其在本公司開立的資金交收賬戶(結算備付金賬戶,上海市場為專用資金交收賬戶)和證券交收賬戶分別完成資金與債券的交收。
第十八條 對於採用逐筆全額結算方式的私募債券轉讓,本公司根據證券交易所傳送的私募債券轉讓成交數據進行逐筆清算,計算出結算參與人每筆轉讓的應收(應付)資金(債券)數量,並按本細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辦理債券與資金的交收。
第十九條 在規定的交收時點,本公司根據私募債券逐筆全額清算結果,按轉讓成交順序逐筆檢查應付資金結算參與人資金交收賬戶中資金是否足額,同時檢查應付債券結算參與人賣出證券賬戶中債券是否足額,檢查的最小單位是單筆轉讓數量,不辦理部分交收。如單筆債券轉讓的應付資金或債券不足,本公司繼續按轉讓成交順序進行下一筆債券轉讓的資金、債券檢查和辦理交收。
第二十條 結算參與人應付資金、債券均足額的,本公司將相應資金從應付資金結算參與人資金交收賬戶劃轉至應收資金結算參與人資金交收賬戶;同時將相應債券從賣出客戶的證券賬戶代為劃付至應付債券結算參與人證券交收賬戶,再劃轉至應收債券結算參與人證券交收賬戶,再代為劃撥至其買入客戶的證券賬戶。
買方結算參與人應付資金不足,或者賣方結算參與人應付債券不足的,則本公司做交收失敗處理。由於結算參與人應付債券或資金不足導致交收失敗的,由違約方結算參與人向對手方結算參與人承擔全部責任。本公司將把結算參與人交收違約情況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二十一條對於採用純券過戶結算方式的私募債券轉讓,本公司根據證券交易所傳送的私募債券轉讓成交數據,檢查應付債券結算參與人相關賣出證券賬戶中債券是否足額,檢查的最小單位是單筆轉讓數量,不辦理部分交收。應付債券足額的,本公司將相應債券從賣出客戶的證券賬戶代為劃付至應付債券結算參與人證券交收賬戶,再劃轉至應收債券結算參與人證券交收賬戶,再代為劃撥至其買入客戶的證券賬戶。
第二十二條 結算參與人私募債券採用純券過戶結算方式的,相關結算資金的劃付可選擇本公司代收代付方式完成。本公司可根據結算參與人的資金劃付指令,通過結算參與人的相關資金交收賬戶辦理資金的代收代付。因資金不足導致的資金劃付失敗,由相關責任方協商解決後續處理事宜。
第二十三條 私募債券涉及的登記、結算業務,除本細則有特別規定外,適用本公司《證券賬戶管理規則》、《證券登記規則》、《債券登記、託管與結算業務細則》以及其他登記結算相關業務規則辦理。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本公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