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班主任工作暫行規定

中學班主任工作暫行規定是1988 年 8 月 20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9 月 1 日起施行。共 7 章 16 條。規定班主任是班集體的組織者、教育者和指導者,是學校領導者實施教育、教學工作計畫的得力助手。在學生全面健康成長中起導師作用,並負有協調本班各科教育工作和溝通學校與家庭、社會教育之間聯繫之責。

基本任務是按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要求,開展班級工作, 全面教育、管理、指導學生,使他們成為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體魄健康的公民。要對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教育,作好學生思想品德評定; 教育學生努力完成學習任務,堅持體育鍛鍊,養成良好生活、勞動、衛生習慣;關心學生課外活動;負責聯繫科任教師商討教育工作,進行班級日常管理;聯繫學生家長,爭取家庭、社會配合,共同教育學生。班主任工作要講求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堅持正面教育,積極引導;熱愛、尊重學生; 以身作則,言傳身教。班主任在任職期間,享受班主任津貼。對成績突出、貢獻卓著的優秀班主任予以表彰和獎勵。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加強對班主任的領導,進行培訓,提高思想水平和業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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