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財政支持地方高校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近年來,作為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地方高等教育事業得到了快速發展,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有了較大提高,為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健康、可持續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財政支持地方高校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字號:財教〔2010〕21號
  • 分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 分布時間: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財教〔2010〕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
特別是在“中央與地方共建高等學校專項資金”的支持下,以原共建高校為主體的地方高校,充分發揮行業辦學優勢和區域經濟服務能力,形成了鮮明的辦學特色,在促進國家科技進步和服務社會、行業、地方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受到區域經濟發展水平和地方財力水平的影響,地方高校(特別是中西部地區)整體水平還不能完全適應建設創新型國家和人力資源強國的要求。相當一部分地方高校的辦學條件有待改善,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創新精神亟待加強,教師隊伍整體素質需要提高。
因此,進一步加大各級財政投入,完善中央財政對地方高校發展的支持政策,探索和建立保障有力的地方高等教育投入新機制,對促進高等教育事業區域協調發展、提高地方高等教育質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中央財政決定在原“中央與地方共建高等學校專項資金”的基礎上,設立支持地方高校發展專項資金,支持地方高校的重點發展和特色辦學。以原共建資金支持的普通高校為主體,適當擴大支持範圍,重點支持一批辦學層次較高、辦學特色鮮明、符合行業和地方區域經濟及社會發展需要的地方高校。進一步改善其辦學條件,提高人才培養能力和科學研究水平,增強為國家和地方經濟建設、社會進步以及行業發展服務的能力。同時,建立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投入的聯動機制,在中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激勵下,切實發揮地方財政對地方高等學校發展的投入主體作用。
為規範中央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制定了《中央財政支持地方高校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1、中央財政支持地方高校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2、中央財政支持地方高校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請書(略)
3、××省(區、市)中央財政支持地方高校發展專項資金項目預算申請匯總表(略)
4、××省(區、市)中央財政支持地方高校發展專項資金特色重點學科項目預算申請匯總表(略)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檔案全文

中央財政支持地方高校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高等教育區域協調發展,提高地方高等教育質量,中央財政設立支持地方高校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支持地方高校的重點發展和特色辦學。為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支持的地方高校(以下簡稱地方高校),包括:
(一)原“中央與地方共建高等學校專項資金”支持的普通高校;
(二)其他辦學層次較高,學科特色鮮明,符合行業和地方區域經濟及社會發展需要的地方普通本科高等學校。
省級財政部門按照上述要求提出本省(區、市)地方高校支持範圍上報財政部,財政部根據各省下劃高校數量、高等教育規模和向中西部區域傾斜的原則確定中央財政支持的地方高校範圍。
第三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地方高校重點學科建設、教學實驗平台建設、科研平台和專業能力實踐基地建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以及人才培養和創新團隊建設等。
(一)特色重點學科建設
支持地方非“211工程”學校國家重點學科的學科方向、隊伍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和條件建設等。
(二)省級重點學科建設
支持省級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重點研究基地條件建設。
(三)教學實驗平台建設
支持基礎教學實驗室和專業實驗室建設。對涉及落實國家重大戰略決策、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專業建設予以優先支持。
(四)科研平台和專業能力實踐基地建設
支持高校科學構建科研和實踐教學體系,建設科研平台、工程訓練中心、創新基地和實訓實踐基地。
(五)公共服務體系建設
支持校園水、電、氣、暖等主要基礎設施更新和節能改造,校園網路基礎建設,數字圖書信息資源和共享平台建設。
(六)人才培養和創新團隊建設
支持創新人才引進和培養,師資隊伍培訓和學術交流,以及創新團隊建設。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安排堅持“擇優促優、突出重點、扶持特色”的原則。
第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加大對本省(區、市)高校的財政投入。地方高校應積極籌措資金用於相關的配套條件建設,並積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
第六條 專項資金實行項目管理。
第七條 項目申請和審批程式
(一)省級財政部門應根據本省(區、市)高等教育發展規劃,結合地方財力,確定規劃期內專項資金支持重點方向和建設目標,在專項資金規定的使用範圍內指導地方高校編制建設規劃(三年一期)。規劃電子版匯總報送財政部備案。
(二)地方高校根據建設規劃確定年度申報項目,填寫“中央財政支持地方高校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請書”(格式見附屬檔案2),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級財政部門。
(三)省級財政部門組織專家或委託中介機構對地方高校提交的申請書開展項目評估,編制《××省(區、市)中央財政支持地方高校發展專項資金項目預算申請匯總表》(格式見附屬檔案3),並於每年3月底前向財政部提交書面申請報告。申請報告的內容應包括省級財政部門申請檔案、地方高校項目預算申請匯總表和專家評審意見。
(四)財政部對各地報送資料進行審核後,確定並下達項目預算。省級財政部門應在中央財政項目預算下達後15個工作日內將項目預算批覆到有關地方高校。
第八條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按照《教育部 財政部關於實施“特色重點學科項目”的意見》(教研〔2009〕3號)精神實施,納入專項資金統一管理。項目預算由省級主管部門初審後,報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編制《××省(區、市)中央財政支持地方高校發展專項資金特色重點學科項目預算申請匯總表》(格式見附屬檔案4),與專項資金項目預算一併報財政部。財政部單獨審核下達項目預算。
2007年經教育部批准的一級學科國家重點學科,均應按一級學科建設“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各有關地方高校在編制特色重點學科項目預算時要突出綜合優勢和整體水平,促進學科交叉、融合和新興學科的生長。2007年經教育部批准的二級學科國家重點學科,均應按二級學科建設“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各有關地方高校在編制特色重點學科項目預算時要突出特色和優勢,在重點方向上取得突破。
第九條 有關主管部門和地方高校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秘密法》,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將擬報材料中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進行去密處理後再上報。
第十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
(一)地方高校要嚴格按照財政部門批覆的項目及預算執行,並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報省級財政部門備案。專項資金項目年度預算一經審定下達,必須嚴格執行,一般不予調整;確有必要調整時,經省級財政部門同意後報財政部批准。
(二)專項資金應專款專用,專項管理。項目年度預算應確保按期完成,如確因特殊情況當年未完成的,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專項資金不得用於基本建設、津貼補貼、對外投資、償還債務、捐贈贊助以及與項目無關的其他支出。
(四)在項目實施中,納入政府採購的項目應按照當地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評估、監督、檢查和管理,應於每年年底前編寫年度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報財政部。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的考核和追蹤問效
(一)財政部將組織專家或委託中介機構對地方財政投入情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建設情況開展專項檢查和績效評價。對地方財政投入努力程度較高、項目績效評價整體較好的省份,中央財政將在安排下年度資金時給予傾斜。
(二)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地方高校,中央財政將不再給予支持,情節嚴重的還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申報項目弄虛作假,騙取中央專項資金;
截留、擠占、挪用中央專項資金;
資金使用違反本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項目績效評價情況差。
第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管理辦法,完善制度建設,加強資金管理,並積極探索管理機制創新,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央與地方共建高等學校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02〕213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