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紀委要求堅決查處共產黨員索賄問題(1987年6月30日)

1987年6月30日,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發出《關於堅決查處共產黨員索賄問題的決定》。《決定》指出,在對外經濟交往中,有少數黨員,包括某些黨政領導幹部,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在洽談業務、簽訂契約等活動中,用各種手段投機鑽營,敲詐勒索,中飽私囊。有的明提暗示索要高檔商品;有的向外商討價還價,乞求資助,或示意邀請自己去國外“考察”、旅遊,或許諾子女出國;有的竟厚顏無恥地向外商伸手要錢,甚至要求外商把賄金存進外國銀行;有的為達到索賄的目的,不惜泄露黨和國家機密,出賣政治、經濟情報;等等。索賄這種卑鄙可恥的行為,損害了黨的形象,敗壞了黨的聲譽,給黨和國家在政治上、經濟上造成嚴重危害。為嚴厲查處受賄特別是索賄這類違法亂紀的行為,中央紀委明確要求:(1)共產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不管是誰,因受賄、索賄而觸犯刑律的,一律開除黨籍;無論採用什麼方式索賄的黨員,都必須主動交代問題,否則,一經查出,即予黨紀制裁;共產黨員再有索賄行為的,不論情節輕重,一律清除出黨。(2)對經濟活動中正常的“回扣”,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藉口竊為己有,一律上繳國家或集體。違者按黨紀、法紀嚴格處理。(3)各級黨組織包括紀律檢查機關,要切實加強對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絕不允許拿黨的原則做交易。對那些有索賄、受賄問題的黨員,必須堅決查處,如果姑息遷就,不予處理,就要追究其所在黨組織的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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