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法務部

中央人民政府法務部

中央人民政府法務部,是根據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於1949年11月1日設定的一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人民政府法務部
  • 成立時間:1949年11月1日
  • 類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部門
  • 內設機構:辦公廳等
簡介,部門職責,歷史沿革,組織機構,歷任部長,

簡介

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根據國務院《關於設立、調整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及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央人民政府法務部即告結束。國務院按照《國務院組織法》的規定,將原中央人民政府法務部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接替相關工作,成為國務院組成部門。1959年,全國司法行政機關被撤銷,直至“文化大革命”結束,這種狀況整整延續了20年。1979年9月召開的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決定,加強司法行政工作,重建法務部。

部門職責

按照相關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法務部在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的指導下展開工作。
根據1949年12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批准的《中央人民政府法務部試行組織條例》的規定,法務部“主持全國司法行政事宜”,其任務是:
1、關於司法行政政策的釐訂事項。
2、商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署及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或省(市)人民政府辦理地方檢審機關之設定、廢止或合併及其管轄區的劃分與變更事項。
3、關於司法幹部之教育訓練事項。
4、關於司法幹部之登記、分配、任免事項。
5、關於全國訴訟案件種類、數量及其社會原因之統計事項。
6、關於犯人改造監管機關之設定、廢止、合併指導、監督事項。
7、關於司法經費之厘定事項。
8、關於有關司法法令、政策之宣傳事項。
9、關於律師之登記、甄拔、分配、組織於指導事項。
10、關於公證管理事項。
11、關於各地方司法機關有關事發行政事務之詢問解答事項。
12、關於各地方司法機關有關事發行政事務處分牴觸法令或不適宜之撤銷與糾正事項。
13、關於各地方司法機關行政之監督與檢查事項。
14、關於各地方司法機關積案之調查事項。
15、關於其他屬於司法行政之事項。

歷史沿革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成立,11月1日在原華北人民政府法務部的基礎上組建,設立中央人民政府法務部。
1949年12月,法務部機關設定為1廳5司1室。
1950年11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決定將監獄、勞動改造隊和看守所移交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管理。法務部相應撤銷了主管獄政工作的第三司,新建負責調查研究、督導視察工作的第三司。
1952年初,為執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調整機構緊縮編制的決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署、中央人民政府法務部、法制委員會等五個機關成立聯合辦公機構,合署辦公。中央人民政府法務部內部機構設定首長辦公室、司法行政組、幹部訓練組,編制精簡為原來的38%。
1953年4月,第二屆全國司法工作會議召開後,為了保衛經濟建設,中央人民政府法務部增加了建立鐵路運輸法院和水上運輸法院的任務,部內機關機構調整為設定:辦公廳、普通法院管理司、專門法院管理司、幹部教育司、法律宣傳司和專門委員會。
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根據國務院《關於設立、調整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及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央人民政府法務部即告結束。國務院按照《國務院組織法》的規定,將原中央人民政府法務部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接替相關工作,成為國務院的組成部門。

組織機構

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法務部的組織機構:
辦公廳(文書、人事、行政)
一司(司法行政)
二司(律師、公證)
三司(獄政)
四司(教育、訓練)
五司(宣傳、視察)
專門委員室
1953年4月後中央人民政府法務部的組織機構:
辦公廳
普通法院管理司
專門法院管理司
幹部教育司
法律宣傳司
專門委員會

歷任部長

史良(1949年11月-195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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