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關於經法院判決離婚的當事人應否履行登記手續問題的解答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關於經法院判決離婚的當事人應否履行登記手續問題的解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關於經法院判決離婚的當事人應否履行登記手續問題的解答
  • 發布單位: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
  • 發布日期:1951-09-08
  • 生效日期:1951-09-08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關於經法院判決離婚的當
事人應否履行登記手續問題的解答
(1951年9月8日)
8年23日法秘宣字第9316號請示關於經法院判決離婚的當事人,是否應再向登記機關履行離婚登記手續,領取離婚證的問題,我們認為經法院判決的離婚其判決書即具有離婚證書之效,當事人得不再向登記機關登記和領取離婚證。特此函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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