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1928年著作權法是 1928年由國民黨政府頒布。分總則、著作權之所屬及限制、著作權之侵害、罰則、附則等5章,共40條(附實施細則15條)。其內容與《大清著作權律》基本相同,只是更多地限制言論出版自由。前該項外國人,以其本國承認中國人民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為限。
例如,該法第22條規定:“內政部於著作物呈請註冊時,發現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拒絕註冊:一、顯違黨義者;二、其他法律規定禁止發行者。”此外,在其施行細則中,對外國人的著作權的保護作了如下規定:“外國人有專供中國人套用之著作物時,得依本法呈請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