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龍獅運動協會。英文譯名為:CHINENSE DRAGON AND LION DANCE SPORTS ASSOCIATION.縮寫為:“CDLDA”
中國龍獅運動協會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行業龍獅運動協會組成,是自願結成、非營利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民眾性體育社會團體,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本協會是代表中國加入國際龍獅總會並參加國際龍獅活動的唯一合法組織。
中國龍獅運動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和組織全國龍獅愛好者和工作者,在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法規範圍內指導和發展龍獅運動。
中國龍獅運動協會接受國家體育總局的業務指導和國家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龍獅運動協會
- 總部地點:中國北京
- 執行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 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代表大會
協會章程,工作職責,人員名單,
協會章程
序 言
龍獅運動是起源於中國的一項傳統體育活動,有著悠久的歷史和獨特的民族文化及民族精神內涵。
龍獅運動包括舞龍、舞獅(南獅、北獅)。
龍獅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式開展的體育項目。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龍獅運動協會。英文譯名為:CHINENSE DRAGON AND LION DANCE SPORTS ASSOCIATION.縮寫為:“CDLDA”
第二條 中國龍獅運動協會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行業龍獅運動協會組成,是自願結成、非營利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民眾性體育社會團體,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本協會是代表中國加入國際龍獅總會並參加國際龍獅活動的唯一合法組織。
第三條 中國龍獅運動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和組織全國龍獅愛好者和工作者,在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法規範圍內指導和發展龍獅運動。
第四條 中國龍獅運動協會接受國家體育總局的業務指導和國家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中國龍獅運動協會總部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中國龍獅運動協會根據國家的體育方針、政策和有關法規,統一組織、協調全國龍獅運動的發展,推動龍獅運動的普及和技術水平的提高,促進龍獅運動的發展。其業務範圍包括:
(一)經國家體育總局授權,管理在中國境內開展的全國性及國際性龍獅活動,推廣和發展民族傳統體育。
(二)按照國家體育總局和國際龍獅總會的有關規定,負責組織、協調舉辦、參加國際龍獅組織的有關活動。積極在世界範圍內推廣龍獅運動、傳播民族文化、增進與各個國家和地區龍獅組織間的友誼與合作。
(三)負責組織、協調全國性的各類、各級龍獅競賽、培訓、交流、研討等活動,加強會員協會之間的聯繫與交流,增進龍獅愛好者之間的團結和友誼。
(四)擬定有關龍獅運動發展規劃、管理辦法、競賽制度、並報請國家體育總局批准後實施。
(五)負責組織龍獅運動歷史和文化的挖掘整理,開展龍獅運動的科學研究,促進龍獅運動文化建設和科技化發展進程。
(六)會同國家體育總局對龍獅器材進行技術評定,制定龍獅器材的行業標準。審批全國龍獅競賽用器材。
(七)宣傳和推廣龍獅運動知識,大力發展龍獅事業,促進龍獅運動的普及與開展,表彰先進。
(八)監督、指導、開展與項目有關的經營活動,為龍獅事業的健康發展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中國龍獅運動協會實行團體會員制。團體會員包括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龍獅運動協會和全國各龍獅俱樂部。
第八條 申請加入中國龍獅運動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國龍獅運動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中國龍獅運動協會的意願;
(三)熱心支持中國龍獅運動協會的發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向中國龍獅運動協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中國龍獅運動協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三)由中國龍獅運動協會執行委員會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中國龍獅運動協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中國龍獅運動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中國龍獅運動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中國龍獅運動協會章程,執行中國龍獅運動協會決議;
(二)維護中國龍獅運動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中國龍獅運動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中國龍獅運動運動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遵守國家的法令和政府部門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中國龍獅運動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由中國龍獅運動協會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中國龍獅運動協會章程的行為,經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罷免
第十四條 中國龍獅運動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委員;
(三)審議委員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3/2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查並經國家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協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委員會。委員會至少每2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委員會必須有2/3以上的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本協會設立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由委員會選舉產生,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的1/3。
第二十條 執行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執行委員會由主席、協助主席負責日常工作的副主席、秘書長和各分支機構主任委員組成。
第二十二條 執行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和委員會會議;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執行委員會必須有2/3以上執委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執委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執行委員會至少1年召開1次會議,工作需要時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高;
(二)熟悉龍獅運動業務,在全國龍獅界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執委會表決通過,報國家體育總局批准。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每屆任期為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國家體育總局並經國家民政部批准同意。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主席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特殊情況下。也可由主席指定一名副主席或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但必須經國家體育總局審查並經國家民政部審批同意。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執行委員會會議和會員代表大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並提交執行委員會討論決定;
(四)處理本協會的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中國龍獅運動協會設立以下分支機構:
(一)技術委員會
(二) 裁判委員會
(三) 器材委員會
(四) 發展與宣傳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 各分支機構的組成
(一)各分支機構由1-2名顧問、1名主任委員、2-3名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組成;
(二)各分支機構主任委員為本協會委員和執行委員會委員;
(三)各分支機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各分支機構選舉產生。
第三十三條 各分支機構依據其只能和任務,制定工作細則,並經執行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國家民政部和國家體育總局委託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協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報經國家體育總局審查同意,並經國家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完全終止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執行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國家體育總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協會經國家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國家體育總局和國家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終止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執行委員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國家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工作職責
技術委員會、裁判委員會、器材委員會、發展與宣傳委員會是中國龍獅運動協會下設的工作機構。在中國龍獅運動協會的指導和管理下,嚴格執行國家方針和政策,充分發揮分工管理、相互協調、各盡其責的作用,為舞龍舞獅運動的進一步普及和發展奠定基礎。
各委員會按工作計畫進行經常性的工作。同時,每年有計畫的完成一項重大改革措施工作。每年年底向中國龍獅運動協會提交工作情況報告。
每年召開一次全體委員會,如工作需要可臨時召開全體委員會。
各委員會的職責分別為:
一、技術委員會
(一)負責全國舞龍舞獅運動技術研討,競賽規則和規程的研究。蒐集與挖掘整理舞龍舞獅運動信息和有關業務技術資料,積極提供舞龍舞獅運動最新動向。
(二)研究全國舞龍舞獅競賽的發展動向,對國內外重大賽事活動進行調研,並提出建議和改進措施。
(三)加強全國舞龍舞獅運動員和教練員隊伍的組織建設,做好普及、提高、發展和培訓工作。
(四)研究和指導舞龍舞獅運動在各大專院校、廠礦企業、機關團體等的普及和發展。推薦與介紹舞龍舞獅運動方法和技術,組織與推廣先進舞龍舞獅運動的單位和經驗交流。
二、裁判委員會
(一)組織和管理全國舞龍舞獅運動的競賽和裁判工作。正確執行《國際舞龍舞獅競賽規則》及《國際舞龍舞獅競賽裁判法》和有關法規,保證做好賽事活動和裁判工作,提高賽事活動質量和裁判員的業務水平。
(二)加強全國舞龍舞獅裁判員隊伍的管理和建設,選拔培養和考核國家級裁判員。不定期組織全國舞龍舞獅裁判員培訓班,達到更新觀念、與時俱進的目標與要求。
(三)進行舞龍舞獅競賽和裁判工作的理論研究,引導各地舞龍舞獅運動的組織溝通信息、交流經驗,積極促進我國舞龍舞獅競賽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系統化和多樣化,使我國舞龍舞獅裁判隊伍的理論素質,業務水平不斷提高。
(四)加強對舞龍舞獅運動隊和裁判員以及賽場觀眾的文明禮貌教育,嚴明、公正的對待各項賽事活動,把握住良好的賽風賽紀。
三、器材委員會
(一)負責舞龍舞獅運動器材的研究和開發。根據競賽器材應當與舞龍舞獅運動發展相協調的需要,制定出規範的舞龍舞獅運動器材標準。
(二)指導和協助體育器材企業和相關單位,開發、設計、研究、製作舞龍舞獅器材。科學的研製器材用具。
(三)根據舞龍舞獅運動技術發展的趨勢,研究舞龍舞獅運動器材的科學化、標準化建設。尤其在提高器材的安全性、方便性和形成有效的良性循環。
(四)在舞龍舞獅運動迅速發展的情況下,舞龍舞獅技術不斷創新和提高,在充分體現動作和技術高、難、新、美特點的同時,努力使龍獅運動器材達到輕便、價廉和適應大眾和普及的基本要求。
四、發展與宣傳委員會
(一)負責整理和總結舞龍舞獅運動的相關理論。同時,組織和配合舞龍舞獅運動的宣傳、發展和市場開發工作。
(二)利用舞龍舞獅運動功能大力宣傳舞龍舞獅運動對兩個文明建設的積極作用,提高影響度。尤其是舞龍舞獅運動在各大專院校、廠礦企業、機關團體等的普及運動知識和發展。
(三)疏通各類宣傳渠道,與媒體建立密切的聯繫,及時提供舞龍舞獅運動發展的情況和資料。同時,利用新聞媒體等加強舞龍舞獅競賽的宣傳與報導。
(四)發展舞龍舞獅運動經濟,開發和開拓舞龍舞獅競賽活動和器材系列市場,樹立以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為核心的原則,為舞龍舞獅賽事和活動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
人員名單
一、會 長:胡建國 男 國家體育總局社會體育指導中心主任
二、副 會 長:鄒積軍 男 國家體育總局社會體育指導中心副主任
劉 輝 男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宣傳司司長
楊秀晨 男 海軍政治部宣傳部副部長
顏爭鳴 男 江蘇省體育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甘焯雄 男 廣東省體育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平 傑 男 上海體育學院副院長
許宗祥 男 廣州體育學院黨委書記
彭道海 男 武漢體育學院副院長
王福來 男 中國農民體育協會秘書長
羅澗華 女 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政府副區長
三、特邀副會長:梁均雄 男 廣東省佛山市南海里水紅旗酒樓董事長
劉功成 男 香港天偉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
四、秘 書 長:於 浩 男 國家體育總局社體中心業務二部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