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機構
會長單位: 浙江金融職業學院
副會長單位:(22個)
天津職業大學
順德職業技術學院
秦皇島職業技術學院
北京工業職業技術學院
黑龍江建築職業技術學院
無錫商業職業技術學院
遼寧農業職業技術學院
南京工業職業技術學院
江蘇經貿職業技術學院
寧波職業技術學院
山東商業職業技術學院
成都航空職業技術學院
昆明冶金高等專科學校
陝西工業職業技術學院
烏魯木齊職業大學
深圳職業技術學院
武漢職業技術學院
湖南外貿職業學院
重慶電子工程職業學院
海南職業技術學院
日照職業技術學院
高等教育出版社
研究會分支機構:下設東北、華北分會,北京、河南、陝西、山東、福建、江蘇、湖北等省的理事會 。
下設專業與專門研究機構21個:
專業委員會:機械、IT、水利、社區、紡織服裝、經濟、食品生物、農林牧、藝術設計、電子商務與物流、小語種 。
專門工作委員會:基礎課程改革、套用本科、科研交流與協作、青年院校、教學管理 、國際交流與課程建設 、雙證書教育 、畢業生就業、體育工作、校友會、(士官院校)。
研究會章程
(2001年5月26日第六屆一次全體理事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高等職業技術教育研究會,英文譯名為Tertiary Technical and Vocational Education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China(縮寫TTVERAC)。
第二條 高等職業技術教育研究會(以下簡稱研究會)是研究中國高等職業技術教育的學術團體和開展校際協作的民眾組織,是中國高等教育學會和中國職業技術教育學會的團體會員,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積極總結、交流、探索中國高等職業技術教育中的新經驗、新問題、新理論,為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的高等職業技術教育作貢獻。
第四條 本會在學術活動中,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發揚科學、民主、創新的精神。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積極探索與研究高等職業技術教育的地位與作用、特點與規律,不斷總結交流高等職業技術教育的經驗,並對高等職業技術教育實踐中提出的重大課題組織理論研究。
二、組織高等職業技術教育研究會的學術年會、專題研討會及每兩年舉行一次的學術論文評獎工作,以促進我國高等職業技術教育科學的發展。
三、推動本會所屬各校的教學改革,組織有關學校及專業教師就專業設定及培養目標、教學計畫、教學大綱和教材編寫、師資、實訓基地建設等問題,進行協作研究。
四、編輯出版《高等職業教育》雜誌、《高職動態》和有關高等職業技術教育的書刊。
五、積極向國家教育部和上級學會反映情況,提出建議,為領導機關決策提供信息、資料。
六、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組織國際間學術、資料、信息交流,進行人員培訓和友好往來。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吸納團體會員。凡從事高等職業技術教育的高等職業技術院校、高等專科學校、成人高校、設有職業技術學院的其他普通高校、從事高等職業技術教育的研究機構、從事高等職業技術教育的民辦院校以及辦有高職班的中等專業學校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凡熱心高等職業技術教育事業,關心、支持高等職業技術教育事業建設和發展的團體,也可申請加入本會。申請入會,由研究會秘書處審核,會長批准。一經批准,即成為本會理事。
第七條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I、會員的權利:
1、參加本會組織的研究活動、協作活動以及國際間的交流活動。
2、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 本會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4、 得本會出版的書籍、刊物、資料。
5、 會自願、退會自由。
II、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3、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學術研究成果及工作經驗。
4、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5、按期交納會費。連續兩年不交會費者,按自動退會處理。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理事會(即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每屆五年,其任務是聽取並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討論並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修改本會章程及處理會員提案;選舉常務理事會。
第九條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閉會期間的領導機構,任期五年。由常務理事會選舉副會長及會長單位。由會長或副會長主持召開常務理事會,會長單位可連選連任,但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十條 常務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可以對那些關心、支持高等職業技術教育事業的發展,為研究會作出了貢獻的海外人士授予榮譽稱號。常務理事會負責審批會員的除名。
第十一條 本會會址、秘書處、《高等職業教育》雜誌、《高職動態》編輯部均設在會長單位。由會長單位提供辦公地點及電話、文印等工作條件。
秘書長由會長單位確定。為便於工作,秘書長為本會常務理事。秘書長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聘請兼職工作人員。
第五章 經費來源
第十二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1、由會員繳納會費;
2、領導機關和會長單位補貼;
3、會員單位和社會資助。
第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章程和修改程式
第十四條 本章程修改,經過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