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高等教育學會自學考試分會

中國高等教育學會自學考試分會發起人是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高等教育學會自學考試分會
  • 發起人: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
  • 機構類別:自學考試分會
  • 性質:民間性、行業性、學術性
簡介,章程,

簡介

目前,學會共有會員單位200餘家,學會各成員單位將以積極推動我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事業發展為己任,多方探索勇於實踐,為我國高等教育的發展貢獻力量。

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高等教育學會自學考試分會。
第二條 本會是中國高等教育學會所屬的專業研究會,是由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發起成立的民間性、行業性、學術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廣泛團結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者和關心支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事業的人士,研究、探索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特點和規律,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國高等教育學會、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組織和開展自學考試研究;
(二)普及自學考試知識,介紹國內外關於素質教育、開放教育和終身教育以及考試理論與考試技術等方面的科研動向、優秀成果和改革經驗;
(三)接受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委託,開展中介服務;
(四)接受委託組織開展調查研究、業務培訓、自學考試評價和諮詢服務等工作;
(五)組織開展有關自學考試的國內及國際學術交流活動;
(六)組織自學考試科研成果的評獎活動。
第三章會 員
第六條 本會設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從事自學考試管理、教育、研究的機構或有成績的個人,關心和支持自學考試事業的企業、事業單位。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進行監督;
(五)自願入會、自由退會。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告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個年度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與罷免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本會主管單位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貫徹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兩年召開一次;也可根據情況提前召開。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執行理事會的決議,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
(二)根據理事長的提名,推舉秘書長,聘請顧問;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五)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也可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召開。
第二十二條 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其職責是:
(一)負責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並檢查決議的落實情況;
(二)簽署本會重要檔案;
(三)推薦秘書長人選,並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
第二十三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受理事長委託可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設在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為本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秘書長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條 在會員大會通過章程修改案後,報本會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註銷登記手續完成後即終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三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章程經第一屆全體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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