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加強政府與蜂業界的溝通,普及蜂業科學知識,加強
養蜂生產、蜂產品加工與流通、蜂業科學技術成果、經驗及市場信息的交流與指導,促進國際蜂業的交流與合作,繁榮與發展中國蜂業事業。
業務範圍
(一) 開展科技學術活動,配合國家蜂業科技發展戰略和主要任務,開展科技活動、進行科技考察、組織學術會議、評定優秀論文、舉薦人才、對重點研究成果作出評價, 及時推薦給有關部門給予獎勵;組織蜂業科技成果和先進技術的交流,促進科技合作和學科發展;
(二) 組織蜂業科技成果和先進技術的交流。弘揚科學精神,普及蜂業科技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開展科技諮詢服務、推廣先進技術、促進科技合作和學科發展;
(三) 接受國家領導機關及政府主觀部門委託和交辦的任務,調查研究國內外養蜂業及相關行業的發展動態和趨勢,協助政府制定行業政策、法規、規劃。承擔養蜂業資源普查、保護和利用任務。向黨和政府部門反映蜂業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並提出合理化建議;向全國蜂業界傳達政府管理部門的方針政策;
(四) 中國養蜂學會是國際
養蜂工作者聯合會(INTERNATION FEDERATION OF BEEKEEPERS′ASSOCIATIONS 縮寫為APIMONDIA)和亞洲養蜂協會(ASIAN APICULTURAL ASSOCIATION 縮寫為AAA)的正式會員。應積極開展、組織參加國際學術交流,推薦國內各種優秀蜂產品及加工製品參加國際展評活動 ;組織出國考察,組織舉辦國際蜂業會議了解國際蜂業發展動態,加強國際蜂業信息交流,促進國際間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五) 舉辦國內外養蜂業新成果、新發明、新技術及蜂業產品展,推廣新技術、新成果,推薦、推廣優秀蜂業新產品,促進我國蜂業發展;
(六) 組織蜂業技術、人員培訓,提高蜂業技術水平;
(七) 協調和推動蜂業的改革、發展及各方面關係;
(八) 編輯蜂業系列著作,創辦學會刊物,增強國內外蜂業信息的傳遞與交流;
(九) 維護全國蜂農、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為蜂業界提供法律幫助;
(十) 表彰獎勵在蜂業工作中取得優秀成績、具有傑出貢獻的蜂業工作者;推選全國優秀蜂農,提高基層
養蜂員素質與養蜂技術;
(十一)推進蜂業產業化建設,開展養蜂基地、優質蜂產品基地、蜂產品安全與標準化生產基地、原生態蜂產品基地等建設;
(十二)大力推行養蜂扶貧、蜜蜂授粉;組織開展各項公益事業及有益於本學會和全行業的其它活動促進蜂業發展;
(十三)指導生產、協調產、供、銷,開拓國內外市場,推薦國際貿易,舉辦“全國蜂產品
市場信息交流會”,組織總結分析當年蜂產品市場情況,預測翌年市場,促進會員間合作,提高蜂業的整體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對外交流
國際組織成員國代表:中國養蜂學會是國際蜂聯(APIMONDIA)成員國代表及執行委員會成員,同時也是亞洲蜂聯(AAA)成員國代表及副主席國代表。
組織結構
機構設定
蜜蜂飼養管理專業委員會;蜜蜂保護專業委員會;
蜂療保健專業委員會;
蜜蜂育種專業委員會;蜂產品加工專業委員會;蜂業經濟專業委員會;
蜜源與授粉專業委員會;蜜蜂生物學專業委員會;
中蜂協作委員會;蜂業機具與裝備專業委員會;海峽兩岸蜂業交流部;蜜蜂文化宣傳部。
學會領導
首席顧問:
劉 堅、張寶文
特邀顧問:
舒惠國
名譽理事長、駐會顧問:
張復興
理事長:
吳 傑(法人代表)
副理事長兼秘書長:
陳黎紅
副理事長:
陳黎紅、鄭友民、龐國芳、周 瑋、宋心仿、薛運波、羅岳雄、胡福良、劉進祖、繆曉青、胥保華、曾志將、
章征天、巫錫成、鄭春強、孫 毅、季福標、李思紅
名譽副理事長:
陳盛祿、張大隆、顏志立、程文顯、王振山、梁 勤
顧問:
王素芝、龔一飛、范正友、黃文誠、周 崧、金振明、陳世璧、葛鳳晨、陳崇羔、徐萬林、楊冠煌、吳偉民、
馮 峰、袁澤良、劉先蜀、徐景耀、黃雙修、葉振生、吳本熙、王建鼎
組織章程
中國養蜂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社會團體名稱為中國養蜂學會(以下簡稱學會),英文譯名:APICULTRAL SCIENCE ASSOCIATION OF CHINA 縮寫ASAC。
第二條 本學會是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審核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蜂業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學術性社會團體。由全國從事養蜂業、科研、教學、生產、管理、加工、經營等單位,以及在蜂業上有一定成績的個人,自願結成跨地區、跨部門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學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執行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生產建設服務的方針。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全國從事蜂業的科技工作者,加工、生產、經營和管理工作者,廣泛開展國內外學術及信息交流、科學普及、科技諮詢和推廣活動,促進蜂業科學技術及蜂業的繁榮和發展,促進蜂業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擴大我國蜂業在國際上的影響,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為實現我國蜂業現代化、促進蜜蜂為農作物授粉,提高農作物產量和質量,提高蜂產品產量和質量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學會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 開展科技學術活動,配合國家蜂業科技發展戰略和主要任務,開展科技活動、進行科技考察、組織學術會議、評定優秀論文、舉薦人才、對重點研究成果作出評價, 及時推薦給有關部門給予獎勵;組織蜂業科技成果和先進技術的交流,促進科技合作和學科發展;
(二) 組織蜂業科技成果和先進技術的交流。弘揚科學精神,普及蜂業科技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開展科技諮詢服務、推廣先進技術、促進科技合作和學科發展;
(三) 接受國家領導機關及政府主觀部門委託和交辦的任務,調查研究國內外養蜂業及相關行業的發展動態和趨勢,協助政府制定行業政策、法規、規劃。承擔養蜂業資源普查、保護和利用任務。向黨和政府部門反映蜂業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並提出合理化建議;向全國蜂業界傳達政府管理部門的方針政策;
(四) 中國養蜂學會是國際
養蜂工作者聯合會(INTERNATION FEDERATION OF BEEKEEPERS′ASSOCIATIONS 縮寫為APIMONDIA)和亞洲養蜂協會(ASIAN APICULTURAL ASSOCIATION 縮寫為AAA)的正式會員。應積極開展、組織參加國際學術交流,推薦國內各種優秀蜂產品及加工製品參加國際展評活動 ;組織出國考察,組織舉辦國際蜂業會議了解國際蜂業發展動態,加強國際蜂業信息交流,促進國際間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五) 舉辦國內外養蜂業新成果、新發明、新技術及蜂業產品展,推廣新技術、新成果,推薦、推廣優秀蜂業新產品,促進我國蜂業發展;
(六) 組織蜂業技術、人員培訓,提高蜂業技術水平;
(七) 協調和推動蜂業的改革、發展及各方面關係;
(八) 編輯蜂業系列著作,創辦學會刊物,增強國內外蜂業信息的傳遞與交流;
(九) 維護全國蜂農、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為蜂業界提供法律幫助;
(十) 表彰獎勵在蜂業工作中取得優秀成績、具有傑出貢獻的蜂業工作者;推選全國優秀蜂農,提高基層
養蜂員素質與養蜂技術;
(十一)推進蜂業產業化建設,開展養蜂基地、優質蜂產品基地、蜂產品安全與標準化生產基地、原生態蜂產品基地等建設;
(十二)大力推行養蜂扶貧、蜜蜂授粉;組織開展各項公益事業及有益於本學會和全行業的其它活動促進蜂業發展;
(十三)指導生產、協調產、供、銷,開拓國內外市場,推薦國際貿易,舉辦“全國蜂產品
市場信息交流會”,組織總結分析當年蜂產品市場情況,預測翌年市場,促進會員間合作,提高蜂業的整體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學會的會員有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承認本學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
(三) 在蜂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團體會員:凡從事蜂業科研、教學、生產、加工、
經營管理等,並具有一定規模和取得顯著成績的企事業單位,以及有關學術團體;
(五) 個人會員
1、具有初級職稱以上(含初級)從事蜂業工作的技術人員;
2、高等院校大專畢業生在科研、教育和生產管理單位從事蜂業工作一年以上,工作有顯著成績者;
3、熱心蜂業工作並支持本學會發展的其他人員。
(六) 名譽會員:凡對蜂業做出重大貢獻的專家、教授、學者、工程技術人員(包括外籍學者、離退休人員),可聘為本學會名譽會員,或特邀理事。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經本會會員介紹或單位推薦;
(二) 填寫個人或團體會員登記表;
(三) 經理事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 由理事或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或常務理事會授權學會辦公室頒發會員證書。會員證書有效期五年。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學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團體會員可委託學會協助解決有關生產技術問題和組織科研攻關項目、
項目評估、產品鑑定等;
(七) 團體會員優先享受國際間交流與合作;
(八) 團體會員免費獲取每期《國際蜂業信息》及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學會章程,執行本學會的決議,接受本學會監督;
(二) 維護本學會合法權益;
(三) 支持本學會各項工作活動,積極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及時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和標牌。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收回會員證和標牌。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學會的工作方針、任務;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
農業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和審查學會工作計畫;
(十一)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並具備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
(二) 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做出較大貢獻,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報
農業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農業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秘書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
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簽署本學會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六) 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法律檔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建立嚴格的
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依據《農業部社會團體管理暫行辦法》,分支機構不得設立獨立的財務管理機構和銀行賬戶。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依《會計法》進行工作,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
農業部的
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的資產,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農業部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
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
農業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農業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
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學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學會終止後的
剩餘財產,在農業部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6年3月11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