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電池工業協會

中國電池工業協會

中國電池工業協會成立於1988年,經國家民政部註冊批准,具有法人資格,為跨地區、跨部門、跨所有制的國家一級協會。中國電池工業協會的主管部門是國有資產管理監督委員會,同時接受國家民政部和中國輕工業聯合會的管理。中國電池工業協會的職能是:對電池工業的政策提出建議,起草電池工業的發展規劃和電池產品標準,組織有關科研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的鑑定,開展技術諮詢、信息統計、信息交流、人才培訓,為行業培育市場, 組織國際國內電池展覽會,協調企業生產、銷售和出口工作中的問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電池工業協會
  • 外文名:CHINA BATTERY INDUSTRY ASSOCIATION (縮寫:CBIA)
  • 創建於:1988年
  • 性質:國家一級協會
  • 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監督委員會
  • 理事長:趙金生
  • 地址:北京市東長安街6號
發展歷史,組織機構,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中國電池工業協會成立於1988年,原名為“中國原電池協會”,1995年隨著中國電池工業的發展和二次電池產量的不斷增加,經國家民政部批准,改名為“中國電池工業協會”,是具有法人資格,跨地區、跨部門、跨所有制的國家一級協會。
中國電池工業協會的主管部門是國家貿易委員會,同時接受國家民政部和中國輕工業聯合會的管理。中國電池工業協會的職能是:對電池工業的政策提出提議,起草電池工業的發展規劃和電池產品的標準,組織有關科研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的鑑定,開展技術諮詢、信息統計、信息交流、人才培訓,為行業培育市場、組織國內(際)展覽交易會、協調企業生產、銷售和出口工作中的問題等。
中國電池工業協會
通過諮詢、協調、服務和建立健全行規行約,強化全行業自律性管理,為政府和企業服務,在政府和企業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政策法令,維護企業的合法權宜,促進全行業經濟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推動全行業的發展須改進國際缺陷標準件。(車用鉛酸電池樁頭與液塞)
⑵行業經濟政策的制訂者;⑶行業經濟運行的協調者;⑷行業經濟利益的維護者;⑸行業經濟建設的服務者。

組織機構

中國電池工業協會現有團體會員單位500餘家,包括電池生產企業,原材料、電池設備和零配件生產企業,大專院校及科研院所等。協會下設8家分會:鉛酸蓄電池分會,二次電池與新型電源分會,鋰電池套用專業委員會,太陽能電池分會,技術服務委員會,新材料分會,機械及零配件專業委員會,清潔生產與回收利用專業委員會。

理事成員

理事長:趙金生
副理事長:
吳鋒、劉寶生、李新麗、馮鐵民、楊善基、吳建國、王海波、王金良、沈維新、朱祥奎、余谷峰、張天任、楊新新、陳博、張清順、黃建國、關成善、張風太、劉長來、鐘發平、劉乾江、陳學甫、郭龍(排名不分先後)
秘書長:高瑞芝(駐會)
副秘書長:曹國慶(駐會)、姚令春
秘書處:王敬忠、張蓉、張麗麗、吳丹
中國電池工業協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國電池工業協會。英文名稱:CHINA BATTERY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縮寫:CBIA。
第二條 本會是由電池工業及相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依法建立和完善行業自治機制,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履行政府授權委託職能,做好相應服務工作,在政府與會員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廣泛聯繫國內外同業組織,努力為會員、行業服務,促進交流與合作;推動電池工業不斷提高創新能力、經濟效益和管理水平,為適應我國國民經濟健康持續發展做出應有貢獻。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參與制訂和組織實施電池行業發展規劃。面向行業、企業、地區開展調查研究,向政府提供有關產業政策、經濟技術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並做好政府制定的規劃和相關政策的推進落實工作。
(二)推進行業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組織專題研究,開發、建立產業信息資源共享體系,及時掌握產業動態,促進企業信息交流。根據授權開展行業統計工作,配合政府部門進行行業經濟運行分析,協調解決行業記憶體在的共性問題。
(三)指導做好行業標準、質量管理工作。參與制定、修訂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指導本行業質量檢測中心和全國性標準化機構的工作;推進行業企業加強質量管理和品牌培育;參與企業資質認證、企業準入、環境保護核查等相關工作。
(四)組織推進科技創新與技術進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委託承擔對相關項目的推薦、審核、申報等協調事項,進行行業成果鑑定和相關技術的評審;組織開展科技創新、管理創新活動和成果推廣套用;承擔對技術引進、技術改造、投資開發類項目進行前期論證及環境因素評價;推動環境保護、節能減排試點工作。
(五)維護產業安全,建立預警機制。參與制定產業政策、法規;開展本行業保護智慧財產權、反傾銷、反補貼、反不正當競爭、打擊走私等方面的協調服務;組織企業應對非關稅貿易壁壘,參與協調對外貿易爭議,維護正常的進出口經營秩序。
(六)提供諮詢服務。組織開展技術、職業等培訓;依照有關規定建立協會網站,開展行業信息服務工作;編輯、出版協會刊物。
(七)加強行業自律。依據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規範本協會和行業、會員行為,協調會員關係;掌握會員單位履行責任、義務情況;反映行業情況及會員要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八)開展國(境)內外交流與合作。組織經濟、技術、經營、管理等交流與合作;舉辦技術交流會、學術報告會;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主辦或承辦業內展覽、展銷、訂貨會事項。
(九)承擔政府和有關部門授權或委託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所轄行業(或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四)單位會員應為在中國境內依法登記註冊的電池生產(含相關原材料加工及設備、配件製造)、銷售、使用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五)個人會員應為中國公民並長期在中國境內電池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從事科研、技術業務工作,在行業有影響力的專家。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有關資料;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優惠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或建議;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行規行約和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和會議;
(三)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在本會內部交往中,誠實守信,團結協作,自覺維護本會的聲譽與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2年不履行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單位的代表,一般應是該單位的現職主要領導,如該代表所任單位職務發生變動或單位體制發生變化,應由該單位推舉新的現職主要領導接替理事單位、常務理事單位、副理事長單位代表的人選,及時報告本會並報理事會備案。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應體現本協會內部體系結構和地域分布的合理性、代表性。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或顧問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愛本會工作,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為專職,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限制的,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本會全面工作,組織籌備會員代表大會,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提名秘書長的候選或罷免議案,交理事會決定;提名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設定和主要負責人聘任、解聘或罷免議案,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主持審議需由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決定的議案;
(四)承擔對秘書處人、財、物的管理責任。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理事長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會決定事項和年度工作計畫,掌握各方面工作開展情況並溝通協調解決相關事宜;
(二)提出需經理事長辦公會議、理事長會議審議,由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決定議案的準備工作;
(三)提出對辦事機構管理制度議案,經理事長辦公會審定,組織實施;
(四)提出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管理制度議案,經理事長辦公會同意,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審定,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經理事長辦公會議同意,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決定;
(六)理事長授權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5年7月17日第七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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