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電子儀器行業協會

中國電子儀器行業協會

中國電子儀器行業協會(CHINA ELECTRONIC INSTRU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縮寫:CEIA)是民政部批准,成立於1988年的國家一級協會,管理歸口於工業和信息化部。協會的宗旨是“為企業、行業服務,為政府、社會服務”。成員是以國內電子測量儀器行業的研發、生產、銷售和服務單位為主,中國電子科技集團第四十一研究所是理事長單位,下設防靜電裝備分會,總計有300多家會員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電子儀器行業協會
  • 外文名:CHINA ELECTRONIC INSTRU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
  • 宗旨:為企業、行業、政府、社會服務
  • 理事長:李立功
理事成員,主要職責,組織章程,

理事成員

理事長:李立功
副理事長:楊鋼、黃建華、王金堂、葉楓、王新平、張獻、程方、徐正江、陳雯海、張東

主要職責

協會主要開展以下工作:組織召開每年一度理事擴大會,為電子測量儀器單位領導提供一個良好的交流平台;協助機關完成電子儀器行業規劃、替代進口、關稅調整、進口免稅、項目申報等相關工作;每年為《中國信息產業年鑑》編寫電子測量儀器一章內容,協會有實力的成員單位在年鑑中重點提及;協會網站是電子測量儀器領域專業網站,為電子測量儀器用戶、行業管理與技術人員提供行業相關信息,有很大的瀏覽量,在同類協會網站中名列前茅;面向協會成員單位和上級主管機關發行“電子儀器簡訊”內部刊物,提供國家政策、統計數據、市場和技術等方面信息;組織海外考察、技術培訓、展會等活動。

組織章程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電子儀器行業協會,英文名稱:CHINA ELECTRONIC INSTRU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CEI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電子儀器行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結成的行業性、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為企業、行業服務,為政府、社會服務。協會代表企業利益和行業整體利益,保護企業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協會的一切活動均為促進我國電子儀器行業發展和技術進步,一切活動必須要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北京市。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在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會員的合理要求,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利益。協助政府部門更好地完成對電子儀器行業的管理工作。
(二) 做好政府的助手。受政府委託,參與國家項目管理、國家標準和行業發展相關政策的制定以及質量監督、資格審查、公信證明、職業資格審核和鑑定工作。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行業相關的評獎、評比、表彰活動。完成政府安排的其它各項工作。
(三) 行業行為自律。規範本行業的經營行為,協調會員之間的利益,協調行業價格競爭,維護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
(四) 行業調查研究。組織研究本行業國內外技術和市場發展趨勢,調查研究本行業的發展狀況和面臨的問題,提出建議供企業和政府參考。收集匯總本行業主要經濟指標並分析,根據授權進行統計,向政府業務主管部門提供本行業發展的諮詢意見和建議。
(五) 為會員提供服務。開展經營管理和學術交流活動,為會員單位提供技術培訓、信息諮詢等服務。組織會員單位參加展覽會,並對國內外市場和企業進行考察,為企業發展服務。依照有關規定出版協會刊物,交流本行業經濟、技術發展動態和各種經驗。協調對外貿易爭端,參與反壟斷相關工作。為會員提供其它合法的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理事長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如因特殊情況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處理其他重要的對內對外的關係;
(四)理事長單位有義務在人力、物力、財力方面給予協會支持;
(五)副理事長單位的義務參照理事長單位所承擔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理事長會議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理事長交辦的其它各項工作;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理事長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12月23日六屆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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