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鑑賞家協會浙江委員會

中國鑑賞家協會浙江委員會,中國鑑賞家協會浙江委員會是經中國鑑賞家協會和有關部門批准成立,英文縮寫:CCA-ZJ,以下簡稱本協會或CCA-ZJ。有從事浙江地區藝術品鑑定、研究、收藏、運營、管理、學術、展覽、交流、教育等單位和從事上述工作的知名人士自願組成,共同為建立浙江地區藝術品、藝術品經紀、藝術品市場和營造藝術品產業規範,支持中國及國際區藝術品文化事業發展,開展藝術品事業事務和活動,並致力於浙江地區藝術品市場規範和保護,促進浙江地區藝術品事業繁榮發展,倡導浙江地區藝術品鑑賞與消費,以保護人類文化事業和良性發展為宗旨的鑑賞家及有關機構組織單位、有關專家、鑑賞家、學者的全球性非營利行業性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鑑賞家協會浙江委員會
  • 外文名:CCA-ZJ
  • 從事:藝術品鑑定研究收藏展覽交流
  • 倡導:浙江地區藝術品鑑賞與消費
機構簡介,業務範圍,機構章程,

機構簡介

中國鑑賞家協會浙江委員會,中國鑑賞家協會浙江委員會是經中國鑑賞家協會和有關部門批准成立,英文縮寫:CCA-ZJ,以下簡稱本協會或CCA-ZJ。有從事浙江地區藝術品鑑定、研究、收藏、運營、管理、學術、展覽、交流、教育等單位和從事上述工作的知名人士自願組成,共同為建立浙江地區藝術品、藝術品經紀、藝術品市場和營造藝術品產業規範,支持中國及國際區藝術品文化事業發展,開展藝術品事業事務和活動,並致力於浙江地區藝術品市場規範和保護,促進浙江地區藝術品事業繁榮發展,倡導浙江地區藝術品鑑賞與消費,以保護人類文化事業和良性發展為宗旨的鑑賞家及有關機構組織單位、有關專家、鑑賞家、學者的全球性非營利行業性組織。並在國家有關部門的統一部署指導下積極調查行業基本狀況、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議、立足國內,促進和深化國內國際各區間的文化交流、協調與合作,構建國際性浙江地區藝術品產業鏈,提倡資源整合、互助友好、繁榮發展、團結共贏。建立浙江地區藝術品鑑賞家國際交流通道,積極為浙江地區藝術品文化事業繁榮發展作出貢獻。同時為溝通國內與國際、文化機構與政府、文化組織與文化機構與消費及客戶之間的聯繫,並在浙江地區藝術品事業鏈中發揮服務、溝通、協調、監督等作用,達到正確執行國家方針政策、維護浙江地區藝術品從業者合法權益、提高文化組織機構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目的。
中國鑑賞家協會首任會長閆振堂(國家文物局原分黨組副書記,原副局長,原直屬機關黨委書記。中國收藏家協會法定代表人、會長),副主席有張寧(原首都博物館常務副館長)、西沐(中國藝術金融締造者)、韓美林(藝術家)、陳柏村(鑑賞家)、盧振清(資深收藏鑑賞家)、張兵(資深易經研究專家)、尚清(中國藝術品價格年鑑執行總編)等。
委員會當前工作重點:1.積極維護浙江地區藝術品市場繁榮,倡導浙江地區藝術品消費,促進浙江地區藝術品經濟發展;2.協助會員文化機構的各類評定並提高質量、爭創名牌,簽約國際市場,為會員文化機構發展服務。 3.積極發展中國鑑賞家協會浙江委員會會員單位理事單位;授權會員單位在其鑑賞家服務上使用中國鑑賞家協會浙江委員會“浙江地區藝術品標誌”和“浙江地區藝術品之星信譽標誌”;4.擴容“中國鑑賞家協會浙江委員會三星級浙江地區藝術品文化機構及鑑賞家”和“CCA-JP國際浙江地區藝術品鑑賞家證書”等業務。
為促進浙江地區鑑賞家收藏市場的健康繁榮發展,中國鑑賞家協會浙江委員會特作會員擴容工作,任何無不良記錄的浙江地區藝術品組織機構<註冊資金3萬以上>有一定鑑賞營能力並熱衷於浙江地區藝術品鑑賞、經紀、運營的單位及領導均可申請加入,凡有興趣在中國(含港澳台)浙江地區藝術品收藏、運營及浙江地區藝術品市場發展中拓展業務、謀求發展的鑑賞家及浙江地區藝術品經紀組織都是中國鑑賞家協會浙江委員會的服務對象。中國鑑賞家協會浙江委員會願與國內外各界浙江地區藝術品鑑賞者廣泛聯繫與合作,以客觀、公正和誠摯的態度提供各種方式的服務。

業務範圍

(一)在政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宣傳貫徹浙江地區鑑賞家經紀、諮詢行業管理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擬定鑑賞家經紀、諮詢行業標準、行為規範和自律準則。調查浙江地區藝術品產業的基本情況,了解國內外浙江地區藝術品產業鑑賞、流通、推薦、學術、消費等發展動向和趨勢,並根據我國國情和國際趨勢,按照國家經濟體制和經濟成長方式根本轉變的要求,研究本行業在發展方向、戰略目標中的理論問題和實際問題,為政府主管部門制定我國浙江地區藝術品產業發展戰略、方針、政策提供依據和建議。
(二)圍繞浙江地區收藏鑑賞家經紀、諮詢行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開展調研,及時向政府反映行業要求並提出建議。
宣傳貫徹《鑑賞家宣言》及我國的市場保護政策法規,及時發現反映市場保護及發展浙江地區藝術品產業方面的問題並協調解決,積極發揮行業組織及紐帶作用。
(三)協助政府部門加強對浙江地區藝術品產業的行業管理和對浙江地區藝術品產業市場的行政管理,協調浙江地區藝術品產業的進出口等巨觀調控,穩定市場;組織鑑賞家廊及經紀機構單位正確貫徹執行國家的浙江地區藝術品方針政策、市場法規、條例,監督鑑賞家廊及經紀機構單位的市場行為;指導鑑賞家廊及經紀機構單位的生態和精神文明開發;研究浙江地區藝術品產業鑑賞家廊及經紀機構單位在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和鑑賞家經營方面的問題,同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文化機構的合理意見和正當要求,積極維護會員文化機構的合法權益。
(四)組織會員和辦事機構對加強市場保護及發展浙江地區藝術品產業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劃、措施等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有關組織提出開發性意見。協助政府制定產業政策和行業規劃。
(五)總結交流國有浙江地區藝術品產業和其他經濟成分文化機構,在結合國際趨勢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進行整合、改組、鑑賞、加強管理等方面的文化機構改革先進經驗,促使文化機構成為適應國際市場的法人實體和競爭主體,逐步建立現代文化機構制度及文化理念。
(六)加強與新聞媒體的合作,收集傳播國內外鑑賞家經紀、諮詢行業信息,編輯出版行業刊物、書籍、資料,組織行業學術交流活動,為會員單位的發展提供服務。開展浙江地區藝術品產業調研和統計相關信息收集與發布。研究總結會員在市場保護及發展浙江地區藝術品產業方面的成功經驗,通過各種方式向會員、會員文化機構等全面推廣。
(七)調查、通報、舉報、糾正違反浙江地區藝術品規劃損害文化行為和對在文化及發展浙江地區藝術品產業方面做出貢獻者給予獎勵和表彰。
(八)組建“中國浙江地區藝術品志願者服務團”,宣傳普及教育浙江地區藝術品產業知識及有關政策法規。
(九)接受政府、會員單位和相關鑑賞家廊及經紀機構單位委託,協助政府有關部門調解仲裁會員單位之間的經濟和智慧財產權糾紛,為會員單位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和有力保障。
(十)擬訂浙江地區藝術品產業鑑賞家及經紀機構單位共同遵守的行規準則,如經營宗旨、職業道德、社會責任、價格水準、鑑賞家水平、浙江地區藝術品規劃等,約束、規範市場行為、行業自律及浙江地區藝術品誤區。
(十一)收集、整理浙江地區藝術品產業經濟藝術信息,出版會刊年鑑,傳播國內外浙江地區藝術品產業經濟藝術情報、市場信息和文化機構管理經驗,為政府領導和文化機構決策提供服務。
(十二)協助政府和文化機構對本行業的重大收藏、鑑賞、簽約和開發市場進行前期論證評估。
(十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助政府主管部門或自行組織行檢、行評工作,推薦高新藝術鑑賞家和名牌鑑賞家、文化鑑賞家、浙江地區藝術品鑑賞家等,組織藝術成果的鑑定、推廣、套用、收藏和普及。
(十四)組織與國內外和港澳台地區行業組織與民間團體的友好往來活動,開展經濟藝術及學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組織浙江地區藝術品產業經濟、藝術和業務的研討和培訓,提高本行業幹部、職工的管理水平、業務素質和浙江地區藝術品理念。開展政策允許的各種有償諮詢、交流服務活動。
(十五)開展與國際有關組織的聯絡,發展國際間浙江地區藝術品產業經濟藝術合作與交流,組織友好往來、招商推介及提供服務諮詢和協作平台,實現聯合、交流、發展、共贏的宗旨。組織鑑賞家經紀、諮詢行業的業務、藝術培訓和繼續教育,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十六)承辦政府主管部門交辦和授權的鑑賞家經紀、諮詢行業資質管理、鑑賞家註冊管理等具體工作及其他委託辦理的事項。組織舉辦本行業藝術博覽會、拍賣會、論壇、諮詢、展銷會等促進文化機構間、地區間的藝術、服務、浙江地區藝術品流通,推動文化機構接受市場和國際檢驗,提高服務質量、爭創名牌,文化意識和信譽程度。
(十七)積極組織和參與文化浙江地區藝術品產業相關職業資格標準的制定及評定文化機構鑑賞家和藝術以及質量等標準的制定與修訂推廣,組織推進行業標準的實施、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維護行業秩序和行業整體利益。
(十八)加強會員的行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並進行檢查監督,提高行業的品牌意識,樹立行業的良好形象。
(八)、根據需要開展有利於本行業發展的其它活動。代表會員進行反欺詐、反盜版、反假冒等調查,並向政府提出相關調查申請報告。
(十九)做好“CCA-JP國際浙江地區藝術品鑑賞家證書”、“浙江地區藝術品鑑賞家標誌”、“浙江地區藝術品世界”、“浙江地區藝術品之星”、“中國鑑賞家協會浙江委員會理事單位”、“中國鑑賞家協會浙江委員會會員單位”、“中國鑑賞家協會浙江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單位等”和推薦品牌標誌的申請、審核、頒證、監督工作,組織一個全國性的浙江地區藝術品鑑賞家網路。
(二十)協調協會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以及本協會與其它行業協會或經濟組織的關係。促進會員與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國內與國際之間的交易交流。實現浙江地區藝術品產業文化機構實行不同行業、不同地區、不同所有制等各種形式的合作和聯繫。組建多層次的鑑賞家家、運營商集團,實現藝商聯合、藝政聯合、藝民聯合等,發揮鑑賞家產業的整體優勢,增強競爭力,提高整體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十一)利用協會、協會國際組織及協作單位和浙江地區藝術品文化機構的團體優勢,為會員爭取更寬鬆的鑑賞家經營市場,為浙江地區藝術品文化文化機構爭取更好的政策和社會支持,尋求全球政府和會員的理解與支持。
(二十二)積極籌措資金,收備人才,支持會員文化機構的鑑賞家和文化藝術行業革新。
(二十三)及時為會員提供全球最新藝訊、收藏、人才、藝術、鑑賞家供求、政策法規、資訊。
(二十四)搞好會刊、年鑑、協會官網及論壇、展覽、展銷、年會等的宣傳出版運營工作。
(二十五)接受政府及主管部門和其他社會團體委託的其他有關事項。
凡承認協會章程並承擔會員義務,自願遵守行業自律規則,熱心行業協會工作,從事鑑賞家經紀、諮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及相關行業的單位、個人,均可提出入會申請,經協會批准後成為會員。

機構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中國鑑賞家協會浙江委員會英文縮寫:CCA-ZJ,以下簡稱本協會或CCA-ZJ。
第二條 本協會是經中國鑑賞家協會申報設立的社會機構。
第三條 本協會是由從事浙江地區藝術品產業鑑賞家、行銷、推薦、收藏、裝裱、管理、學術、教育等單位和從事上述工作的知名人士自願組成的國際性的、非營利性的行業社團組織。其目的是共同保護我們的生存市場,維護藝術和平,倡導浙江地區藝術品和諧。其日常工作是在全國開展浙江地區藝術品文化藝術文化產業事務。服務宗旨:聯合、交流、發展、共贏。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鑑賞家廊及經紀機構單位的委託,為政府和文化服務,溝通文化機構與政府、文化機構與文化機構、文化機構與消費者之間的聯繫,在浙江地區藝術品產業中發揮服務、溝通、公證、監督等作用,達到正確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維護浙江地區藝術品產業行業的合法權益、提高文化機構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目的。保護人類生存市場,支持全球浙江地區藝術品文化事業發展。同時監察、督導會員發揮組織作用,共同營造浙江地區藝術品產業,在全國範圍內建立起浙江地區藝術品市場生態網和文化市場鑑賞家經紀\辦公室的保護體系。加強協會會員鑑賞家者的自律及文化機構的國內國際交流,提高會員文化機構國際文化意識。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調查浙江地區藝術品產業的基本情況,了解國內外浙江地區藝術品產業鑑賞家、流通、推薦、學術、消費等發展動向和趨勢,並根據我國國情和國際趨勢,按照國家經濟體制和經濟成長方式根本轉變的要求,研究本行業在發展方向、戰略目標中的理論問題和實際問題,為政府主管部門制定我國浙江地區藝術品產業發展戰略、方針、政策提供依據和建議。
(二)宣傳貫徹《鑑賞家宣言》及我國的市場保護政策法規,及時發現反映市場保護及發展浙江地區藝術品產業方面的問題並協調解決,積極發揮行業組織及紐帶作用。
(三)協助政府部門加強對浙江地區藝術品產業的行業管理和對浙江地區藝術品產業市場的行政管理,協調浙江地區藝術品產業的進出口等巨觀調控,穩定市場;組織鑑賞家廊及經紀機構單位正確貫徹執行國家的浙江地區藝術品方針政策、市場法規、條例,監督鑑賞家廊及經紀機構單位的市場行為;指導鑑賞家廊及經紀機構單位的生態和精神文明開發;研究浙江地區藝術品產業鑑賞家廊及經紀機構單位在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和鑑賞家經營方面的問題,同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文化機構的合理意見和正當要求,積極維護會員文化機構的合法權益。
(四)組織會員和辦事機構對加強市場保護及發展浙江地區藝術品產業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劃、措施等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有關組織提出開發性意見。協助政府制定產業政策和行業規劃。
(五)總結交流國有浙江地區藝術品產業和其他經濟成分文化機構,在結合國際趨勢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進行改革、改組、鑑賞、加強管理等方面的文化機構改革先進經驗,促使文化機構成為適應國際市場的法人實體和競爭主體,逐步建立現代文化機構制度及文化理念。
(六)開展浙江地區藝術品產業調研和統計相關信息收集與發布。研究總結會員在市場保護及發展浙江地區藝術品產業方面的成功經驗,通過各種方式向會員、會員文化機構等全面推廣。
(七)調查、通報、舉報、糾正違反浙江地區藝術品規劃損害文化行為和對在文化及發展浙江地區藝術品產業方面做出貢獻者給予以獎勵和表彰。
(八)組建“中國浙江地區藝術品文化志願者服務團”和“中國浙江地區藝術品產業大學生志願者服務團”,宣傳普及教育浙江地區藝術品產業知識及有關政策法規。
(九)接受政府、會員單位和相關鑑賞家廊及經紀機構單位委託,協助政府有關部門調解仲裁會員單位之間的經濟和智慧財產權糾紛,為會員單位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和有力保障。
(十)擬訂浙江地區藝術品產業鑑賞家廊及經紀機構單位共同遵守的行規準則,如經營宗旨、職業道德、社會責任、價格水準、鑑賞家水平、浙江地區藝術品規劃等,約束、規範市場行為、行業自律及浙江地區藝術品誤區。
(十一)收集、整理浙江地區藝術品產業經濟藝術信息,出版會刊年鑑,傳播國內外浙江地區藝術品產業經濟藝術情報、市場信息和文化機構管理經驗,為政府領導和文化機構決策提供服務。
(十二)協助政府和文化機構對本行業的重大收藏、鑑賞、簽約和開發市場進行前期論證評估。
(十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助政府主管部門或自行組織行檢、行評工作,推薦高新藝術鑑賞家和名牌鑑賞家、文化鑑賞家、節能鑑賞家、浙江地區藝術品鑑賞家等,組織藝術成果的鑑定、推廣、套用和普及。
(十四)組織浙江地區藝術品產業經濟、藝術和業務的研討和培訓,提高本行業幹部、職工的管理水平、業務素質和浙江地區藝術品理念。開展政策允許的各種有償諮詢、交流服務活動。
(十五)開展與國際有關組織的聯絡,發展國際間浙江地區藝術品產業經濟藝術合作與交流,組織友好往來、招商推介及提供服務諮詢和協作平台,實現聯合、交流、發展、共贏的宗旨。
(十六)組織舉辦本行業藝術轉讓會、商品交易會、論壇、諮詢、展銷會等促進文化機構間、地區間的藝術、服務、商品流通,推動文化機構接受市場和國際檢驗,提高服務質量、爭創名牌,文化意識和信譽程度。
(十七)積極組織和參與文化浙江地區藝術品產業相關職業資格標準的制定及評定文化機構鑑賞家和藝術以及質量等標準的制定與修訂推廣,組織推進行業標準的實施、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維護行業秩序和行業整體利益。
(十八)代表會員進行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等調查,並向政府提出相關調查申請報告。
(十九)做好“CCA-JP國際浙江地區藝術品鑑賞家證書”、“浙江地區藝術品標誌”、“浙江地區藝術品世界”、“浙江地區藝術品之星”、“中國鑑賞家協會浙江委員會理事單位”、“中國鑑賞家協會浙江委員會會員單位”、“中國鑑賞家協會浙江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單位”和推薦品牌標誌的申請、審核、頒證、監督工作,組織一個全國性的浙江地區藝術品鑑賞家網路。
(二十)協調協會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以及本協會與其它行業協會或經濟組織的關係。促進會員與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國內與國際之間的交易交流。實現浙江地區藝術品產業文化機構實行不同行業、不同地區、不同所有制等各種形式的合作和聯繫。組建多層次的商工農、科工貿集團,實現商商聯合、農商聯合、工商聯合等,發揮有機產業的整體優勢,增強競爭力,提高整體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十一)利用協會、協會國際組織及協作單位和浙江地區藝術品文化機構的團體優勢,為會員爭取更寬鬆的鑑賞家經營市場,為浙江地區藝術品文化文化機構爭取更好的政策和社會支持,尋求全球政府和會員的理解與支持。
(二十二)積極籌措資金,收備人才,支持會員文化機構的鑑賞家和文化藝術革新。
(二十三)及時為會員提供全球最新藝訊、收藏、人才、藝術、鑑賞家供求、政策法規、資訊。
(二十四)搞好會刊、年鑑、協會管網及論壇、展覽、展銷、年會等的宣傳出版運營工作。
(二十五)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和其他社會團體委託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協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
凡從事與浙江地區藝術品文化相關職業並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承認本協會章程,向本協會提出書面申請,按本協會章程規定的程式審查推薦,經本協會批准,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即為本協會會員:
(一)團體會員、單位會員:凡以浙江地區藝術品產業鑑賞家、行銷、推薦、收藏、裝裱、管理、學術、教育為主,具有一定的鑑賞家、經營、管理規模和市場覆蓋面的獨立法人文化機構或事業單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同類社會團體。
(二)個人會員或名譽會員:對浙江地區藝術品產業鑑賞家、流通、推薦、管理、學術、教育等方面做出較大貢獻的知名專家、教授、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學術、工作人員等。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遵守《中國鑑賞家協會浙江委員會章程》,支持《鑑賞家與發展宣言》,熱愛文化事業;
2.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3.熱心本會工作,積極參與本會活動;
4.無不良記錄的個人;
5.從事與浙江地區藝術品文化相關產業並在本協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無不良記錄者;
6.合法註冊的各國文化機構、市場保護組織、社會團體、以及相關的院校、研究機構人員等;
第七條 會員入會手續:
凡自願參加本協會者,需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相關表格,由本協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方可成為本會會員。團體會員根據不同情況可推選1-2名代表成為本協會個人會員,理事會員可推選1名代表擔任本會理事或常務理事。對於熱心市場保護與浙江地區藝術品產業、積極支持本協會工作的各國知名人士,可由常務理事會直接吸收為本會榮譽會員、理事、常務理事、特邀顧問或名譽會長。凡經批准入會的個人會員,發給會員證書,團體會員發給團體會員證書和牌匾,理事會員發給理事會員證書和牌匾。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本協會常設辦事機構初審;
(三) 省級以上團體會員單位推薦;
(四)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五) 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六)由協會頒發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證書證牌等;
(七) 由秘書處將相關信息載入會刊、年鑑及協會官方網站等.
第九條 會員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擁有參加本協會組織活動的優先權;
(三)擁有為協會工作並取得薪金的優先權;
(四)擁有對本會工作監督、批評、建議權;
(五)擁有獲得本會提供服務和本會出版書刊的優先權及提供網路、會刊、年鑑及其它鑑賞家供求信息權;
(六) 享有本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和給予協助的優先權;
(七)按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八)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九) 其基本權利:
1.頒發《團體會員證書》、牌匾及會旗,申請《中國鑑賞家協會浙江委員會聯盟》及牌匾。
2.經授權可在鑑賞家廣告、包裝、文化機構形象宣傳上標註:《中國鑑賞家協會浙江委員會聯盟》及使用《中國鑑賞家協會浙江委員會推薦鑑賞家》等經授權的類似字樣。
3.可提供本會承辦或協辦的國內、國外鑑賞家展覽、交流諮詢服務及出國商務考察。
4.委託代理鑑賞家進出口業務。
5.團體會員負責人優先成為個人會員。
6.大型優秀文化機構可申請副理事、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團等單位。
7.按協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本協會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積極參加本協會各項活動,維護浙江地區藝術品文化產業發展.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經常向本協會報告工作,做好本協會委託的工作,配合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
(五)主動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本協會需要的資料和情況,並儘可能對發展協會事業提出建議。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有條件的團體會員在自願的基礎上,向本協會提供經費贊助。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被視為自動退會,協會將在官方網站和相關媒體予以公示。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協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研究決定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兩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常務理事;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等;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協會年度工作計畫;
(十一)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十二)研究處理本協會的重大問題;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協會常務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制定協會年度工作計畫;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8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任期5年 (會長、副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團會議;主持是否批准各理事長、副理事長人選;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團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定期或不定期向本會名譽會長、特邀顧問及上級主管匯報工作,聽取意見和建議;
(四)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及活動籌備;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四)負責辦理會員入會和日常聯絡等相關工作;
(五)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批准決議;
(六)決定各辦事機構、工作站、辦公室、鑑賞家經紀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制訂本協會的規章制度;
(八)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檔案;
(九)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政府及有關單位撥款;
(三)會員單位和社會團體、文化機構的贊助和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有償服務的收入;
(五)為會員或相關單位提供的各類有償服務;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其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
第三十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和督察部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用於下列市場:
(一)協會活動費:包括會議費、調研費、培訓費、資料費、專家學者諮詢費等。
(二)本協會專職人員報酬:包括工資、獎金及福利等。
(三)本協會所屬辦公設施用品及事業發展支出。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財務由秘書處管理,並按規定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提出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需修改時,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十五日後並報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處備案後生效。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並報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處備案生效。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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