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鐵合金工業協會

中國鐵合金工業協會

中國鐵合金工業協會於1988年成立,是由國中鐵合金企業、科研、設計院所和鐵合金貿易單位自願組成,經原冶金工業部批准,在民政部註冊的社會團體法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鐵合金工業協會
  • 成立時間:1988年
  • 組成:中國鐵合金企業等
  • 隸屬: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
  • 註冊:民政部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團體成員,入會條件,入會程式,協會章程,

建設宗旨

中國鐵合金工業協會現隸屬於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中國鋼鐵工業協會代管。其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溝通與政府聯繫,發揮橋樑與紐帶作用,堅持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為企業服務,在鐵合金行業內開展協調、指導、監督、維護公平競爭,促進鐵合金工業持續、健康發展。

業務範圍

(一)開展行業、地區經濟發展調查研究,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經政府主管部門同意和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
(三)創辦刊物,開展諮詢;
(四)組織人才、技術、職業培訓;
(五)組織展銷會、展覽會等;
(六)經政府部門同意,參與質量管理和監督工作;
(七)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八)受委託組織科技成果鑑定和推廣套用;
(九)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協調同行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
(十一)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其合法權益;
(十二)經政府部門授權和委託,參與制訂行業規劃,對行業內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
(十三)經政府部門批准或授權委託下,參與制定、修訂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
(十四)參與相關產品市場的建設;
(十五)發展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十六)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其它任務等。

團體成員

入會條件

本協會採取會員制,有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有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單位和個人:
國內持續、穩定從事專業性鐵合金生產或主要從事鐵合金生產,具有相當的生產經營條件與水平,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的生產企業;
國內主要持續從事鐵合金原料與產品經營、進出口的經營企業;
持續從事鐵合金專業,而且在本行業具有一定影響和作用的教學、科研、設計單位;
主要從事鐵合金設備開發製造的生產經營企業和信息諮詢單位;
省、自治區、直轄市鐵合金工業協會(其章程必須符合民政部制定的《章程示範文本》的要求,與本協會的章程相一致);
原國家機關有關部門長期從事鐵合金管理的工作人員可作為個人會員。

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協會組織調查審核;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協會章程

中國鐵合金工業協會章程(第七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中國鐵合金工業協會
英文譯名:CHINA FERROALLOYS INDUSTRY ASSOCIATION
縮寫:CFIA
第二條中國鐵合金工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由在中國境內依法註冊的鐵合金生產、經營企業,從事鐵合金專業教學、科研、設計、設備開發製造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鐵合金工業協會,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發揮協會作為政府和企業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採用行規、行約形式,對行業實行協調、服務、監督、自律,並協助政府進行巨觀調控,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代管部門中國鋼鐵工業協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行業、地區經濟發展調查研究,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經政府主管部門同意和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
(三)創辦刊物,開展諮詢;
(四)組織人才、技術、職業培訓;
(五)組織展銷會、展覽會等;
(六)經政府部門同意,參與質量管理和監督工作;
(七)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八)受委託組織科技成果鑑定和推廣套用;
(九)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協調同行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
(十一)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其合法權益;
(十二)經政府部門授權和委託,參與制訂行業規劃,對行業內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
(十三)經政府部門批准或授權委託下,參與制定、修訂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
(十四)參與相關產品市場的建設;
(十五)發展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十六)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其它任務等。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採取會員制,有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有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單位和個人:
國內持續、穩定從事專業性鐵合金生產或主要從事鐵合金生產,具有相當的生產經營條件與水平,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的生產企業;
國內主要持續從事鐵合金原料與產品經營、進出口的經營企業;
持續從事鐵合金專業,而且在本行業具有一定影響和作用的教學、科研、設計單位;
主要從事鐵合金設備開發製造的生產經營企業和信息諮詢單位;
省、自治區、直轄市鐵合金工業協會(其章程必須符合民政部制定的《章程示範文本》的要求,與本協會的章程相一致);
原國家機關有關部門長期從事鐵合金管理的工作人員可作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協會組織調查審核;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關心協會積極參加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等方面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審議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員提交的議案;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聘任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的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連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組織領導本協會開展各項活動。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安排落實會長交辦的工作,對協會緊急工作任務有權立即組織落實,然後再匯報;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含協會房租、辦公經費和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生活、交通補貼等),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如果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均從會員單位選聘,協會經費來源較少,因此,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等仍由原所在單位負擔,按現行做法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7年1月27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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