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醫藥創新促進會(中國醫藥工業科研開發促進會)

中國醫藥創新促進會

中國醫藥工業科研開發促進會一般指本詞條

中國醫藥創新促進會(原名“中國醫藥工業科研開發促進會”,簡稱“中國藥促會”),英文名稱:China Pharmaceutical Innovation and Research Development Association(PhIRDA),成立於1988年,是經國家民政部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全國性4A級社會組織。

中國藥促會秉承“創新、產業化、國際化”的宗旨,以臨床需求為導向,長期致力於“產學研用資”緊密結合,促進醫藥行業創新發展,已經成為集醫藥創新研髮型企業、科研機構、臨床研究機構、創新服務機構和醫藥投資機構所組成的醫藥創新產業化促進平台。有會員單位181家。中國藥促會已成立了藥物研發、藥物臨床試驗研究、醫藥政策、醫藥創新投資、創新研發服務、心血管藥物臨床研究、國際創新藥物監管、抗腫瘤藥物臨床研究、腦神經藥物臨床研究、醫藥企業合規、糖尿病與代謝性疾病藥物臨床研究專業委員會,形成了以創新為核心,以促進創新為目標的涵蓋藥物研發、生產、使用以及投融資的全鏈條組織構架,並作為國際藥品製造商協會聯合會(IFPMA)的成員繼續拓展國際交流渠道。

中國藥促會將圍繞辦會宗旨,不斷拓展服務內涵和外延,做好政府與會員企業的橋樑和紐帶,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推動我國醫藥產業的創新和可持續發展,為加快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保障人民民眾健康不斷做出貢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醫藥創新促進會
  • 外文名:China Pharmaceutical Innovation and Research Development Association(PhIRDA)
  • 性質:非營利性全國性一級社會團體組織
  • 成立時間 :1988年
發展歷史,主要職責,國際組織成員,專業委員會,中國醫藥創新與投資大會,組織章程,組織活動,現任領導,

發展歷史

2024年2月22日,中國醫藥創新促進會(以下簡稱“我會”或“中國藥促會”)第十一屆理事會第五次會議在北京協和醫院成功召開。

主要職責

中國藥促會工作內容主要包括:一是,開展醫藥政策研究,為我國醫改事業、完善藥物政策和醫藥產業發展建言獻策;二是,通過舉辦各種論壇、發布會、大型會議等活動,促進會員單位乃至整個醫藥產業的相互交流、創新發展;三是,通過與國內外醫藥行業協會、企業、科研機構和外國駐華使館合作,推動國際醫藥產業的多方位、多維度合作交流,為會員單位搭建國際交流平台;四是,踐行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指導精神,為會員單位拓寬醫藥創新投融資渠道、搭建合作平台,推動社會資本加大對初創及研髮型企業自主創新項目的投入,營造更有吸引力的醫藥創新投資環境;五是,為會員單位提供醫藥信息蒐集、整理、評價服務,包括編輯每日《醫藥信息簡報》、每周《國際醫藥產業發展動態與研發信息簡報》等內部電子刊物以及中國藥促會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等服務平台。

國際組織成員

國際藥品製造商協會聯合會(IFPMA)成員
2016年11月,中國醫藥創新促進會正式加入國際藥品製造商協會聯合會(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Pharmaceutical Manufacturers & Associations,IFPMA),是IFPMA中唯一代表中國本土醫藥行業的成員。
IFPMA成立於1968年,秘書處設於瑞士日內瓦,是代表全球創新型製藥企業的非政府、非營利性國際組織,與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等機構有著緊密聯繫
2019年IFPMA通過並實施了新版醫藥企業倫理準則,詳見IFPMA官網
亞洲製藥組織合作會議(APAC)成員
2017年9月,中國醫藥創新促進會正式成為亞洲製藥組織合作會議成員。
亞洲製藥組織合作會議(APAC,Asia Partnership Conference of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s),是一個由亞洲經濟體醫藥研發類行業協會領導的活動,致力於實現“使創新藥更快惠及亞洲人民”的使命。為此,APAC將“創新藥物的獲得”作為終極目標,並通過“藥物開發聯盟”和“監管與審批”兩個領域活動推動亞洲創新藥物研發。

專業委員會

中國藥促會已成立的專業委員會有:藥物研發專業委員會、藥物臨床試驗研究專業委員會、醫藥政策專業委員會、醫藥創新投資專業委員會、創新研發服務專業委員會、心血管藥物臨床研究專業委員會、國際創新藥物監管專業委員會、抗腫瘤藥物臨床研究專業委員會、腦神經藥物臨床研究專業委員會、醫藥企業合規專業委員會、糖尿病與代謝性疾病藥物臨床研究專業委員會。

中國醫藥創新與投資大會

會議價值創新給資本以機會 資本促創新以發展
主辦方:中國醫藥創新促進會、香港交易所 、艾美達(北京)醫藥信息諮詢有限公司
創投大會簡介
中國醫藥創新與投資大會(以下簡稱“創投大會”)是由中國醫藥創新促進會(以下簡稱“中國藥促會”)於2016年發起創辦的醫藥界與投資界高端對話平台。創投大會始終堅持以“推動社會資本與醫藥創新相結合,提高醫藥創新能力”為宗旨,聚焦產業政策、全球醫藥研發趨勢和投融資動向,為業界領袖、專家、學者以及國內外醫藥創新企業和投資人,搭建權威、專業、多維度的對話溝通平台,深入探討創新發展新趨勢、共商投資合作新戰略。

組織章程

中國醫藥創新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中國醫藥創新促進會是由國內醫藥創新型生產企業、專注於醫藥創新的研髮型企業、從事醫藥創新研發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新藥臨床研究領域具有較高水平的藥物臨床研究機構和致力於醫藥創新投資的金融機構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全國。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改革精神,提高中國醫藥產業的科研創新能力,促進醫藥研發與創新成果的轉化,提升中國醫藥產業的國際競爭力,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搭建政府和產業溝通的橋樑,為醫藥創新和社會經濟發展做出應有貢獻。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中國醫藥創新各項政策,深入研究新藥研發政策和中國醫藥體系創新的相關問題,科學預測新藥研發的走向,及時提出中國醫藥創新發展的政策建議,切實反映會員單位合理的願望和訴求,協助會員單位解決實際問題;
(二)組織和參加有關醫藥行業發展的交流活動,增強中國醫藥行業的創新能力。組織和參加有關學術交流,推動醫藥行業產學研的結合,積極開展新藥科研和技術協作及科技成果的推廣,推動技術轉讓與協作,促進醫藥高科技的產業化、專業化;
(三)發揮自身優勢、充分利用現代化手段,蒐集、整理、研究、傳遞醫藥科技研發信息,聚焦醫藥行業重點問題,並開展諮詢服務;
(四)推動中國醫藥行業的國際交流,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中外醫藥行業信息、技術、人員的交流與合作;
(五)踐行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指導精神,為會員單位搭建醫藥創新合作平台,推動社會資本加大對醫藥創新項目的投入。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一)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二)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三)本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蓋章);
(二)提交其他相關材料,包括:
1、單位中文簡介(蓋章);
2、單位英文簡介(蓋章);
3、本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由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按規定獲得本會發出的信息資料和刊物權;
(五)對本會提出保護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利;
(六)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1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1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監事和負責人產生辦法,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八)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5年至少召開1次。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
會員大會應當採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50%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臨時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會員的1/2;
(三)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投票通過;
(四)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五)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48人,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擔任本會理事的意願,支持本會工作;
(三)在本會所從事的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力。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商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大會召開前6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業務主管單位申請,由業務主管單位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
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召開會員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負責人;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制定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兩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負責人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罷免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 選舉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負責人調整不得以通訊會議方式進行決定。
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會長會議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會長會議,由本會負責人組成。
第三十四條 會長會議由會長決定召開,須有2/3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經會長或1/3以上的負責人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長會議。會長不能主持臨時會長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十五條 會長會議行使以下職權:
(一)貫徹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
(二)監督本會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畫和年度預算的實施;
(三)向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10-14名,秘書長1名。
本會實行年度輪值會長制度;會長從理事中經選舉產生,任期1年。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
第三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後,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後的2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會長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大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報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七)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批准;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二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並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五節 監事
第四十三條 本會設監事1-6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本會接受並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四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長會議,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七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八條 監事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九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範圍。
第五十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並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五十二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三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五十四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五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大會選舉規程》、《理事會選舉規程》《會員管理辦法》、《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檔案。
第五十六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檔案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七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八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九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十一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六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五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六條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團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八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九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七十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十一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七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七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六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9年9月20日第十一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八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組織活動

2023年3月29日,中國醫藥創新促進會創新醫療器械專業委員會主辦第七屆中國醫藥創新與投資大會創新醫療器械專業論壇。

現任領導

會長 張抒揚 北京協和醫院院長
執行會長 宋瑞霖 2019-2020年度會長 中國醫藥創新促進會
副會長 陳啟宇 2012-2013年度會長 復星國際執行董事兼聯席執行長、復星醫藥董事
副會長 孫飄揚 2014-2015年度會長 江蘇恆瑞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副會長 丁列明 2016-2017年度會長 貝達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CEO
副會長 蔣建東 2017-2018年度會長 中國工程院院士 中國醫學科學院藥物研究院院長
副會長 劉殿波 2018-2019年度會長 綠葉生命科學集團董事局主席
副會長 任晉生 2020-2021年度會長 先聲藥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兼執行長
副會長 李燕 2021-2022年度會長 齊魯製藥集團有限公司總裁
副會長 李佳 2022-2023年度會長 中國科學院上海藥物研究所所長
副會長 柯尊洪 成都康弘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副會長 閆凱境 天士力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副會長 趙勇 上海醫藥黨委副書記、副總裁
副會長 吳曉濱 百濟神州全球總裁兼營運長
秘書長 馮嵐 中國醫藥創新促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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