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內容
序言
中國醫科大學是中國共產黨最早創建的醫學院校,是唯一以學校名義參加紅軍兩萬五千里長征並走完全程且堅持辦學的院校,也是我國最早進行西醫學院式教育的醫學高等學校之一。學校前身為1931年創建於江西瑞金的
中國工農紅軍軍醫學校。1932年學校更名為中國工農紅軍衛生學校。1940年在延安,由毛澤東同志提議正式更名為中國醫科大學。1948年在瀋陽接收原國立瀋陽醫學院(前身為滿州醫科大學,1911年由日本國南滿鐵道株式會社建立),1949年接管合併原私立遼寧醫學院(前身為盛京施醫院醫學堂,1883年由英國基督教聯合長老會派遣的醫學傳教士建立)。學校是原國家
衛生部部屬高等醫學院校,2000年劃轉為
遼寧省人民政府管理。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弘揚“救死扶傷、實行革命的人道主義”精神,以培養高素質醫學專門人才、開展醫學科學研究、提供高水平醫療衛生服務、傳承與創新文化知識為職能,努力建設有特色、高水平、國際化、國內一流、國際知名的醫科大學。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學校中文全稱為中國醫科大學,中文簡稱為中國醫大,英文全稱為China Medical University,英文縮寫為CMU。學校法定住所地位於瀋陽市瀋北新區蒲河路77號。
第三條學校是經國家批准,遼寧省人民政府舉辦並管理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學校的設立、分立、合併以及終止,需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四條遼寧省人民政府和
遼寧省教育廳按照政校分開、管辦分離的原則,依法對本校進行監管,尊重和保障學校的獨立事業單位法人地位和辦學自主權,提供和保證學校的辦學資源,保護學校事務不受校外機構、組織、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條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中國醫科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六條學校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建設以醫學為主,哲學、教育學、理學、工學和管理學等學科相互融合、協調發展的高水平醫科大學。
第七條學校基本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同時開展非全日制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等多種形式的教育服務,以本科教育為基礎,積極發展研究生教育,推進國際化教育(留學生教育、中外合作教育),培養高層次醫學專門人才和複合型人才,為國家科技創新體系建設、醫療衛生事業發展以及廣大人民民眾的健康服務做出貢獻。
第八條學校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自主管理,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醫療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以及其他社會服務。
(二)在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的前提下,根據國家戰略和學校發展需要依法依規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調整專業招生比例,確定選拔學生的條件、標準、辦法和程式,對受教育者進行管理,實施獎勵或處分,為受教育者頒發相應學歷學位證書,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
(四)制定學校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五)依法依規設定教育教學、科學研究、醫療服務、後勤保障、黨務及行政職能等部門。
(六)依法依規確定內部收入分配原則。
(七)依法依規聘任教師及其他員工,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依法依規使用與管理學校的經費與資產。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學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五)依法承擔在民事活動中的民事責任。
(六)依法接受政府、社會監督。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章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
第十條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中國醫科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
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醫療、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
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學校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揚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
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
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
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中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學校黨的委員會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學校黨委全體會議在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學校黨委設立常務委員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常務委員會由學校黨委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對學校黨委負責並定期報告工作。黨委會和常委會依照其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十一條中國共產黨中國醫科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依據黨章和黨內規章履行職責,協助學校黨委做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推進預防和懲治腐敗體系建設,保障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十二條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負責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產生和任命。校長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醫療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長協助校長行使職權。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學校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科研、醫療工作,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學校設校長辦公會議,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校長辦公會議依據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十四條學校設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為四年。學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常務副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學校學術委員會委員選舉產生。學校制定學術委員會章程,學術委員會依照其章程開展工作。學術委員會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校學科建設、教育教學、科學研究、醫療服務等發展規劃。
(二)審議新增或調整學科、專業以及教學、科研等重大事項。
(三)審定學校學術評價標準,評定重大學術獎勵和重要學術組織任職,評議教學科研成果水平、教師學術水平和教師個人學術榮譽(稱號)等。
(四)對學校高級職稱評定中的學術爭議進行最終審核。
(五)組織調查和認定學術爭議、學術不端行為。
(六)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評定或聽取意見的其他事項。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正高級以上
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
學術委員會全體會員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召開,議事決策實行
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學校依法設立
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依法負責學校學位管理的機構,是學校決定授予(撤銷)學位、審議學校學位工作的機構,下設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校學位委員會由九至二十五人組成,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主席由校長擔任,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為三年。學校制定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學位評定委員會按其章程開展工作。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學位授予標準和實施細則。
(二)制定研究生培養方案。
(三)審議研究生導師遴選標準和辦法,負責研究生指導教師的選聘與考核。
(四)作出授予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的決定,作出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
(五)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工作中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全體會議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召開,決定或決議須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學校設教學指導委員會,為學術委員會下設機構。教學指導委員會是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主要指導、研究、諮詢和監督機構,設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正、副主任由全體委員選舉產生。學校制定教學指導委員會章程,教學指導委員會按其章程開展工作。教學指導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審議學校教學計畫、發展規劃與舉措。
(二)參與學校有關教學重大事項的決議並提供諮詢和建議。
(三)參與學校各項教育教學相關制度的制定和修訂。
(四)審議、推薦教學改革方案和成果,並提供指導。
(五)審議學校的專業建設、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實驗室建設、實習基地建設等工作,並提供指導。
(六)推薦校級及以上教學成果獎、優秀教師、教育工作者等。
第十七條學校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其章程開展活動,其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作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學校依法設定工會、共青團等民眾組織。各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履行各自職責。校內民主黨派基層組織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章學生
第十九條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中國醫科大學學籍的受教育者,是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主體。
第二十條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享有參加學校教育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以及獲得在校學習生活所必需的基本保障。
(二)依法依規參加社會活動,參加校內組織、學生社團及文化體育活動,參加志願服務、社會實踐、勤工助學等實踐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道德、學業成績、綜合素質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標準時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於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可向學校學生申訴委員會、上級有關部門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發展和教育、教學改革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有權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
(八)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制度等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一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保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學校應該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和
學習行為習慣,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
第二十三條學校按規定為學生提供必要的學習和生活服務,以及就業指導;為學生提供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助學等各種形式的助學項目;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二十四條學校支持學生積極開展科學研究、技術研發,學校將科學研究活動作為培養學生科學素養和創新思維的重要途徑,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為學生創造參與科學研究的機會和條件。
第二十五條學校按照規定對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鍛鍊身體及社會服務等方面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學校按照規定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具體獎懲標準依照學生管理相關具體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學校依據國家規定建立學生權利保障機制,規範學生申訴處理程式,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學校定期召開學生代表大會,聽取學生代表對學校工作和與學生權利及義務有關的重要事項的意見和建議,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學生可依法向學校申請組織學生社團,學校支持學生在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活動。
第二十八條有關學生入學、休學、復學、退學、轉學、畢業、結業與肄業的相關規定,依照學校依法制定的相關細則的具體內容執行。
第二十九條對在校研究生和外國留學生管理的相關特殊規定,依照學校研究生院和
國際教育學院具體的學生管理規定細則執行。
第三十條在學校接受培訓、在職學習等教育的其他人員,依據法律法規、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四章教職工
第三十一條教職工是指與學校簽訂聘用契約、具有聘用關係的工作人員。教職工是學校辦學的主體,依法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按照學校崗位構成,教職工由教師及其他
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組成。
第三十二條教職工除享有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崗位職責範圍內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七)就崗位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公平獲得國(境)內外訪學、進修等學習、培訓、交流機會。
(九)學校規章或者聘用契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三條教職工除履行憲法、法律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誠教育事業,勤奮工作,盡職盡責。
(二)尊重和愛護學生,教書育人、實踐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三)珍視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學術規範。
第三十四條教職工聘用和聘任分別實行聘用契約制度、教師資格制度、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和崗位等級聘任制度等。學校對教職工定期進行年度或聘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各類人員聘用、晉升、流動、確定績效工資和獎懲的依據。學校建立統一的獎勵和榮譽體系制度,對為國家和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五條學校實行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學校尊重和愛護教職工,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自主進行學術創新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三十七條學校保障和支持教職工通過教代會、工會、民主黨派等形式依法參與學校管理,同時設立教職工申訴委員會,維護教職工的申辯、申訴權利。
第五章教學科研單位
第三十八條學校設立學院、學系、教學中心、實驗室、研究院(所、中心、基地)等教學科研單位,並可根據有關規定變更、合併、重組或撤銷學校的教學科研單位。
第三十九條學院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學院發展規劃,進行人才培養、學科建設、學術研究和其他學術活動。
(二)設立、變更、撤銷學院的內部機構。
(三)制定和執行學院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式。
(四)監督學院教職工履行聘任契約,對學院教職工進行考核管理。
(五)教育、管理和服務學生。
(六)管理併合理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設備和其他資產,依法公開財務信息。
(七)行使學校授予的其他職權。
其他教學科研單位參照學院管理,按照設立的宗旨、工作目標和學校授權履行職責。教學科研單位在行使職權時接受學校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條學院院長是學院的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學院的行政管理工作。
享有與學院同等職權的教學科研單位行政負責人履行與學院院長同等的職責;其他教學科研單位行政負責人按照有關規定履行校長授予的職責。
教學科研單位的行政負責人由校長按組織程式任免。
第四十一條學院等具有獨立建制的教學科研單位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建立教授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四十二條黨政聯席會議的組成、運行、議事規則等事項,按照黨政聯席會議議事決策規定執行。黨政聯席會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學院的各項決議、決定。
(二)研究學院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審定學院各項規章制度。
(三)研究學院的學科建設、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科技推廣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四)研究學院崗位設定、崗位聘任、人才隊伍、人事調配、考核獎懲等重要事項。
(五)研究年度經費預算、經營收入、經費使用、設備購置、資源調配等重要財務事項、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置。
第四十三條教授委員會是所在單位黨委、行政領導下的最高學術機構,是所在單位重大改革和建設的決策、諮詢機構。教授委員會以發揚學術民主,弘揚科學精神,團結廣大教師,積極開展學術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為根本宗旨。教授委員會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四十四條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實行民主管理、進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院長定期向本學院教職工大會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六章附屬醫院
第四十五條附屬醫院,亦稱臨床學院,集教學、科研、醫療職能三位一體,包括直屬綜合性醫院和專科醫院。附屬醫院集團醫院、非直屬附屬醫院、非直屬臨床學院、教學醫院及其他合作關係的醫院等參照本章條例執行。
第四十六條附屬醫院是與學校具有附屬關係的獨立法人單位,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附屬醫院作為學校的臨床教學單位,根據學校的授權,履行教學、醫療、學術研究、研究生培養方面的職責。附屬醫院在履行學校授予的職責方面接受學校的管理和監督,具體事項按照學校制定的附屬醫院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學校統籌、協調、指導、監督和管理附屬醫院的教學、科研、醫療等工作。附屬醫院承擔第五章所述學院的各項條款。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附屬醫院院長及其他管理人員,學校對附屬醫院黨政領導定期進行考核。
第四十九條附屬醫院內部管理組織機構應根據合理、高效的原則進行設定,報學校黨委常委會核准。
第七章經費、資產與後勤
第五十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
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財務預算決算、財務收支、內部控制管理等
財務管理制度,控制財務風險,保證資金運行安全。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科研收入、社會捐贈和其他收入等。
第五十一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資產採購、配置、使用和處置等管理制度。學校維護資產安全完整,防範資產損失,實現資產保值增值,通過成本分擔、績效評價等方式提高資產配置效率。學校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
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二條學校不斷完善基礎設施、圖書文獻與檔案、信息技術設施等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滿足辦學活動需求。
第五十三條學校後勤部門堅持為學校教學、科研、醫療、行政管理等服務的宗旨,努力做好對學生和教職工的後勤保障工作,積極推進後勤社會化改革。
第八章學校與社會
第五十四條學校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學校面向社會、開放辦學的諮詢議事機構,由政府、學校、企業、校友、社會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組成。理事會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審議通過理事會章程、章程修訂案,決定理事的增補或者退出。
(二)就學校發展目標、戰略規劃、學科建設、專業設定、年度預決算報告、重大改革舉措等重大問題進行決策諮詢或者參與審議。
(三)參與審議學校開展社會合作、校企合作、協同創新的整體方案及重要協定等,提出諮詢建議,支持學校開展社會服務。
(四)研究學校面向社會籌措資金、整合資源的目標、規劃等,監督籌措資金的使用。
(五)參與評議學校辦學質量,就學校辦學特色與教育質量進行評估,提出合理化建議或者意見。
(六)學校章程規定或者學校委託的其他職能。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五年。
第五十五條學校建立中國醫科大學校友會(英文名稱:China Medical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簡寫:CMUAA)。校友會是中國醫科大學校友自願組成的聯誼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校友會的宗旨是加強海內外校友之間、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繫與交流,服務廣大校友,促進學校與社會的合作。校友會以期別、專業、地區等建立的校友分會應在學校校友會指導下開展各項工作。
第五十六條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皆為本校校友:
(一)曾經在學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機構接受過學歷教育的學生和接受過非學歷培訓的學員。
(二)曾經在學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機構工作過的教職工。
(三)學校授予名譽教授、名譽博士的社會人士。
(四)學校聘請的客座教授、兼職教授和兼職研究生指導教師。
(五)對學校的建設和發展做出較大貢獻的非本校友會會員,經校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可授予名譽校友資格。
第五十七條學校依法設立中國醫科大學教育基金會,依照法律法規和自身章程開展活動。學校自主接受境內外機構、組織及個人自願無償捐贈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學校可聘請大力捐資助學、對本校發展有重大貢獻的社會知名人士擔任榮譽職銜。
第九章學校標識
第五十八條校訓:政治堅定,技術優良。
第五十九條校徽:徽志為三角形,底為墨綠色,外框由三條弧形金邊組成,徽志中間CMU三個白色英文字母是中國醫科大學的英文縮寫。金色的中國醫科大學中英文全稱上下排列位於徽志下緣上方。
第六十條校旗:旗面為紅色,長方形,中央為黃色橫式郭沫若題寫的“中國醫科大學”與大寫英文標準字校名上下排列。
第六十二條學生年級:本科生延用軍醫學校傳統的以期形式並結合通常的公元紀年形式標識,即恢復高考後首屆入學年級是1977級(63期),2014年入學年級是2014級(100期),其他層次學生(員)按入學公元紀年形式標識,如2014年入校博士後培養人員是2014級。
第六十三條學校擁有標識專有權。
第十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本章程的制定與修訂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校黨委常委會審定,校長簽發,報遼寧省教育廳核准。
第六十五條本章程遇下列情況之一時需修訂:
(一)依據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二)學校名稱、類別層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發生變化。
(三)學校舉辦者與管理體制發生變化。
第六十六條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基本規範,學校各級各類組織機構都要以本章程為根本準則,並且負有維護章程尊嚴、保證章程實施的職責。學校管理條例、辦法及實施細則等其他規章制度應該符合本章程精神,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六十七條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八條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