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醫科大學法醫學院

中國醫科大學法醫學院

中國醫科大學法醫學院的前身是上世紀二十年代建立的滿州醫科大學法醫學教室,1946年改為瀋陽醫學院法醫學科。1948年11月,瀋陽解放,被併入中國醫科大學病理學系法醫學組。1951年,法醫學組受東北人民政府法務部委託,組織法醫培訓班,進行法醫學教學,同時為中國醫科大學40期學生開設法醫課。1952年9月,正式成立法醫學教研室,隸屬醫學基礎部。至此,相繼承擔學校各年級的法醫學教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醫科大學法醫學院
  • 創辦時間:1952年9月
  • 前身:滿州醫科大學法醫學教室
  • 屬性:醫學基礎部
學院歷史,學科簡介,法醫病理學,法醫毒理學,法醫物證學,臨床法醫學,法醫化學(毒物分析),

學院歷史

1954年,陳東啟、賈靜濤參加了衛生部組織的高等醫學院校用《法醫學教學大綱》的制訂工作。1955年,受衛生部委託承辦了全國第一期法醫師資進修班,為一些院校新建的法醫學教研室培訓師資22名。自1953年起,在陳東啟教授領導下,進行了對蘇聯著名法醫學家波波夫著《法醫學》的翻譯工作,於1955年由人民衛生出版社出版,並被衛生部審訂為全國醫學院校試用教材。
1958年,陳東啟教授由蘇聯引進抗M、抗N血清並在我國首次製備成功。同時發現利用煮沸紅細胞進行吸收以提高紅細胞的利用率。並在東北、河北、山東等中國北方五省進行上萬名漢族人ABO與MN血型分布的調查,這是我國最早的規模最大的一次血型普查,所得結果至今成為法醫血清學鑑定的重要參考數據。此外,在上世紀六十年代初期還利用分泌型人唾液製備高效價抗A、抗B、抗H血清;用混合凝集反應檢查毛髮血型;在福馬林固定臟器中檢出ABO型物質等項新技術,使科學研究水平有了顯著提高。
1979年起學校開始招收法醫專業學生(五年制)。1981年受衛生部委託舉辦了第二期法醫師資及法醫師培訓班。1982年被國家學位委員會批准為碩士授權學科。1984年受教育部委託舉辦了第三期法醫師資及法醫師培訓班,為各醫學院校開設法醫課培訓師資。
1980年3月14日,在賈靜濤倡議下,組織了我國第一個地方性法醫學會——瀋陽法醫學會。並出版了學會刊物《法醫通訊》,在推動我國法醫學術發展工作中作出積極的貢獻。
法醫學教研室自成立不但承擔法醫學教學及師資培訓,同時開展醫療事故鑑定和法醫學鑑定,由於鑑定質量較高,受到了省市衛生行政部門和公、檢、法部門的重視,成為東北地區醫療事故和法醫學鑑定中心。
1985年3月18日中國醫科大學根據國家教委決定,正式建立法醫學系,同時組建五個教研室,包括法醫病理學教研室、法醫血清學教研室、臨床法醫學教研室、法醫人類學教研室、法醫化學教研室;之後相繼成立了學系辦公室和法醫學概論暨法律教研室。
1986年7月,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為法醫學專業博士授權單位。1987年10月在中國醫科大學首次召開了國際法醫學術研討會,國內外共有200餘名專家和法醫工作者參加了會議,受到與會者好評。該院先後派出20餘名專家、學者到日本、美國、英國、澳大利亞等國家講學、考察、進修,並接收日本、英國、澳大利亞、新加坡等國家的專家學者到該院訪問、講學,在國內外廣泛地進行學術交流。
2000年5月,學校根據法醫學科發展需要,正式成立法醫學院,各教研室均具有雄厚的師資力量和較好的教學、科研設備,使教學、科研和法醫鑑定工作穩步發展,尤其是近些年來成績更為顯著。在國內外有較高聲譽,所培養的畢業生受到全國法務部門及用人單位的好評。
2003年經遼寧省司法廳批准註冊正式成立面向社會服務的法醫司法鑑定機構,宗旨為科學、客觀、公正、規範。一切活動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工作人員嚴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受到了好評。
目前,法醫學院共有教職員工31人,其中教授10人,副教授5人,講師4人,助教4人,副主任技師2人,主管技師5人,工人1人。現已培養法醫專業(本科)畢業生410餘人,共招收、培養研究生150人,其中碩士121人(畢業83人,在讀38人),博士29人(畢業17人,在讀12人)。迄今,先後舉辦了五期法醫師資及法醫師培訓班,共培訓了200餘人。舉辦了九期法醫《專業證書》大專班,共培訓了400餘人。他們畢業後受到公、檢、法系統和用人單位的一致好評。
法醫學院對教學、科研和法醫鑑定工作非常重視,充分利用專業知識和先進儀器設備的優勢,發揮全體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已承擔國家級法醫專業規劃教材主編7人次、副主編5人次,參加編寫22人次。在教學上,每年均培養一批具有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法醫專業人材輸送到全國公、檢、法、司系統(部門)和科研機構。在科研上,承擔國家自然科學基金 等各級科研課題共43項,金額121.7萬元。先後在國外及國家級雜誌發表論文256篇(1994-2006)。獲教育部科技進步獎等共17項。在司法鑑定上,每年均為司法機關、仲裁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或當事人進行法醫司法鑑定3000餘例。由於重質量、守信譽,所培養的法醫專業人材和科研、鑑定工作成績顯著,受到有關部門好評,在國內外有較高的聲譽。

學科簡介

法醫學科分為以下各學科專業:

法醫病理學

法醫病理學(forensic pathology)是研究與法律有關的人身傷亡的發生髮展規律的法醫學分支學科。暴力性死亡(因物理、化學或生物學外來因素的作用導致的人的死亡,亦稱作非自然死亡),涉及醫療事故訴訟的死亡,病死中的部分猝死(因發病急,常疑為暴力性死亡)等常涉及一些法律、法規問題,需要法醫病理學工作者運用其理論與技術通過相關檢驗對這些問題作出科學結論,為司法、行政部門對問題的最終解決提供科學依據。
法醫病理學研究和檢驗的對象主要是屍體。套用人體解剖學、病理生理學、病理解剖學及各臨床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研究:①死亡的發生髮展過程、表現形式、影響因素;②死亡形成的機制;呼吸功能、心跳功能、腦功能不可逆喪失的條件;③不同原因死亡時病理組織學變化的特徵,各種生物學活性物質表達的特點;④死後屍體物理性與化學性變化的規律及法醫學意義;⑤死亡與損傷、中毒和疾病的關係等。
法醫病理學研究檢驗目的是:
1.確定死亡原因 死亡原因的判定主要是鑑別暴力死或非暴力死。暴力死的案件往往涉及法律問題;疾病所引起的死亡以及衰老死及無生活能力的新生兒早死,部分可能涉及醫療糾紛而發生民事訴訟。
2.判斷死亡方式 暴力性死的死亡方式可分為自殺、他殺及災害事故。死亡方式的確定可為法務部門等偵察、審理案件提供必要依據。他殺屬於刑事案件,自殺與意外傷害也有涉及到刑事案件或民事糾紛的。
3.推斷死亡時間 死亡時間是指人死之後到屍體剖驗時所經過的時間。通過死亡時間的推測,可以估計死者的死亡時刻,有助於刑偵人員分析案情及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作案時間,使無辜者排除嫌疑,縮小偵察範圍。
4.推定致傷物 致傷物是指造成損傷的物體。致傷物的使用可能有職業或生活習慣特點,可以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徵;在多名犯罪嫌疑人施加暴力的情況下,造成不同部位損傷及致命傷的致傷物確定,可以為法庭審理案件時對責任程度的認定與量刑提供依據。
5.個人識別 確定某活體或屍體的身份稱為個人識別。對來歷不明、高度腐敗的屍體,飛機或輪船失事、礦井瓦斯爆炸或火災等外表毀損嚴重的屍體,首先必須弄清屍體是誰,即查明身源。只有弄清死者的身份進而了解其住所、社會關係和死亡前行蹤,才能有目的地進行偵查並提高偵查的效率。
6.醫療事故的鑑定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傷害的事故。醫療事故的防範和處理日益引起社會的普遍關注。

法醫毒理學

法醫毒理學(forensic toxicology)是研究與法律有關的由毒物所致機體生理、病理損害過程的法醫學分支學科。其研究和檢驗的對象為人體。通過對毒物在體內的代謝過程,造成機體器質性損害和功能障礙的機制及病理改變、臨床表現特點的研究和分析,對是否中毒、是否中毒致死及中毒方式、毒物的性質、毒物進入體內的途徑等作出鑑定結論。同時要闡明毒物的量與中毒或死亡的關係。
機體中毒後的組織病理學改變缺乏特徵性。因此,不能單純依據解剖的形態學改變得出結論。根據臨床症狀推測是否中毒、毒物的種類和中毒的程度;詳細地進行案情調查,了解毒物的可能來源和種類;根據屍體檢查所見推測毒物種類與性質。中毒的最終確證是依據法醫毒理學檢查與從中毒者體內分離出毒物的綜合結果。

法醫物證學

法醫物證學(science of medicolegal physical evidence)是就涉及法律問題的生物性檢材進行檢驗,解決個人識別和親權鑑定問題的法醫學分支學科。其研究和檢驗的對象是源於人體的生物性檢材,主要是各種人體成分及其分泌物與排泄物。其中最常見的是血液(血痕),約占法醫物證檢驗的80%以上。其次是精液(斑)、陰道液(斑)、唾液(斑)、毛髮、牙齒及骨骼等。物證的生物學檢材可存在於發案現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致傷物體上。
法醫物證的鑑定方法主要是血清學、免疫學、生物化學及分子生物學方法。牙齒及骨骼鑑定還要用牙科學及人類學的方法,所以法醫物證學又包括法醫血清學、法醫牙科學及法醫人類學。
所謂物證,往往要在專門檢驗之後,才能起到證據的作用。例如在被告人衣服上發現可疑血痕,他可以否認是血,也可以說是曾經屠宰某種動物,或是本人的血液(如流鼻血、月經血)。這就需要專門檢驗進行鑑定,以核對供詞。
1.親權鑑定(identification in disputed paternity)是指套用醫學、生物學和人類學的方法檢測遺傳標記,並依據遺傳學理論進行分析,從而對被檢者之間是否存在生物學親緣關係所作的科學判定。在婚生或非婚生子女撫育責任或財產繼承;產院調錯嬰兒的糾錯;強姦致孕案罪犯的認定;碎屍案中的身源認定;失散親人的尋找等涉及刑事、民事及行政部門解決有關問題是提供依據。
2.個人識別(personal identification)是指經過檢測判定被檢生物學檢材屬於哪個個體。法醫物證學的個人識別是依靠對生物學檢材與關係人遺傳標記的檢測結果對比來實現的。遺傳標記的型別不同可以排除同一性;遺傳標記的型別相同不能排除同一性;足夠的遺傳標記的型別相同則可以肯定同一性。
法醫物證學還包括:
①法醫人類學,主要是通過對骨骼、毛髮的形態學檢查,確定其所屬個體的種屬、性別、年齡、身高及民族等;
②法醫牙科學,以牙齒為檢測對象,通過形態學與排列結構檢查及/或與既往牙齒檢查治療記錄的對比,確定其所屬個體的年齡、性別或個人性。

臨床法醫學

臨床法醫學(clinical forensic medicine)是套用臨床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研究並解決與法律有關的人體傷、殘及其他生理病理狀態等問題的法醫學分支學科。檢查的對象為活體。通過對損傷所致機體生理病理狀態產生的機制、發生髮展過程及各種臨床輔助檢查結果的研究分析,對損傷的性質、損傷的程度、勞動能力、性功能及其他生理病理狀態與損傷的關係作出客觀科學的鑑定結論。
1.損傷的鑑定
損傷的鑑定包括:損傷的類型;成傷機制;致傷物的推定;損傷的性質;損傷的程度;損傷的時間等損傷的鑑定為刑事案件的審理與量刑;民事案件的審理與賠償額度的確定提供依。
2.勞動能力鑑定
法醫學鑑定主要指與損傷或疾病有關的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能力鑑定為法庭判決或保險公司處理傷害案件或疾病所致勞動能力障礙的賠償提供依據;為正確處理工傷事故造成勞動能力障礙的福利待遇問題提供依據。
勞動能力鑑定必須正確把握好鑑定時機,既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醫療終結時間。

法醫化學(毒物分析)

法醫毒物分析(forensic toxicological analysis)是研究與法律有關的毒物的分離、定性、定量的法醫學分支科學。其研究和檢測的對象主要為人體生物性檢材。通過對檢材中各種化學物質的定性與定量的分析,對檢材中是否含有毒物或其代謝衍生物、毒物的性質與毒物的量作出鑑定結論。
單純依靠毒物檢測的結果確定中毒,有時是不可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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