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中國酒模協會是由全中國地區具備一定資質條件的酒文化團體及酒類實體企業、熱愛模特藝術事業的個人、集體及其他相關企業、事業、團體自願發起組成的社團組織。成立中國酒模協會遵義分會是為了聚集多方力量、整合各界資源,更好的推動中國酒模大賽在遵義的順利舉辦,協會以弘揚民族文化,打造民族品牌為宗旨,發展酒文化,創造酒模藝術,打造酒模隊伍,推動酒文化及酒模事業的國內外發展。
成立中國酒模協會分會是為了更切合實際的根據地方酒業發展特點量身制定可行方案,為中國酒模大賽分賽區的籌辦和後期選拔酒模,做好實質性的鋪墊工作,同時便於和當地酒企及時溝通和商議,有的放矢的打造地區民族品牌,弘揚地區城市精神,給城市經濟建設添磚加瓦!
酒是一個牽動著整個經濟社會發展建設的組成部分,是民族工業與人民生活密不可分的基礎行業。貴州是酒業大省,遵義是貴州酒業的代表,遵義有多款名酒,大小酒企千餘家,酒業市場的發展直接影響遵義甚至貴州全省經濟文化的發展。近期,白酒行業市場低迷,一方面因洋酒的進入,對中國市場造成衝擊;另一方面,經銷商大量囤貨也使得白酒業面臨巨大銷售壓力。探究白酒業發展瓶頸的原因,歸根結底還在於白酒同消費群體之間存在距離感,這種距離感恰恰來自於白酒業固守的傳統。歷史經驗告訴我們,任何傳統的東西如果不同現代的消費理念和生活方式相結合,必定會逐漸失去消費群體,市場前景更無從談起。因此,白酒行業需要開闢新的道路,尋找新的增長點,其中創新必不可少,無論是產品創新、文化創新或者行銷創新,都能給行業注入新的活力。
酒模,是順應時代的新興產物,酒模時代的來臨是必然的,酒模將挑起酒業發展的歷史性重擔,擴展國內市場,打進國際市場,傳播酒文化。酒模在遵義的率先誕生,必定給貴州酒業帶來生機,給遵義帶來歷史性的發展機遇。從核心來說,酒模是融酒文化與時尚多元素為一體的,旨在表達酒內在神韻,提高酒企品牌影響力,傳播酒文化的時尚載體。用酒模們的青春、健康、智慧與時尚詮釋中華美酒的獨特內涵,同時賦予世人對中國的深入認識、對中國酒文化的深入品味。舉辦中國酒模大賽,將古老酒文化與國際時尚完美結合,培養高素質酒模群體,對中華酒文化傳播,酒禮儀以及酒類宣傳、行銷策略的發展、市場銷量的提升和品牌檔次的提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
中國酒模大賽,是中國酒和酒文化走向世界舞台的“重型武器”,是中國酒業發展的必由之路。贊助企業冠名本次大賽,可迅速提高企業的品牌形象、知名度,強有力的媒體資源,將品牌形象直達目標人群,促進企業產品銷售額,提升市場占有率。同時,中國酒模大賽不僅局限於中國,隨著酒模事業的發展,它將為民族企業打通一條走向國際的舞台,中國酒文化也將更廣泛的被世界所了解,中國酒走遍世界將不是神話!
中國酒模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名稱:中國酒模協會。
第二條本團體性質:中國酒模協會由全中國地區具備一定資質條件的酒文化團體及酒類實體企業、熱愛模特藝術事業的個人、集體及其他相關企業、事業、團體自願發起組成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改革、開放的方針,代表和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組織與團結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以自強不息的精神,發展酒模文化,創造酒模藝術,提高酒模的專業素質,打造出一支強有力的酒模隊伍。推動模酒模事業的國內外發展,為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及構建和諧社會而服務。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五條本團體業務範圍:
(一)開展酒模教學及培訓;
(二)酒模展示;
(三)酒模技能考評;
(四)開展酒文化與模特學研討活動;
(五)編撰出版酒模刊物;
(六)國內外酒模藝術及酒文化交流;
(七)舉辦國內外酒模賽事;
(八)向社會及需求單位推薦酒模人才。
第三章會員
第六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及榮譽會員。
第七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和承認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模特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或有良好的個人素質。
第八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的單位會員,由本團體備案;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榮譽會員擁有上述二至五項權利。
第十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本團體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長期不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本團體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會長任期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各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
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
本團體設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終止程式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四十條本團體業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經二0一四年七月一日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自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