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輕工機械協會

中國輕工機械協會

中國輕工機械協會成立於1989年,是國家輕工業部(現中國輕工業聯合會)批准、國家民政部註冊登記的法人,是中國唯一的全國性輕工機械行業社團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輕工機械協會
  • 外文名:CHINA LIGHT INDUSTRY MACHINERY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1989年
  • 成立單位:國家輕工業部
  • 成立地點:北京
發展歷史,主要職責,建設宗旨,組織機構,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中國輕工機械協會的會員,包括在中國境內從事輕工機械(主要包括:造紙/橡膠塑膠/釀酒飲料乳品/皮革/日用玻璃/服裝/洗滌/陶瓷/木工家具/製糖/刀片等專用設備)生產、銷售、設計和檢測的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地方行業協會和其他與輕工機械行業有關的跨地區、跨行業社團組織。
中國輕工機械協會日常工作由秘書長負責,秘書處設在北京。

主要職責

協會的主要工作 Major Work of the Association
一、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和管理規範,並組織實施。
一. To formulate and implement standards and regulations for the whole industry.
二、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委託,參與制定並組織實施行業發展規劃。
二. To participate in the formul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development plans for the light machinery industry on commission of governmental departments in charge.
三、對行業發展進行調研,為政府制定行業相關政策和法規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 To conduct research 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 and propose comments and suggestions to relevant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formulated by the government.
四、進行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發布,推進行業的網路建設,創辦刊物,開展行業諮詢服務:
四. To collect, analyze, manage and release information, promote network construction, start publications, and launch counseling for the industry.
五. 經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或委託,開展以下工作:
五. To carry out the following work under the approval or commission by the government department in charge
1、參與制定並組織實施行業發展規劃;
1. To participate in the establishment and implementation of development plans for the industry
2、開展行業統計,組織本行業技術標準、經濟標準、管理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和各項標準的宣傳、貫徹、實施;
2. To collect industrial statistics, establish and revise the technology standards, economic standards and management standards
3、開展產品認證工作;
3. To present product authentication and certification
4、對行業內重大的投資、技術改造和新產品開發項目進行前期的評估和認證工作;
4. To pre-evaluate and pre-authenticate for major investments, technical reconstruction, and new product development
5、組織開展行業新技術的推廣套用和科技成果的鑑定。
5. To promote the application of new technologies and to identify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六. 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本行業的國內外展覽會,培育國內外的專業市場,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
六. Under the commission of government or in the need of the market or industrial development, to organize exhibitions at home and abroad, cultivate professional market, promote self-discipline, regulate conduct of the whole industry, and maintain fair competition
七. 開展國內、國際間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七. To promote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 as well as cooperation in economic and technological fields
八、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積極開展職業技能和技術培訓工作。
八. Under the guidance of relevant state departments, to carry out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training programs.
九、協調和溝通本行業與輕工各行業的橫向聯繫,協調本行業各地區間和各企業間的關係。
九. To coordinate and communicate with members within the industry and other industries.
十、向政府和國家有關部門反映行業發展情況,反映會員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十. To Report to the government and relevant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about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 as well as the demands of CLIMA members, safeguard member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十一、組織開展本行業及社會的各項公益活動,承擔並完成政府有關部門委託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
十一. To launch campaigns for charity work within the industry and finish other work entrusted by the government or related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建設宗旨

協會的宗旨 The objective of CLIMA
在政府主管部門的領導下,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全方位為會員服務,促進中國輕工機械行業技術、經濟、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為輕工業生產的發展和技術進步做出貢獻。
Under the leadership of governmental departments in charge, CLIMA will comply with national laws and regulations as well as the social morality; supply all-round services for its members; enhance the technological, economical and managing level of China’s light industry machinery; and make contributions to the development and progress of light industry production and technologies.

組織機構

協會的分支機構 Branches of the Association
經國家民政部註冊登記,中國輕工機械協會已有12個分支機構:
CLIMA has already had twelve branches registered at the Ministry of Civil Affairs.
1、製漿造紙紙製品裝備分會
Pulp and Paper Machinery Branch of CLIMA
2、釀酒飲料乳品裝備分會
Wine-Making, Drink and Dairy Branch of CLIMA
3、洗滌裝備分會
Washing Machinery Branch of CLIMA
4、製革製鞋毛皮皮件裝備分會
Currying, Shoemaking and Leather Branch of CLIMA
5、玻璃裝備分會
Glass Machinery Branch of CLIMA
6、製糖裝備分會
Sugar Making Branch of CLIMA
7、科學教育分會
Science and Education Branch of CLIMA
8、陶瓷裝備分會
China Machinery Branch of CLIMA
9、服裝裝備分會
Clothing Machinery Branch of CLIMA
10、機械刀片分會
Mechanical Blade Branch of CLIMA
11、罐頭裝備分會
Can Machinery Branch of CLIMA
12、木工家具裝備分會
Wooden Furniture Machinery Branch of CLIMA
協會秘書處的辦公地址
Business Address of the Secretariatof the Association
地 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皇城根南街33號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中國輕工機械協會,英文名稱:CHINA LIGHT INDUSTRY MACHINERY ASSOCIATION,縮寫:CLIM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輕工機械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科研院所、大專院校以及個人自願結成的跨地區、部門、所有制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發揮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在政府部門的領導下,為會員提供多方位的服務;促進輕工機械行業經濟、技術和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加強輕工機械行業與輕工各行業的聯繫,為輕工業生產的發展和技術進步服務。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和管理規範,並組織實施;
(二)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委託,參與制定並組織實施行業發展規劃;
(三)對行業發展進行調研,為政府制定行業相關政策和法規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進行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發布,推進行業的網路建設,依照有關規定創辦刊物,開展行業諮詢服務;
(五)經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或委託,開展以下工作:
1、參與制定並組織實施行業發展規劃;
2、開展行業統計,組織本行業技術標準、經濟標準、管理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和各項標準的宣傳、貫徹、實施;
3、開展產品認證工作;
4、對行業內重大的投資、技術改造和新產品開發項目進行前期的評估和認證,並參與項目的監督實施;
5、組織開展行業新技術的推廣套用和科技成果的鑑定,
(六)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本行業的國內外展覽會,培育國內外的專業市場,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
(七)開展國內、國際間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八)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積極開展職業技能和技術培訓工作;
(九)協調和溝通本行業與輕工各行業的橫向聯繫,協調本行業各地區間和各企業間的關係;
(十)向政府和國家有關部門反映行業發展情況,反映會員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十一)組織開展本行業及社會的各項公益活動,承擔並完成政府有關部門委託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
第三章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秘書長審查批准,在下次理事會通過;
(四)繳納當年會費;
(五)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一般最多三年)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 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 、副會長 、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 、副會長 、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 、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如果有實體機構,請選中此選擇框) 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8 年05 月13 日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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