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軸承工業協會

中國軸承工業協會

中國軸承工業協會(China Bear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Association ,CBIA),成立於1988年,是以軸承及其零部件生產企業為主,包括研究所、設計院、高校、相關行業企業及事業單位自願參加組成的不受地區、部門隸屬關係和所有制限制的全國性行業組織。經國家民政部批准,具有社會經濟團體法人資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軸承工業協會
  • 外文名:China Bear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Association 
  • 註冊機構:民政部
  • 業務主管: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登記證號:3374
  • 社會信用代碼:51100000500000509F
  • 組織狀態:正常
主要職能,機構宗旨,主要職責,組織結構,組織章程,

主要職能

機構宗旨

中國軸承工業協會以代表和維護全行業共同利益,團結行業力量,促進行業振興與發展為宗旨。在政府與行業企業之間、行業與國內外用戶之間、國內外同行業企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和參謀助手作用,是市場經濟的中介組織,積極為政府、行業和會員(企業)服務。

主要職責

中國軸承工業協會主要工作任務是:調查研究行業的現狀及發展方向,向政府反映行業的意見和要求;接受政府部門委託,對行業發展規劃及有關技術經濟政策提出建議;組織交流企業改革、管理、技術、質量、經濟等方面經驗;組織行業統計信息,蒐集、分析、發布行業有關經濟技術等信息資料;開發人力資源,加強職工教育,組織人才培訓,推廣套用新技術、新成果;組織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舉辦國內及國際軸承展覽會,幫助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等等。以多種服務形式,推動行業發展。

組織結構

國軸承工業協會秘書處是常設機構,設在北京,負責協會的日常工作並協調各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內設信息部。根據工作需要,中國軸承工業協會設有規劃發展諮詢工作委員會、技術委員會、企業管理委員會、人力資源工作委員會和價格委員會等五個分支機構。 為了推動和加強全國軸承行業的信息服務和軸承專業展覽工作,經批准,中國軸承工業協會正式註冊成立了“北京中軸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中軸協(北京)會展有限公司”。協會的刊物有:“軸承工業”、“軸協動態”、“軸承工業動態”、“中國軸承信息報”等。
中國軸承工業協會遵循我國對外開放方針和政策,熱忱與世界各國同行及相關行業組織建立聯繫,開展多種形式的友好交往與合作以推動軸承工業的共同發展。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中國軸承工業協會(簡稱中軸協),英文名稱:CHINA BEARING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CBIA)。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是由全國軸承行業的製造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相關行業的有關單位自願參加組成的不受地區、部門和所有制限制的社團組織,是非營利性社會經濟團體,是民政部核准登記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高舉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偉大旗幟,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綱領,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範,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全心全意為會員和企業、為行業、為政府提供雙向服務,代表和維護全行業共同利益及會員的合法權益;成為聯繫政府和企業的橋樑與紐帶,協助政府開展有關行業服務工作;團結全行業力量,推動軸承工業的振興和發展,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監督,接受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代管監督。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具有調查研究、提出建議、組織協調、行業自律、信息引導、諮詢服務、國際交流基本職能,主要業務範圍是:
(一) 對軸承行業改革和發展的情況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制定行業改革方案、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技術政策、法律法規及行業改革與發展方向等重大決策提供建議和服務;
(二) 對於軸承行業發展有關的技術、經濟政策和法規、規章的運行進行跟蹤研究,及時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和會員、企業的意見和要求,提出需要完善的建議;
(三) 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行業信息,組建行業技術和經濟信息網路,開展行業信息統計工作。對行業及企業的技術經濟指標與運行態勢進行分析、研究和交流,採取多種方式及時了解軸承產品的國內外市場動態和技術進步趨勢,並進行市場預測預報,為政府和企業決策提供信息服務。
(四)開展企業管理診斷諮詢服務,加強軸承行業精神文明和企業文化建設,推進企業按市場機制進行體制創新、管理創新、技術創新,促進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不斷提高企業在國內外市場的競爭能力;
(五) 受委託對行業內重大投資、改造、開發項目的先進性、經濟性、可行性等進行前期調研、論證工作,並提供建議。為用戶的採購、項目招標提供推薦意見。
(六) 協助政府組織、修訂行業技術、經濟、管理等各種標準,並組織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開展行檢、行評,對不符合標準的產品和企業,建議政府有關部門採取行政措施;
(七) 收集和發布行業產品質量信息,協助政府搞好本行業產品質量管理工作,為企業改進產品質量提供診斷、諮詢服務,向國內外用戶推薦行業的優質產品;
(八) 溝通信息、協調關係,為企業資產重組、專業化協作等牽線搭橋,促進行業結構的合理調整;
(九) 根據行業的特點,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性機制、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促進企業公平競爭;
(十) 認真做好行業內部的價格協調和價格自律工作,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十一) 大力推行品牌戰略,積極實施技術創新,樹立企業自主品牌,打擊假冒偽劣產品。組織企業開展技術交流與聯合開發活動,受委託組織行業產品、技術鑑定,大力推廣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為企業提供技術諮詢及各種形式的技術服務,不斷促進行業技術進步;
(十二) 加強國際交流,舉辦國內及國際軸承及其專用裝備展,發展與國外相關民間組織的聯繫,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國際技術經濟交流活動,為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創造條件;
(十三) 組織交流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和職工培訓(包括“三高人才”培訓)的經驗,並根據需要組織多種形式的職工培訓和專項培訓,對行業職工隊伍素質和結構進行分析,向政府提供加強職工隊伍建設的政策建議;
(十四) 組織開展宣傳交流工作;
(十五) 承擔政府交辦以及相關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主要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自願申請加入。
(二) 在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三) 具有法人資格;
(四) 具有相應的生產經營手段,企業管理有一定基礎,產品質量有信譽。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向本會提交入會申請書,同時提供本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 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申請入會單位填寫會員登記表後,由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確認,並在協會刊物正式發表,即成為本會會員;
(四) 會員單位須委派一名現職主要負責人代表本單位參加本會的活動,並指派一名聯絡員與本會聯繫。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維護行業的整體利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數據、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本會研究確認後在協會刊物正式發表,則為正式退會。
會員如果2年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予以除名。若該會員對本會決定有異議的,可要求複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中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 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四年。若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推舉名譽理事長、聘請專務委員;
(七) 根據理事長提名,選舉或罷免秘書長;
(八) 根據理事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或免職;
(九) 決定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消;
(十)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 審查理事的增補和變更;
(十二)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理事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若有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在任職時年齡不超過65周歲,理事長、秘書長為專職;
(四)熱心軸承工業協會工作,是會員單位的現職主要負責人;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須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要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 提名正、副秘書長人選,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 代表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 其他須由理事長行使的職權;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組織制定本會內部的各項規章制度;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適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
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
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 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二○○五年六月六日會員大會修訂並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會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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