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1987年,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中國第一家財務公司――東風汽車工業財務公司成立,之後又有九家財務公司相繼批准成立。1988年4月,在中山、重汽等財務公司的倡導下,成立了全國財務公司聯合會(簡稱全國財聯)。當時,全國財聯僅是一個以經驗交流和合作為目的的非正式的自願聯合的民間組織。在這次會上,成立了理事會,通過了一個簡單的章程。
集團財務公司任第一屆理事長單位,並確定一年一屆,由會員單位輪流擔任理事長。
中國財務公司協會的會員是中國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產生於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為企業集團發展配套的非銀行
金融機構,實質上是大型企業集團附屬的金融公司。
先由中山集團財務公司任第一屆理事長單位,並確定一年一屆,由會員單位輪流擔任理事長。
1993年,在全國財聯第四屆理事會上,當時的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王歧山同志支持並表示同意,在全國財聯的基礎上批准成立一個財務公司全國性的行業自律性組織。之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民政部註冊,中國財務公司協會於1994年8月正式成立,具有了合法的地位。並於1994年9月18日,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了中國財務公司協會成立大會。同時,舉行了中國財務公司協會第一次會員大會暨第一屆理事會,通過了協會章程,產生了第一屆理事會,中國有色財務公司黨五喜同志當選為理事長。
中國財務公司協會分別於1996年4月、1998年10月、2000年12月在
北京召開了第二次(屆)、三次(屆)一次、三次(屆)二次會員大會,並在每年都召開理事會會議。
建設宗旨
中財協會的活動宗旨是:遵守
憲法、
法律、法規和國家
政策,遵守社會道德尚;接受主管機關委託,組織財務公司貫徹執行國家的金融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對財務公司進行同業自律管理,發揮財務公司與主管機關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維護財務公司的合法利益,促進財務公司的健康發展,服務中國經濟建設。
業務範圍
1、組織財務公司貫徹執行國家的金融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促進財務公司的健康發展。
中國財務公司協會交流會議
2、接受
主管機關委託,實施對財務公司的同業自律管理,制定財務公司的業務經營規則。
依據主管機關的授權範圍,制定同業的利率執行辦法。
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制定同業的各項業務手續費率標準。
依據主管機關的有關規定,制定同業的存款、貸款、投資、證券、結算、擔保、財務、會計等業務管理辦法。
制定同業之間的業務代理規則。
制定同業之間的資金融通規則。
規定禁止同業從事某一特定類型的業務或使用某一特定類型的金融工具。
制定同業之間業務糾紛的仲裁辦法。
制定主管機關委託的其它同業管理事項。
3、就有關財務公司政策法規以及涉及財務公司的共同利益問題,向主管機關及其它政府部門提出建議或意見。
4、調查研究
財務公司業務經營情況,委託有關機構對會員進行資信評級,定期向主管機關報告工作。
5、推進財務公司之間的聯繫、交流與合作,協調財務公司業務活動中的關係,組織協調財務公司間的資金融通業務。
6、收集國內外有關經濟
金融的信息資料,提供諮詢服務。
7、組織財務公司進行學術研究、經驗交流、專業人員培訓和業務考察等活動,推進財務公司的業務發展,促進財務公司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
8、進行財務公司的宣傳,增強社會對財務公司的了解。
9、為實現中財協會宗旨出版雜誌或簡報。
10、開展與其它有關國際性、地域性協會組織的交流與合作,參加有關的國際組織。
11、其它有利於實現中財協會宗旨的業務。
理事成員
監事長 楊聖軍 中航第一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副會長 李占國 海爾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副會長 姚文中 武漢鋼鐵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副會長 謝尉志 中海石油財務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副會長 蘭雲生 中油財務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秘書長 羅新泉
組織章程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中文名稱為“中國財務公司協會”,簡稱“中國財協”,英文名稱為“China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inance Companies”,縮寫為“CNAFC”。
第二條 中國財協是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以下簡稱“財務公司”)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自律組織,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以下簡稱“民政部”)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中國財協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的職責,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推動財務公司行業規範、穩健發展。
第四條 中國財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財協住所在中國北京市。
主要職責
第六條 中國財協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細則,制定自律管理辦法,建立自律公約和自律管理辦法執行情況的檢查和披露制度。受理會員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投訴,採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
(二)接受政府部門委託,組織制定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推動實施並監督會員執行,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三)協助推進財務公司信用體系建設,加強誠信監督;
(四)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促進財務公司加強從業人員自律;
(五)對於違反中國財協章程、自律公約、自律管理辦法等致使行業利益受損的會員,可按有關規定實施自律性處罰,並及時報告中國銀監會;
(六)對會員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及時報告中國銀監會或有關司法機關。必要時協助中國銀監會或有關司法機關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第七條 中國財協履行下列行業維權職責:
(一)參與中國銀監會等部門組織的有關財務公司行業改革發展以及與行業權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財務公司行業有關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二)向企業集團和中國銀監會等部門反映影響財務公司行業改革和發展的問題,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爭取有利於財務公司發展的外部環境;
(三)組織會員開展行業維權調查,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債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第八條 中國財協履行下列行業協調職責:
(一)接受會員委託,協調與政府有關部門之間的關係,協助中國銀監會等部門落實有關政策、措施;
(二)接受會員委託,協調與相關金融機構的關係,促進雙方公平、合理地開展業務合作;
(三)接受會員委託,協調會員與企業集團及其成員單位之間的關係,促進會員在企業集團內更好地發揮金融服務功能;
(四)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公正、合理調解各種爭議,營造良好的業內環境;
(五)加強同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繫,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維護財務公司行業聲譽。
第九條 中國財協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建立會員間信息溝通機制,組織開展會員間的業務、技術、信息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二)組織開展與境內外金融機構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三)加強與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信託業等相關行業協會的溝通、交流與合作;
(四)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宣傳財務公司相關政策、功能、作用,提高行業社會影響力;
(五)推動財務公司金融創新,增強行業可持續發展能力;
(六)組織財務公司從業人員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七)進行行業研究分析。
第十條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或中國銀監會等有關部門和會員委託的其他事項。
會員
第十一條 中國財協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凡經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財務公司,承認本章程,均可自願申請加入中國財協,成為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出入會申請,並提交申請檔案;
(二)秘書處進行初步審核;
(三)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公告,並向申請人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三條 入會申請檔案包括: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名稱、法定住所,載明申請人承認本章程並參加其活動;
(二)中國銀監會頒發的金融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簡歷;
(四)申請人及所在集團的情況簡介;
(五)中國財協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
第十四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並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審議權和表決權;
(二)其合法權益受侵犯時,請求中國財協提供幫助;
(三)參加中國財協組織的活動並獲得其提供的服務;
(四)通過中國財協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
(五)對中國財協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對向中國財協提供的商業機密,要求中國財協給予保密;
(七)對中國財協給予的處分有請求聽證、陳述和申訴的權利;
(八)退會自由;
(九)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中國財協章程和有關行業自律管理規定;
(二)執行中國財協決議;
(三)維護中國財協聲譽和合法權益;
(四)支持中國財協工作,承擔中國財協委派的各項任務;
(五)接受中國財協有關詢問和調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中國財協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會員委派會員代表一名,代表其在中國財協履行職責。會員代表應當是會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託的主要負責人。會員更換代表,須向中國財協書面報告,並經理事會或授權機構確認。
第十七條 會員發生下列情形的,應在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國財協報告:
(一)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變更的;
(二)合併、分立、解散、清算、破產的;
(三)被監管機關行政處罰、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的。
第十八條 會員在一年內不參加中國財協組織的任何活動或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九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員資格終止:
(一)自願或自動退會;
(二)違反本章程規定,被取消會員資格;
(三)會員法人資格依法終止。
第二十條 會員自願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
第二十一條 會員違反本章程和行業自律制度,中國財協根據情節輕重可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1-6個月;
(四)取消會員資格。
受到上述處分的會員有權向理事會申請複議。理事會收到複議後應做出答覆。會員對答覆不服的,可向會員大會申請裁決。會員大會裁決為最終裁決。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 中國財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中國財協章程;
(二)審議批准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四)審議決定會費繳納標準;
(五)決定中國財協的合併、分立和解散、清算等有關終止事項;
(六)審議決定對違反中國財協章程或行業自律制度會員的處分及取消會員資格的處理;
(七)審議批准需經會員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舉行臨時會員大會。臨時會員大會不得研究提議議題之外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中國財協開展日常工作。理事會可根據需要下設若干專業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會員理事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主要負責人擔任。非會員理事包括專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和相關專家,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八條 理事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註冊資本金合規,經營狀況良好,連續三年有較好業績,無違規行為和不良記錄;
(二)關心、熱愛中國財協工作,積極參加中國財協活動,熱心為會員單位服務,代表會員利益;
(三)履行會員義務;
(四)入會滿兩年。
第二十九條 理事在任職期間,其所在理事單位由於經營不善受到處罰或給業界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理事會根據情況決定其理事單位資格的暫停事宜,並向中國銀監會書面備案;在下一次會員大會上提議取消其理事單位資格。
第三十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制定和頒布行業自律制度、業務指導意見及職業道德規範;
(五)對會員遵守中國財協章程及行業自律制度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中國財協章程及行業自律制度的會員提出處分意見;
(六)決定會員入會;
(七)決定會員的表彰、獎勵事宜;
(八)制定中國財協年度工作計畫及審核秘書處提交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
(九)制訂會費繳納方案,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十)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十一)決定聘用秘書長和副秘書長;
(十二)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十三)制定中國財協基本規章制度;
(十四)決定中國財協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以及秘書處內部機構設定等;
(十五)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十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可以連任。會員理事在任期內如發生離任等情況時,應由所在會員單位函告中國財協,繼任者自動接任前任在中國財協的任職,並由中國財協公告各會員單位。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專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經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十四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三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三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三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方能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決議,須經到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三十八條 中國財協設監事會,作為保證會員遵循本章程和行業自律管理規定以及協會自身規範建設的監督機構。
第三十九條 監事單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由監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主要負責人擔任。
第四十條 監事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註冊資本金合規,經營狀況較好,無違規行為和不良記錄;
(二)履行會員義務;
(三)入會滿兩年。
第四十一條 監事在任職期間,其所在單位由於經營不善受到處罰或給業界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監事會根據情況決定其監事單位資格的暫停事宜,並向中國銀監會書面備案。
第四十二條 中國財協的理事、監事不得同時兼任。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以下職責: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
(三)監督中國財協會費的收取以及財務預決算的執行情況;
(四)監督中國財協依照章程和會員大會決議開展工作;
(五)監督會員履行義務;
(六)負責組織對會員投訴進行調查取證;
(七)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四十四條 監事會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可以連任。監事會換屆與理事會同期進行。
第四十五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向理事會、會員大會提交的報告須經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的同意。
第五節 秘書處
第四十七條 中國財協設秘書處為中國財協的日常辦事機構。
第四十八條 根據精簡高效的原則,秘書處採取由會員單位派駐和外部聘用等方式選配專職工作人員,逐步實行年輕化、專業化、職業化。
第四十九條 秘書處履行下列職責:
(一)具體組織實施會員大會及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並將實施情況報告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組織研究財務公司發展中的難點、熱點和焦點課題;
(三)開展調查研究、組織交流考察和人員培訓等各類活動;
(四)制定秘書處內部管理制度和崗位職責;
(五)及時向會員轉達有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六)編輯出版中國財協刊物、信息;
(七)負責行業研究分析;
(八)負責中國財協的對外聯絡;
(九)負責管理中國財協會費,並定期向理事會匯報;
(十)其它由會員大會、理事會交辦的工作。
第六節 會長、專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
第五十條 中國財協設會長一名、專職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監事長一名。
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由其所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主要負責人擔任,經中國銀監會審查同意後報民政部備案。
專職常務副會長由中國銀監會推薦,由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報民政部備案。
第五十一條 會長、專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每屆任期兩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五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在履職期間,不在會員單位擔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時,應在一個月內辭去其在中國財協的職務。由其所在會員單位提名新的人選,經理事會或監事會選舉後產生新的會長、副會長和監事長。
第五十三條 會長、副會長、監事長、會員單位理事、監事在任職期間,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分或給中國財協及會員造成重大損失和不良影響的,不得繼續擔任中國財協有關職務。
第五十四條 會長為中國財協的法定代表人,中國財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簽署中國財協的決議和有關重要檔案;
(四)組織、領導中國財協各項重大工作;
(五)提名秘書長人選,提交理事會決定。
第五十五條 專職常務副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 協助會長主持中國財協日常工作;
(二) 具體領導中國財協秘書處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人選,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五十六條 監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 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 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 主持監事會工作。
第五十七條 中國財協設秘書長一名。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由理事會決定是否聘任,並報中國銀監會審查同意後,報民政部備案。
秘書長為專職工作人員,不得在財務公司兼任其他職務。
秘書長在任期內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研究並報中國銀監會審查同意後,可予以解聘,並由理事會指定臨時代理秘書長或按照規定程式聘任產生新的秘書長。
第五十八條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會長和專職常務副會長,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內部機構開展工作;
(三)組織制定秘書處內部管理制度、崗位職責,並監督執行;
(四)提出秘書處工作人員聘用計畫和名單,報專職常務副會長決定;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十九條 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民政部關於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的任職基本條件;
(二)在業內有較大影響和較高聲望;
(三)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其他經濟工作9年以上並在金融機構等有關單位擔任過相應領導職務;
(四)熱愛中國財協工作;
(五)任職前三年內其本人及所在公司未受過銀監會等政府機關或集團公司處罰;
(六)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經費使用
第六十條 中國財協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六十二條 中國財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職責和中國財協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十三條 中國財協接受捐贈、資助的資產,應按捐贈、資助人的要求使用並報告使用情況。
第六十四條 中國財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每年應聘請專業機構對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並建立會費使用情況報告制度。
中國財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五條 中國財協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監事會的監督。
第六十六條 中國財協接受中國銀監會和民政部組織的財務審計,審計報告提交理事會。
第六十七條 中國財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八條 中國財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財產處理
第六十九條 中國財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七十條 中國財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銀監會審查同意。
第七十一條 中國財協終止前,須在中國銀監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七十二條 中國財協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三條 中國財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銀監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則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自中國銀監會審查同意、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