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發展
2004年6月21日,中國西藏文化保護與發展協會成立大會開幕式暨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央統戰部部長
劉延東在成立大會上講話。全國政協副主席
帕巴拉·格列朗傑宣布中國西藏文化保護與發展協會成立。
阿沛·阿旺晉美當選為協會會長,帕巴拉·格列朗傑及
朱維群、
拉巴平措等13人當選為副會長。
熱地、劉延東以及著名學者
費孝通、
季羨林先生等被聘為協會名譽會長。
2009年,阿沛·阿旺晉美因病去世,次年,帕巴拉·格列朗傑接任第二屆會長。
2016年11月23日,中國西藏文化保護與發展協會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在北京召開。大會總結回顧了二屆理事會成立6年來的工作,審議並通過了理事會工作報告,推舉產生了新一屆理事會領導成員。全國政協副主席帕巴拉·格列朗傑當選中國西藏文化保護與發展協會第三屆會長。
2018年12月6日,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舉行頒證儀式,為中國西藏文化保護與發展協會等18家單位頒發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中國西藏文化保護與發展協會副秘書長金志國代表協會領取了許可證。這意味著中國西藏文化保護與發展協會也成為全國第一家獲得許可證的非專業新聞宣傳單位。
協會宗旨
遵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廣泛聯繫國際國內有關組織和人士,致力於保護和發展西藏文化,維護人權,促進西藏各民族的團結和睦和共同繁榮進步。
業務範圍
(一)對西藏文化的歷史、現狀及發展趨勢進行調查研究,向政府及經濟社會組織提出有關保護和發展西藏文化的具體建議;
(二)在國內外舉辦西藏文化展覽和學術研討會,全面、真實地介紹西藏的宗教、教育、藝術、民俗、醫藥、旅遊、環境保護等;
(三)參加聯合國人權會和聯合國經濟社會發展領域會議,以及聯合國非政府組織會議、亞太區域會議等;
(四)組織藏學家及西藏藝術團出國訪問,邀請國外友好人士到西藏考察,廣泛聯繫國外藏胞並提供相關服務等;
(五)爭取、幫助、組織、推動國內外組織和企業為西藏文化保護與發展項目投資、培訓人員;
(六)依據國家法律在國內外籌集資金,資助西藏文化保護與發展方面的項目;
(七)提供西藏文化諮詢服務。
歷任領導
第一屆
會長:阿沛·阿旺晉美(藏)
副會長(13名):帕巴拉·格列朗傑(藏) 朱維群 拉巴平措(藏) 嘉木樣·洛桑 久美·圖丹卻吉尼瑪(藏) 恰白·次旦平措(藏) 尼瑪次仁(藏) 甲熱·洛桑丹增(藏) 才旦卓瑪 (女,藏) 馮驥才 周明甫 周和平 葉小文
單霽翔 秘書長(法人代表):朱維群(兼)
副秘書長(5名):斯 塔(藏) 格 勒(藏) 邊巴扎西(藏) 常為民 姚茂臣(侗)
常務理事(共52名 按姓氏筆畫排列):才 讓(藏) 才旦卓瑪 (女,藏) 才旺扎西(藏) 大丹增(藏) 王洛林 巴桑頓珠(藏) 丹珠昂奔(藏) 尼瑪次仁(藏) 葉小文 甲熱·洛桑丹增(藏) 永仲嘎瓦(藏) 馮驥才 畢 華(女) 朱維群 次旺俊美(藏) 伍淑清(女) 許廣智(蒙古) 朱曉明 那倉·向巴昂翁(藏) 阿沛·阿旺晉美(藏) 李衛紅 李盛霖 張 柏 楊 釗 楊潔篪 拉巴平措(藏) 帕巴拉·格列朗傑(藏) 周和平 周明偉 周明甫 單霽翔 邱維廉 恰白·次旦平措(藏) 圖道多吉(藏) 旺堆次仁(藏) 格 勒(藏) 錢小芊 桑頂·多吉帕姆·德慶曲珍(女,藏) 珠康·土登克珠(藏) 常榮軍 郭炳湘 蔣堅永 策墨林·丹增赤列(藏) 董雲虎 韓書力 斯 塔(藏) 喜饒尼瑪(藏) 強巴赤列(藏) 雷菊芳(女) 賴尚龍 嘉木樣·洛桑久美·圖丹卻吉尼瑪(藏) 廖曉軍
第二屆
常務理事(43人,按姓氏筆畫排列)
大丹增(藏)、才讓(藏)、才旺扎西(藏)、王洛林、伍淑清(女)、剛堅(藏)、孫海燕(女)、 安七一、朱之鑫、次旺俊美(藏)、許廣智(蒙古)、那倉·向巴昂翁(藏)、吳長江、張小安、張曉明(女)、楊 釗、沈開運、邱維廉、周明偉、圖道多吉(藏)、旺堆次仁(藏)、林佑輝、羅 梅(女,藏)、鄭 堆(藏)、姜 昆、格 勒(藏)、桑頂·多吉帕姆·德慶曲珍(女,藏)、珠康·土登克珠(藏)、郭 炎、郭炳湘、常榮軍、喜饒尼瑪(藏)、程 濤、童明康、策墨林·丹增赤列(藏)、董雲虎、蔣堅永、謝 元、韓書力、韓美林、魯 昕(女)、賴尚龍、雷菊芳(女)
第三屆
第三任會長:帕巴拉·格列朗傑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為“中國西藏文化保護與發展協會”,英文全稱‘CHINA ASSOCIATION for PRESERV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IBETAN CULTURE’,英文縮寫‘CAPDTC’。
第二條:本協會是具有
獨立法人地位的全國性非營利社會團體,是由熱愛西藏文化、關心西藏文化的保護與發展事業的國內外人士自願聯合組成的非政府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廣泛聯繫國際國內有關組織和人士,致力於保護和發展西藏文化,維護人權,促進西藏各民族的團結和睦和共同繁榮進步。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對西藏文化的歷史、現狀及發展趨勢進行調查研究,向政府及經濟社會組織提出有關保護和發展西藏文化的具體建議;
(二)在國內外舉辦西藏文化展覽和學術研討會,全面、真實地介紹西藏的宗教、教育、藝術、民俗、醫藥、旅遊、環境保護等;
(三)參加聯合國人權會和聯合國經濟社會發展領域會議,以及聯合國非政府組織會議、亞太區域會議等;
(四)組織藏學家及西藏藝術團出國訪問,邀請國外友好人士到西藏考察,廣泛聯繫國外藏胞並提供相關服務等;
(五)爭取、幫助、組織、推動國內外組織和企業為西藏文化保護與發展項目投資、培訓人員;
(六)依據國家法律在國內外籌集資金,資助西藏文化保護與發展方面的項目;
(七)提供西藏文化諮詢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本協會吸收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七條:凡承認本協會章程,自願申請加入本協會,熱心參與西藏文化保護和發展事業並作出一定貢獻的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會員。
第八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遞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協會活動;
(3)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4)會員有申請退會的自由;
(5)經本協會批准獨立開展業務範圍內有關活動;
(6)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2)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3)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4)接受本協會業務指導;
(5)支持本協會的工作和活動;
(6)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7)按期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會員退出協會應提出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經常務理事會批准。
第十二條: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被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視情況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人員組成、產生和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決定工作方針和工作任務;
(3)審議和批准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選舉理事;
(5)決定終止事宜;
(6)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大會決議須經過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換屆前6個月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下一屆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本協會設理事會作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
第二十條: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3)主持本協會工作;
(4)批准理事的增補;
(5)選舉和罷免正副會長、正副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6)聘請本協會名譽會長、特邀常務理事、特邀理事;
(7)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8)決定工作規劃大綱並監督實施;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會員的吸收與除名;
(11)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執行第二一條各項職能。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主持日常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秘書長為本協會法人代表。
第二十五條: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1)召開和主持常務理事會(必要時,可委託副會長主持);
(2)代表常務理事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3)檢查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六條: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1)主持本協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選,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各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和較高威信;
(2)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3)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4)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5)每屆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可設榮譽職務,包括名譽會長、名譽理事、顧問等,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設秘書處為日常辦事機構,負責協會日常事務的辦理。
第五章 經 費
第三十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國內外各界人士和團體、企事業單位的捐助;
(3)政府資助;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挪用,並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經費使用計畫、方案、規則,報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實施。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對經費使用的項目進行跟蹤評估,及時進行必要調控。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財務狀況接受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員的監督。經費來源屬於政府資助或者社會捐助的,接受審計單位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以及福利待遇等,按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會 址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七章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經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一條:修改後的章程,須及時(30日內)報有關部門核准生效。
第八章 終 止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活動,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由政府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前,須成立財產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原則停止清算以外的一切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2004年6月21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政府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