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概況 歷史概況 中國華僑公益基金會,其前身為中國華僑文化福利基金會、中國華僑經濟文化基金會,由中國僑聯在上個世紀八十年代發起成立。1985年12月28日經國務院僑辦復文同意成立,1986年經報國家體改委備案認可後開始籌備工作,1988年6月25日經中國人民銀行(1988)295號文批覆同意成立,1992年8月3日經民政部正式頒發社團法人登記證書,系全國性基金會,獨立基金會法人,主管部門為中國僑聯。理事長、法定代表人為喬衛。
1996年2月成立第二屆理事會,理事長、法定代表人變更為當時中國僑聯副主席何添發,副理事長朱添華(當時中國僑聯副主席),秘書長張曉光。1997年8月,秘書長變更為原中國僑聯經濟工作部副部長竺新原,其同時任副理事長。在第二屆理事會領導下,基金會開始進行清理整頓,重新清理資產,改正借貸行為。至1997年底,使基金會資產總額達到421萬元,達到全國性基金會的有關規定。1998年10月5日,民政部正式批覆同意更名為中國華僑經濟文化基金會。在1999年底至2000年初,按國家對社團、基金會清理整頓複查要求,再次對基金會進行整頓。按民政部範本修改了章程,建立完善有關制度,進行重新登記,辦理法人代表變更等手續,獲取新頒發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社證字第4145號)和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代碼為50001129-1,機構類型為社團法人。業務範圍由“接受捐贈,專項資助”擴展為“募集資金,專項資助,國際合作”,大大增加了我基金會的業務範圍。
1999年12月27日,第三屆理事會成立。理事長變更為中國僑聯主席林兆樞,法定代表人變更為當時中國僑聯副主席郭麟恭。何添發,朱添華,竺新原為副理事長,竺新原兼秘書長。2003年9月,本屆理事會成員增加至40位。2005年8月3日,基金會完成法人登記換證工作,登記證號為基證字第0060號。
2006年3月13日,基金會第四屆理事會成立,理事長、法定代表人變更為中國僑聯副主席林明江,何添發、郭麟恭、邱維廉、陳守仁、竺新原為副理事長,竺新原兼秘書長。
2007年9月11日,召開基金會第四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陳守仁先生改任名譽理事長,增補陳亨利先生為副理事長。
2008年5月8日,劉奇為副理事長兼秘書長。
2010年9月,基金會法定代表人變更為中國僑聯副主席喬衛。
2010年12月20日,召開換屆大會暨第五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喬衛當選為理事長,副理事長為王彬成、 劉奇、莊少卿、莊永興、何宏興、沈偉娟、陳亨利、林少邁、林龍安、姚志勝、程超輝、顏寶鈴,劉奇兼任秘書長。
2011年3月31日,為進一步擴大服務範圍,經民政部批准,更名為中國華僑公益基金會。
2018年7月17日,中國華僑公益基金會“百乘助學基金”在京成立。該基金旨在以科技創新為手段,以金融服務平台為依託,充分發揮企業公益帶頭作用,創新“網際網路+”扶貧助學模式,幫助貧困地區提高教育水平。
組織會徽 中國華僑公益基金會英文翻譯為:OVERSEAS CHINESE CHARITY FOUNDATION OF CHINA,縮寫為OCCFC.
含義是:中國龍、中國紅,世界華僑華人都是龍的傳人,昂揚向上的龍頭代表著中華民族不屈不撓奮發向上的精神;圓形為中國玉璧,代表著和諧、圓滿、祝福、團結、吉祥如意、眾志成城。
五屆理事 理 事 長 喬 衛
副 理 事 長
劉 奇 莊少卿 莊永興 何宏興 何繼寧 沈偉娟 林少邁 林龍安 姚志勝 程超輝 顏寶鈴
秘書長 何繼寧
理 事
王樂茵 劉 霞 陳 馳 邵 誠 張曉梅 張威武 周月萍 林正佳 林冠標 郝 彬
姚國華 袁卓京 徐大群 高美真 詹開勇
監 事
高天仕 耿誠聰
募捐範圍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全國,並接受海外僑胞自願捐贈。本基金會的宗旨是發揚僑胞熱心公益事業的優良傳統,支持華僑事業和僑界關心的經濟、文化、科技、教育、衛生、福利等各項公益事業的發展,竭誠為社會服務,為海內外廣大僑胞服務。本基金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獲得榮譽 2004年全國先進民間組織
獲2005年中華慈善獎【中國僑聯“僑心工程”獲“中華慈善獎”】
榮獲2006年社會公益示範工程【中國僑聯“僑心工程”榮獲首屆“社會公益示範工程”十佳示範項目獎】
榮獲“2006年中華慈善獎”提名獎
獲2006年全國巾幗文明崗【中國僑聯公益事業管理服務中心獲“全國巾幗文明崗榮譽稱號”】
獲2008年中華慈善獎
榮獲“2009年中華慈善獎”提名獎
榮獲全國四A級基金會評估等級
2011年全國先進民間組織
2011年獲得汶川地震後恢復重建先進集體、
2012年“祖國惦念你——全球華僑華人大型公益晚會”獲得第七屆“中華慈善獎”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華僑公益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全國,並接受海外僑胞自願捐贈。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 發揚僑胞熱心公益事業的優良傳統,支持華僑事業和僑界關心的經濟、文化、科技、教育、衛生、福利等各項公益事業的發展,竭誠為社會服務,為海內外廣大僑胞服務。本基金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一千八百六十萬元,來源於海外僑胞、港澳台同胞和廣大歸僑、僑眷和社會各界的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簡稱中國僑聯)。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東城區北新橋三條甲一號,郵編:100007 。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遵照捐贈人的意願設立專項基金,資助僑界關心的各項公益事業的發展;
(二)資助弘揚中華文化和華僑歷史研究活動,促進海內外文化藝術等方面的交流,合作開發有關項目;
(三)獎勵為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祖國的經濟建設和科技、教育、衛生事業的發展,以及發展華僑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華僑、華人、歸僑、僑眷;
(四)用於符合基金會宗旨的公共宣傳和其他有助於僑務事業發展的項目。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贊成本基金會章程並對基金會工作有較大貢獻;
(二)在僑界基金會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加理事會,行使表決權;
(二)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有參與決策本基金會重大事項的權利;
(四)有義務遵守本基金會的章程,積極為本基金會工作。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理事長或者理事長委託副理事長,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 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5 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處理其他有關本會重大事項;
(五)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三)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協調各分支機構,各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開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六)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基金本金利息收入;
(四)投資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 專項資助;
(二) 開展重大公益活動,如“僑心工程”資助;
(三) 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
(四)捐贈協定明確的具體使用方式。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活動是指:
(一)依法、經審批的或全國性募捐活動;
(二)預計募捐在500萬元以上的募捐活動;
(三)境外的募捐活動。
本基金會的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畫;
(二)10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支持各省級僑聯開展工作或設立僑聯事業發展基金;
(二)資助華僑農場困難歸僑、僑眷;
(三)資助貧困地區建僑心國小。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1年 6月30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管理辦法 中國華僑公益基金會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國華僑公益基金會(以下簡稱華僑基金會)財務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基金會管理條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及華僑基金會章程,制定本方法。
第二條 華僑基金會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通過資金的管理和運用,對機構的經濟活動進行綜合管理。具體包括:管理各項收入,降低成本費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項資金;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規程,加強財務監督、檢查;維護機構財產完好,充分發揮財產物資效益;開展財務分析,參與機構經濟決策,規範財務信息披露,促進機構建設和事業發展。
第三條 財務管理是機構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華僑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切實做好財務管理工作。
第四條 華僑基金會的財務管理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的原則。在秘書處的領導下,一切財務收支活動歸口財務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
第五條 華僑基金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定期審議機構財務報告,並決定財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在理事會休會期間,由理事長授權秘書長負責日常工作。
第六條 華僑基金會的財務活動依法接受社會公眾和國家有關管理部門的監督;每年接受取得民政部駐京社會團體審計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七條 華僑基金會理事會換屆和更換法定代表人及秘書長之前,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章 財務管理機構及人員
第八條 設立財務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會計人員,並建立財務崗位責任制。聘任具備會計人員任職資格的人員從事財務工作。
第九條 建立內部財務管理體制,明確職責劃分。
(一)華僑基金會主管財務的領導: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體確定內部財務機構,配備合格會計人員;組織擬定基金會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稅務、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等。
(二)財務機構負責人:貫徹落實國家財經法規和有關財務政策;審核重要財務事項;協調各種財務關係以及各相關部門與財務部門的關係;組織制定財務預算、編制財務決算並負責組織實施;定期檢查財務預算的執行情況,研究執行中存在的問題;負責組織財務核算,審核財務決算等。
(三)財務專職人員:具體履行財務管理職責,做好財務預算編制、執行、控制、分析考核和決算工作;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
第四章 預算管理
第十條 華僑基金會根據機構發展戰略,按照年度工作計畫和任務,本著資源統籌規劃、保障工作重點、收入支出協調的原則,堅持勤儉辦事的方針,編制年度財務預算。
十一條 各管理部門根據年度工作計畫,編制各項目的“收入”、“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等預算初稿,經秘書長審核後,形成年度財務總預算。財務總預算經理事會審議批准後執行。
第十二條 各管理部門在編制年度預算時,收入預算參考上年預算執行情況及業務發展計畫合理預測制定,業務活動成本和管理費用根據項目特點和工作計畫本著量入為出、厲行節約的原則,按機構費用標準或工作量測算編制。
第十三條 各管理部門須嚴格執行財務預算,除因工作計畫、工作內容有較大調整,或者人員發生較大變化,需要通過預算調整程式核准新的預算外,一般不予以調整。在年內季末和年末,財務管理部門應總結、分析預算執行情況及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報秘書長或理事會。預算執行情況納入各管理部門的業績考核。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條 華僑基金會的收入來源主要包括:
(一)國內外社會團體、企業和組織的捐贈;
(二)國內外個人的捐贈;
(三)本會基金所實現的合法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條 分類核算捐贈收入與捐贈以外其他收入。
第十六條 根據各項收入性質嚴格劃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項收入均納入年度總預算統籌計畫。
第十七條 全部收入,必須納入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十八條 根據捐贈者意願,設立的專項基金,分別記賬,統一管理。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條 各項支出的安排必須有利於公益事業發展,必須貫徹厲行節約和量力而行的原則,嚴格遵守各項財政、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
第二十條 按照理事會批准的年度預算和規定的開支範圍、標準執行資助支出和費用支出,並嚴格按照捐贈協定安排資助計畫;建立健全各項支出管理和審批制度。
第七章 成本(費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 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務是反映項目管理、執行和服務過程的各項耗費,並結合預測、計畫、控制、分析和考核,合理安排使用人力、物力、財力,降低成本(費用),改善項目管理,為公益事業發展建立良好的基礎。
第二十二條 成本(費用)一般包括項目資助成本、項目服務成本、管理費用。機構根據《民間非營利會計制度》制定相應的成本費用核算辦法,建立和健全項目成本(費用)核算制度。
第二十三條 有關成本(費用)核算的原始記錄、憑證、賬、費用匯總和分配表等資料,內容必須完整、真實,記載和編制必須及時,必須如實反映項目在管理和服務過程中的各種耗費。
第二十四條 因項目策劃、信息溝通、捐贈服務及捐款籌集等,需向捐贈人提供項目或活動成本估算,由財務部門與相關項目管理部門負責。在提交成本估算前,應經秘書長批准。項目成本(費用)估算,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則和方法進行,必須提供可靠的人力、物資、費用支出的估算依據。
第八章 票據管理
第二十五條 現金支票只限於領用備用金及發放工資、獎金、勞務酬金、助困資金等使用,其他事項一律不得領用現金支票。
第二十六條 各部門需領用轉帳支票,必需事前填寫支票領用單,寫明用途及單位,經批准後向出納領用,一般限於3天內將支票存根聯向出納註銷。
第二十七條 如發現支票退票需作廢,必須將第一聯加蓋印鑑的作廢支票歸還給出納,然後進行調換。
第二十八條 財務部門購置公益性單位接受捐贈統一收據,必須作好連號登記。收據存根按會計檔案規定保管,不得隨意銷毀。
第九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基金會資產分類:
(一)固定資產。
(二)流動資產。
第三十條 固定資產:
(一)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價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設備、工具、器具等自用資產。
(二)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建立固定資產的保管、使用、內部轉移、盤盈、盤虧、報廢、清理盤點等內部管理制度。
(三)應根據自用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殘值,按規定計提折舊,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嚴格執行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四)財產和物資是資金的實物狀態,包括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捐贈物品根據其價值和用途分別建立相應的實物台賬)。財產和物資管理,要建立驗收、發放、保管和檢查制度,要指定專人保管並建立賬目和檔案,做到賬賬相符,賬物相符。
第三十一條 流動資產:
(一)流動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等。
(二)嚴格執行現金管理辦法、內部控制制度。確保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互相分離、制約和監督。
(三)對資金的使用情況,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進行應付及預收款項的對賬和清理。
第十章 財務分析與財務監督
第三十二條 財務分析與財務監督是認識、掌握財務活動規律,提高財務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維護財經紀律,促進事業健康發展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三條 財務分析的主要內容包括:預算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成本(費用)情況,財產物資的使用、管理情況等。財務管理部門應結合項目管理和服務特點,建立科學、合理的財務分析指標。通過分析,反映業務活動和經濟活動的效果,並將分析結果及時反映給秘書處和理事會,為其進行決策提供科學、可靠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 財務管理部門要通過收支審核、財務分析等,對財務收支、資金運用、財產物資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國家財政、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的行為,要及時予以制止、糾正,性質比較嚴重的,要向領導及有關部門報告,並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一章 財務決算
第三十五條 年度財務決算是年度會計期間公益項目的收入及成本、資產質量、財務效益等基本情況的綜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運營狀況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六條 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在進行財產清查、債權債務確認和資產質量核實的基礎上,以年度內發生的全部經濟交易事項的會計賬簿為基本依據,認真組織機構財務決算編制和報表工作,做到賬表一致、賬賬一致、賬證一致、賬實一致。
第三十七條 嚴格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財務報告,並接受獨立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
第三十八條 機構年度財務報告對外披露須經理事會批准。
第十二章 財務會計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條 財務會計信息是捐贈人、管理者和理事會等機構利益相關方了解機構資源狀況、負債水平、資金使用情況及現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來源。財務信息披露是建立社會公信力的重要環節,其主要形式是財務會計報告。
四十條 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構成。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機構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業務活動表和現金流量表,同時包括會計報表附註,說明機構採用的主要會計政策、會計報表中反映的重要項目的具體說明和未在會計報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說明等。
第四十一條 建立定期財務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實、及時、公允的財務會計信息;按照華僑基金會章程的規定每年在機構網站及相關媒體上公布審計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四十二條 以單一項目或捐贈人為報告主體的財務會計信息由財務管理部門負責按會計制度核算並編制,報秘書長審閱批准後,方可對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財務信息的披露必須納入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由財務管理部門按規定報請批准後對外披露。
第十三章 會計檔案管理
第四十三條 會計檔案是記錄和反映機構經濟業務事項的重要歷史資料和證據。會計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告以及其它會計資料。
第四十四條 華僑基金會會計檔案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執行,實行專人管理。會計檔案由財務部門負責整理歸檔。
第四十五條 華僑基金會會計檔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況,須經財務主管領導批准後,可以提供查閱或複製,並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六條 銷毀會計檔案須按規定程式審批。對到期未了結的債權債務的原始憑證及其它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單獨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執行,由秘書長監督實施。
第四十八條 本制度的修訂由秘書處提出修改意見,報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