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中國茶藝師協會(China Tea Specialist Association,簡稱CTSA),是茶藝師、茶人、茶產業及傳統文化、茶文化愛好者的學習交流平台。協會致力於研習傳統茶藝,弘揚中華茶文化建設及茶產業發展。日常活動有舉辦茶藝講座及各種茶會,研討茶事活動,提供茶藝諮詢服務等,以此來促進茶藝文化事業的發展。
協會以茶文化、傳統文化為基礎,建立實現會員互動互助的茶藝文化交流平台,打造茶藝文化生活圈層。以此來促進中國茶藝文化、中國傳統文化事業的發展。協會將團結組織茶藝師及茶文化愛好者交流茗茶技藝,研究歷史茶道精藝,弘揚傳統文化,提高廣大民眾健康水平及文化素養,以促進中國茶產業,茶文化等方面的發展。
茶藝是一種文化。茶藝在中國優秀文化的基礎上又廣泛吸收和借鑑了其它藝術形式,並擴展到文學、藝術等領域,形成了具有濃厚民族特色的中國茶文化。是包括茶葉品評技法和藝術操作手段的鑑賞以及品茗美好環境的領略等整個品茶過程的美好意境,其過程體現形式和精神的相互統一,是飲茶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化現象。
這種以茶為媒的生活禮儀,也被認為是修身養性的一種方式,它通過沏茶、賞茶、飲茶、增進友誼,美心修德,學習禮法,是很有益的一種和美儀式。喝茶能靜心、靜神,有助於陶冶情操、去除雜念,這與提倡“清靜、恬澹”的東方哲學思想很合拍,也符合佛道儒的“內省修行”思想。
“中國茶藝文化”,可以幫助人們培養良好的社會習慣,幫助人們擺脫煩惱、疲勞與壓抑,獲得心靈解脫與慰藉,積蓄能量與信心,作為人民的生活藝術,經久不衰!
中國茶藝師協會,吸納致力於中國茶藝研究及傳播並具有卓著成就的茶藝業界精英為專家委員,吸納致力於中國茶藝文化傳播的個人及企業為會員,積極聯絡中國茶藝業界中具備成就、具有影響的專家學者,積極推動中國傳統文化、現代先進科技與市場運作管理的結合,傾力打造中國茶藝優秀的文化品牌,努力建設中國茶藝文化高端的傳播平台,為中國茶藝行業的發展提供精準的信息與數據,為協會會員和企業搭建溝通的渠道與市場的橋樑,為促進中國茶藝產業的開創與發展貢獻力量。
中國茶藝師協會是茶藝師和茶友的互動平台;學習茶文化和中國傳統文化的平台,隨著越來越多的人們了解到中國茶藝文化,中國茶藝師協會也會通過專業的茶藝師們帶領著全民健康飲茶,弘揚中國茶藝文化,弘揚中國傳統文化。
中國茶藝師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茶藝師協會,英文名稱:China Tea Specialist Association,縮寫:CTSA。
第二條 中國茶藝師協會是由茶藝師、茶人、茶產業及傳統文化、茶文化愛好者的學習交流平台。。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社會效益優先,在發展茶文化產業進程中,在政府部門的領導下,整合行業力量,實施茶文化產業項目,加強茶文化企業與茶藝師之間的聯合與合作,提升和發揮優秀茶藝師示範作用,推動中國茶藝師帶動茶文化“走出去”,促進茶藝文化產業健康發展,為儘快推動茶藝文化產業成為國民經濟支柱性產業作出積極貢獻。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香港。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香港。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研究探討茶藝文化產業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接受政府委託進行專題調研,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行業發展的政策建議;
(二)在政府部門的領導下,聯合、組織會員,實施重大茶藝文化產業項目,加強優秀文化產品供應,以切實的舉措推動文化產業發展;
(三)建立合理機制,解決會員在市場渠道、投融資、人才等方面的瓶頸,支持一批優秀的會員做大做強,培育一批優秀的文化企業家;
(四)積極推動、鼓勵會員之間的合作,鼓勵多種所有制茶藝人員與企業深入合作,培育更加完善的茶產業鏈;
(五)積極總結、宣傳、推廣協會會員的成功經驗,搭建網路平台,幫助會員推廣產品和服務;
(六)優先支持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貧困和邊遠地區茶產業發展,積極向政府部門反映其政策需求和產業需求,挖掘、傳播民族文化。
(七)開展茶產業基本情況調查,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法規,開展行業自律,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八)組織信息交流,制訂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行為,促進行業精神文明建設;
(九)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開展諮詢服務;
(十)積極推廣與展示先進的文化科技,開展茶藝文化、技術與管理人才的培訓,不斷提高會員單位的企業素質;
(十一)發展與外界的友好往來,組織茶藝師與企業間文化、技術、管理等方面的經驗交流,推動橫向經濟合作與技術進步,與國外相關團體、機構建立友好往來關係,推動中國茶產業“走出去”;
(十二)依照有關規定收集、編輯、出版行業有關政策法規、市場信息、刊物和資料;
(十三)為協會會員提供諮詢、策劃等服務;
(十四)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委託辦理的事項;
(十五)根據行業發展需要,開展有利於本會的其它活動和公益事業。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熟悉茶藝文化產業相關的優秀企事業單位,經申請,可成為本團體會員;
(五)本團體接收會員申請時,優先考慮以下單位:
來自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貧困地區、邊遠地區的;熟悉茶藝文化內容並取得突出成績的;注重與科技融合、符合未來茶文化產業發展趨勢的茶文化產業相關企事業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會員提交的申請材料應保證完整、真實、有效、並對其負責;
(五)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每一理事享有一票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單位應主要由本行業的領軍型會員組成。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善於聽取不同意見,積極為會員服務;
(九)善於思考,有一定的組織工作能力,能起到紐帶、橋樑作用;
(十)清正廉潔,遵紀守法,實幹精神強。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決定聘任;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主要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2016年 11月 30 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