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膜工業協會

中國膜工業協會

中國膜工業協會(英文名:Membrane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China,縮寫:MIAC)是由原化學工業部、中國科學院國家海洋局三部委共同發起,1995年在民政部正式登記註冊,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協會由全國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是跨地區、跨部門、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全國性行業組織,業務主管機關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協會秘書處掛靠在中國藍星(集團)總公司

中國膜工業協會目前有會員300多家單位,包括膜行業從事科研、設計、生產、工程及貿易的企事業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膜工業協會
  • 外文名:Membrane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China
  • 註冊時間:1995年
  • 組織類型: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主要職責,建設宗旨,業務範圍,分支機構,工作方向,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主要職責

根據國家的規定,協會具有以下職能:
一、 根據行業特點,制定本行業的行約行規。
二、 本行業新立項工程的前期調研,應有行業協會簽署的論證意見,作為管理部門審批的依據。
三、 參與本行業各類標準的制訂、修訂工作,包括技術標準、經濟標準、管理標準。
四、 進行行業內價格協調。
五、 按照本行業實際要求,加強行業統計工作。
六、 受政府和有關公司委託,對行業內重大投資、改造、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並參與監督。同時,在經濟技術方面推進中外同行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建設宗旨

協會的宗旨是為全心全意地為會員提供全方位的服務,構建一個高尚的、先進的、誠信的行業聯盟;全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指導會員貫徹執行國家的政策、法令;加強行業內的交流與協作,提高協會會員為客戶服務的高水準專業化能力,促進工程技術研究和套用開發;以行業經濟效益為中心,提升行業的低消耗、高環保性、可持續發展的機制和水平。

業務範圍

協會的工作方向:
制定行業自律公約,配合政府主管機關實施行業監管;
開展全行業產品種類、生產規模及產品定價等行業市場調研;
營造全域的標準化技術工作氛圍和環境,實施膜產品工作特性測試、評價及其方法的標準化;
構築具有權威性的信息發布制高點,為會員、業內企業以及上、下游單位提供聚焦的信息焦點;
培養行業高素質人才,通過技能考核鑑定,予以職業資格認定;
與重點企業協同,提供各種膜技術培訓課程、教材、視頻教程等,教師資源共享;
為膜產品及其設備製造商進行企業資質認證,核發產品準入許可證書;
編制行業內產品目錄手冊和企業名錄;
規範行業用語。

分支機構

協會已經建立了以下分支機構,為全行業工作。
膜行業標準化組織——膜工業標準化委員會
膜行業學術組織——膜工業專家委員會
膜行業期刊——《膜科學與技術》
膜行業會員信息服務組織——《中國膜工業信息》
作為一個全國性專業領域行業協會,MIAC正在努力推動膜技術及產品在包括水處理等諸多工業、民生行業中的廣泛套用。

工作方向

目前,協會的工作方向:
制定行業自律公約,配合政府主管機關實施行業監管;
開展全行業產品種類、生產規模及產品定價等行業市場調研;
營造全域的標準化技術工作氛圍和環境,實施膜產品工作特性測試、評價及其方法的標準化;
構築具有權威性的信息發布制高點,為會員、業內企業以及上、下游單位提供聚焦的信息焦點;
培養行業高素質人才,通過技能考核鑑定,予以職業資格認定;
與重點企業協同,提供各種膜技術培訓課程、教材、視頻教程等,教師資源共享;
為膜產品及其設備製造商進行企業資質認證,核發產品準入許可證書;
編制行業內產品目錄手冊和企業名錄;
規範行業用語。

理事成員

名譽理事長
袁 權 中國科學院 院士
高從堦 中國工程院 院士
徐南平 中國工程院 院士
鄧麥村 中國科學院 秘書長
任建新 中國化工集團公司 總經理
名譽副理事長
周慶海 國家海洋局科學技術司 司長
戴猷元 北京清華工業開發研究院 原院長
劉憲秋
名譽副秘書長
王生春
名譽理事
謝祖林、黃夫照、馬成良、宮美樂、馬炳榮、陳翠仙、劉忠洲、祝振鑫
理事長
陸曉寶
副理事長 胡遷林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科技部 主任
鄭根江 杭州水處理技術研究開發中心 主任
邢衛紅 南京工業大學膜科學技術研究所 院長
李新民 天津摩天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陳良剛 海南立升淨水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董事長
尹中升 天邦膜技術國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責任公司 總經理
尤金德 中國藍星(集團)總公司 原總經濟師
秘書長
尤金德 中國藍星(集團)總公司 原總經濟師
副秘書長
李友清 哈爾濱樂普實業發展中心 總經理
蔡志奇 貴陽時代沃頓科技有限公司 總經理
譚士賓 浙江千秋環保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 總經理
孟廣禎 北京坎普爾環保技術有限公司 董事長
王樂譯 山東招金膜天有限責任公司 總經理
王繼文 山東藍星東大化工有限責任公司 董事長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膜工業協會”。英文名稱為:Membrane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China(簡稱“MIAC”)
第二條本團體的性質
(一) 由全國膜行業的企業(包括“三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自願組成的行業性社會團體。
(二) 跨地區、跨部門、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行業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的政策和法令,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廣大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利益;加強本行業的交流與協作,加強工程技術研究和套用開發,促進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效益,推動行業發展。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辦公地點:北京市朝陽區北三環東路19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本協會在會員單位和政府部門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傳達政府的意圖,協助政府部門對膜行業進行管理,為會員服務,促進生產、科研、設計、工程開發、套用和銷售以及企業之間的聯繫與協作,開展與國外相關組織的聯繫,以推動本行業的發展。
(一) 研究貫徹國家的有關法規法令以及國家的總體產業政策,並結合本行業的特點,就產業政策、經濟立法、行業發展規劃及科技開發等問題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並參與有關活動。
(二) 推動橫向聯繫,組織同行業和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之間進行生產經營、技術合作、廠所(校)之間的交流(包括推廣套用、產品開發、技術革新、科學管理等),推動科技成果向生產力的轉化。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制(修)訂行業產品質量標準,開展產品質量監督活動,推動行業技術進步、產品質量和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 組織會員對全行業基礎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和分析,組織行業信息和技術交流,編輯出版行業刊物和資料,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和市場信息,指導企業經營。開展技術諮詢、技術協作、組織專業人員培訓,推動企業整體素質的不斷提高。
(四) 協商訂立行約行規,維護國家和本行業及會員的合法權益,發展本行業公益事業,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它活動。
(五) 組織召開行業年會。並根據需要不定期的召開專題研討會、信息發布會和工作會議。
(六) 在技術經濟等方面,積極發展與國外同行業的合作與交流。
(七) 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它有關團體及會員委託協會辦理的專項任務。
(八) 舉辦展覽會,建立培訓中心,信息服務中心和技術交流中心等。
(九) 協助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制止企業間的競相降價、無序競爭的不良行為,規範市場競爭秩序,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實行自律價制度。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凡本行業或與行業相關的合法企業(包括三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均可申請加入本協會。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由理事會全權委託協會辦事機構審查申請單位提供的入會材料,經辦事機構審查批准後,由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三) 協會辦事機構按年度向理事會匯報發展會員情況。
第十條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享有優先或優惠享有協會出版的刊物、編印的資料和技術諮詢等各項服務。
(七) 在技術合作、人才培訓、成果轉讓、對外交流等方面享有優先和優惠待遇。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的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和行業的共同利益。
(三) 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積極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據數據和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和其它規定。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制定行約行規。
(五) 聽取和審查各專業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七) 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審查協會年度工作計畫、工作總結和財務預算。
(十)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二次會議,可與理事會同期舉行;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並報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表決2/3以上通過,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並報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權利: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提出秘書長人選,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任命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下設秘書處和若干工作部門,作為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根據工作需要設專業委員會作為協會的分支機構。
第三十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以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能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和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5年9月13日理事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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