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職業書法家協會

本機構的全稱為中國職業書法家協會簡稱中國職業書協,中國職業書法家協會的英文名稱是“CHINA PROFESSIONAL CALLIGRAPHER ASSOCIATION”。會址設在北京。

2016年7月,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主管的中國社會組織網曝光第九批“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名單,中國職業書法家協會在名單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職業書法家協會
  • 所屬地區:中國
  • 類型:職業書法家
  • 屬性:協會
中國職業書協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任務,第三章 會員,中國職業書協章程,第四章 組織,第五章經費及資產管理,

中國職業書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中國職業書協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由全國各民族書法家自願組成以學術交流為主題的團體機構,是配合黨和政府以及社會各收藏界、藝術市場聯繫書法界的橋樑,是推動和繁榮我國書法事業、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亦是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成為世界文化大國的有生力量。
第二條 本協會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和黨的各項政策,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全面地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方針和政策,堅持文藝為大眾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和雙百方針,團結、組織全國各族書法家,專業、業餘書法工作者,熱心投身到改革開放的大潮中,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牢記八榮八恥,積極創作出貼近生活、貼近百姓的優秀作品,為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和諧文明社會而努力奮鬥。

第二章 任務

第三條 本協會對本會會員具有聯絡、協調、培訓、服務的職責,協會對所有成員盡到組織、引導、維權的作用,組織深入生活、書法創作、書法評獎、成果展示、理論研究、學術討論、書刊出版、調查研究、人才培訓、對外交流和權益保護等項工作,對會員進行相應的業務指導。
第四條 以科學的理論正確的輿論武裝和引導人,以高尚的精神優秀的作品塑造和鼓舞人。努力提高這隻生力軍的思想道德素質、文化修養和業務水準。
第五條 立足世界文化發展的前沿,傳承和發揚我國的傳統藝術,及時舉辦各種形式的書法作品展覽和評獎活動。倡導藝術形式、風格、流派的多樣化,適時對突出的書法成果和取得顯著成績的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書法工作者,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六條 不斷開展人才培訓,提高創作和理論研究的思想及學術水準,及時發現、培養和扶持專業人才,飛速壯大會員隊伍,更好地服務於社會。
第七條 根據發展需要設立中國職業書協各門類藝術委員會,積極有效的開展學術交流。
第八條 發揮協會優勢,努力辦好協會的報刊和專業網站,不斷更新擴大信息量,便捷的服務於會員與會員,書法家與市場之間的交流。
第九條 注重全國各民族間傳統與特色,鞏固和發展全國各民族書法家的團結友愛,加強各民族之間的藝術交流。
第十條 攜手港、澳、台及海外僑胞中的書法家,為弘揚中華民族文化精髓、促進我們偉大祖國的統一大業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十一條 在提高協會和藝術家自身水平的同時,努力推進中外藝術交流活動,增進同友好國家的往來與世界各國書法界和書法家的友誼,為中國書法的繁榮而努力。
第十二條 及時溝通會員的建議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力和義務。密切與政府、文化藝術機構、收藏界、文化市場等各界的合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三條 本協會實行各省市分會、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職業書協分會,各藝術機構或單位為本協會團體會員。對贊成本協會章程,維護協會名譽,遵守協會各項規定的機構,提出申請並經本協會主席團審定通過,均可成為分會或團體會員。
分會和團體會員的權利:參加本協會的活動,介紹其會員加入本協會,對本協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和表決權,並優先享受本協會提供的服務。
分會和團體會員的義務: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開展符合章程的各項活動。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協會交辦或委託的工作, 向本協會及時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香、澳、台公民、 和海外華僑,在書法領域取得一定成就與創新的書法家和書法工作者,具有較高的思想文化素養,符合入會條件,贊成本協會的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請或經所在的團體會員或有關部門推薦,報本協會審批、履行手續後,方可成為本協會個人會員。
第十五條 會員有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積極參加本協會活動、維護本協會權益、按時繳納會費、主動完成本協會交付的各項工作及為我會建設做出貢獻的義務;有選舉、被選舉權;有對本協會工作及領導進行監督和提出意見、建議的權利。
第十六條 會員如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或違反本協會章程,視情節輕重,經駐會領導機構討論決定,可給予通報批評、暫停會籍、取消會籍的處理。會員自願退會應書面通過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中國職業書協章程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七條 本協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協會將實行組成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為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 審議工作報告。
(三) 選舉產生領導機構。
(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處理會員提案;
(五) 討論並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以及重大問題,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員每屆5年,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理事會不定期舉行,由主席團召集。主席團會議由主席或主席委託駐會副主席召集,會議根據需要隨時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過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方可執行。
第十九條 經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候選人由各團體會員和有關部門按商定名額推選後提名。各團體會員一名主持日常會務工作的負責人作為代表該團體會員的理事候選人。代表團體會員的理事,工作變動後由團體會員另行推舉更替人選,報本協會主席團進行備案。
第二十條 理事會選舉產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組成主席團。主席團任命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駐會副主席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擬設名譽主席、顧問等榮譽職務,由主席團推舉或聘請。為我國書法事業的發展做出特殊貢獻的全國和港、澳、台及海外僑胞中的書法家,經主席團審批通過,均可授予名譽顧問、名譽理事、名譽會員,擔任榮譽職務者不再兼任理事等職。
第二十二條 本會主席團成員和理事會理事,有對本協會建設、發展和社會公益事業積極參與和無私奉獻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於違犯國家法律、法規,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並且違反本協會章程或不稱職的領導機構成員,按照管理許可權,經民主程式表決,予以調整、罷免除名或撤換。

第五章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包括: 會員會費,社會贊助,捐贈,政府資助,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收取會員管理費。其等級標準及繳納辦法, 依照章程本協會可另行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的經費、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本協會所屬資產隸屬關係不得任意改變。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由協會理事會擬定,章程條文的解釋權屬中國職業書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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