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中國總量經濟學會的宗旨是: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循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通過對巨觀經濟理論、政策和方法的研究,為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高和完善我國巨觀經濟管理水平,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宏偉目標服務。
主要任務
中國總量經濟學會主要任務是:組織和推動會員開展對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生產力布局、產業結構調整等重大課題的研究,對計畫、財政、金融等巨觀經濟政策的配套和綜合協調的研究,對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經濟管理部門許可權的研究,以及對當前經濟運行中重大現實問題的研究等,向中央和政府有關部門提供建議和政策諮詢服務。
主要職責
組織和推動會員開展對我國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生產力布局等重大課題的研究,對國家巨觀經濟政策調控、協調等綜合性政策問題的研究,以及國民經濟運行中重大的現實問題的研究等,致力於為巨觀經濟研究和政府經濟決策做好參謀、助手。
中國總量經濟學會。理事成員主要由政府部門、研究機構、重點院校、大型企業集團、專家學者、海外知名人士組成,基本具有高級職稱。
學會設立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並聘請若干顧問。根據工作需要和適應改革開放的新形勢,還聘請了若干特邀顧問、特邀理事。
組織結構
領導成員
會 長 房維中 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主任、研究員
副會長 柳隨年 全國人大財經委主任、研究員
張皓若 國家體改委黨組書記、副主任、高級工程師
張 壽 全國人大常委、國家經貿委顧問、教授
桂世鏞 國家行政學院常務副院長、研究員、博導
王夢奎 國務院研究室主任、研究員、博導
項懷誠 國家稅務總局黨組書記、副局長、高級經濟師
陳 元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研究員
王春正 國家計委副主任、研究員
佘健明 國家計委副主任、高級工程師
吳樹青 北京大學校長、教授、博導
劉國光 中國社會科學院特邀顧問、研究員、博導
李震中 中國人民大學原副校長、教授
魏禮群 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研究員、博導
傅芝邨 財政部顧問、高級經濟師
王積業 國家計委經濟研究所研究員、博導
林兆木 國家計委巨觀經濟研究院常務副院長、研究員
理事成員
中國總量經濟學會 常務理事名單
房維中 王春正 王夢奎 項懷誠 魏禮群 陳元 劉國光 吳樹青 佘健明 林兆木 曹玉書 袁守啟 白和金
王建 曹遠征 王長勝 韓永文 楊偉民 李朴民 石剛 李守信 王一鳴 張奎 劉亭
組織章程
中國總量經濟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中國總量經濟學會。(CHINA SOCIETY OF MACROECONOMICS縮寫:CSM)。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中國總量經濟學會是由從事巨觀經濟研究與管理的中央與地方發改委、研究機構、重點院校等單位和專家、學者自願組成的全國性、非盈利性的社會組織,是專門研究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巨觀經濟管理科學的民眾性學術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依據國家憲法、法律和有關政策,遵循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通過對巨觀經濟的理論、政策和方法的研究,為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高我國巨觀經濟管理水平,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宏偉目標服務。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業務指導與管理,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在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北街25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生產力部局等重大課題的研究,對計畫、金融、財政等經濟政策的配套實施和綜合協調的研究,對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經濟管理許可權的研究,以及關於經濟運行中現實問題的研究等,並向中央和政府提供政策建議和諮詢服務。
(二)每年召開一次學術年會。根據需要,不定期地舉辦專題研討會、報告會、經濟形勢分析會等。
(三)開展政府部門、研究機構、重點院校之間關於巨觀經濟管理問題的學術交流和課題研究。
(四)普及巨觀經濟管理理論知識,培訓巨觀經濟管理人員,總結推廣巨觀經濟管理的經驗。
(五)組織研究國外巨觀經濟管理的理論和實踐,參加和組織有關國際學術交流活動。
(六)編輯和出版有關巨觀經濟管理的書刊和資料。
(七)加強同相關學術團體的聯繫,交流研究成果和開展學會間的活動。
(八)接受政府、企事業單位的委託,提供巨觀經濟管理方面的諮詢服務和其他有關的科學論證與技術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積極參與團體組織的有關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換屆後,應及時向業務主管部門和民政部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選舉常務理事和決定本會理事成員的變更與增補;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每年組織若干次多種形式的學術活動。會員單位有參加活動的權利和協助辦會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四、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團體日常辦事機構為中國總量經濟學會秘書處,掛靠在業務主管單位,其黨政工作和專職人員編制接受掛靠單位管理。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及有關單位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5月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