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2007年6月,協會在
北京舉行第五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了新一屆協會領導班子。新一屆協會領導在上一屆領導班子工作的基礎上,繼續把服務擺在第一位,提出了服務會員、服務經濟生活、服務企業、服務廣大經濟報刊、服務於區域發展和各級政府的五個服務工作目標、任務和措施,協會工作進入一個新階段。
中國經濟報刊協會原名為中國經濟信息報刊協會,經國家民政部批准,
中國經濟信息報刊協會於2005年年底正式更名為中國經濟報刊協會。中國經濟報刊協會將以行業協會的資格推動中國經濟報刊事業的新發展。
團體會員
發展中心
新媒體的發展關係到傳統報刊的未來。數字報刊是我國傳統媒體調整和升級的重點領域,國家已加快推動數字報刊為基礎的報刊新媒體產業發展。中國經濟報刊協會作為經濟報刊的行業組織,有責任和義務積極推動經濟報刊新媒體的發展。為抓住發展機遇,積極推進經濟報刊新媒體建設與發展,協會成立了中國經濟報刊協會新媒體發展中心。
新媒體發展中心積極開展新媒體相關工作,積極為會員單位及相關單位提供新媒體領域的服務,主要包括開展新媒體領域的培訓、會展、諮詢、新媒體平台建設以及接受國家商務部委託開展行業信用等級等工作。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
中國經濟報刊協會。英譯文:The Association of China Economic Press,簡稱 ACEP。
第二條 本會性質:由國內公開發行的經濟類報刊自願組成的行業性、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
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為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繁榮經濟報刊和促進經濟報刊事業發展服務。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協助黨和政府主管部門調查、研究經濟報刊的狀況、布局、結構及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情況,向有關部門反映經濟報刊行業的建議和要求。本會在政府部門、經濟報刊之間溝通情況,加強合作,建立密切聯繫,起橋樑和紐帶作用;
(二)開展經濟報刊理論研究和業務交流,舉辦經濟新聞競賽活動;
(三)組織經濟報刊骨幹人員的理論研究、業務培訓活動;
(四)組織經濟報刊之間及其與經濟界、企業界、科技界等方面的交流、聯繫與協作;
(五)經政府主管部門同意出版書刊報紙,編髮信息資料,開展諮詢服務活動;
(六)維護經濟報刊及其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推動經濟報刊工作者的職業道德建設,表彰經濟報刊先進單位和個人。
(七)加強對外宣傳,開展國際間的業務交流與合作;
(八)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他團體委託辦理的事項,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經國家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批准出版發行的經濟類報刊,有關經濟機構,企業及企業報刊,擁護本會章程,繳納會費,關心本會工作,參加本會活動,提出入會申請並經批准,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經濟、科技、企業、新聞等界的專家、學者和熱心經濟報刊事業的有關人士,擁護本會章程,提出入會申請並經批准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 會員的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本會有關活動的權利;
(三)有優先取得本會編印的書籍刊物資料和本會提供服務的權利;
(四)有對本會工作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行規行約,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與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出工作意見和要求;
(五)向本會提供自己出版的報紙和刊物;
(六)向本會提供信息、資料和稿件;
(七)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團體會員被新聞出版機關撤銷刊號的,其會籍自動取消;個人會員受到刑事處置的,其會籍自動取消。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授權會長、駐會副會長和秘書長主持本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
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
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
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
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
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
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6年6月2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