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的有關規定,成立中國節能產品認證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
第二條 管理委員會是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授權國家經貿委牽頭組建,代表邊有對節能產品實施認證的唯一機構,並代表中國參加國際組織的相應活動。其鞏名稱為China Committee for Certification of Energy Conservation Product(縮寫:CCEC)。
第三條 管理委員會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有關國際公約、慣例,結合節能工作特點進行認證活動,採用國內統一、國際上通用的第三方認證制度。
第四條 管理委員會的工作受國家經貿委領導,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面統一管理,接受全社會的監督。
組織機構
第五條 為確保認證的公正性,管理委員會由有關經濟綜合部門、節能產品的生產和使用部門、科研院所等單位的領導和專家組成。委員會由有關部門推薦,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批准後聘任,每屆任期四年,可以連聘連任。
由於工作變動等原因,不宜繼續從事管理委員會工作的,由原推薦部門另行推薦人選,並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批准聘任。
第六條 管理委員會設主任委員會一名,副主任委員會一至二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二名(其中常務副秘書長一名),委員若干名。主要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由國家經貿委推薦,副秘書長由國家經貿委商有關部門推薦。
管理委員會內設執行委員會(簡稱執委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和副秘書組成。
第七條 管理委員會下設中國節能產品認證中心(以下簡稱"中心")。中心的英文名稱為:China Certification Center for Engergy Conservation Product,編寫為CECP。中心為管理委員會領導下的第三方工作褓。中心主任由國家經貿委推薦,管委會確認。
第八條 中心設立辦公室、標準協調部、檢查部、檢驗機構協調部和申訴監理部等機構。
第九條 中心及所屬工作機構應建立和完善內部質量審核和管理評審制度。
第十條 為解決認證方面的技術問題,管理委員會通過並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批准,中心將根據工作情況就各類產品分別設立專家工作組,由該類產品的科研、設計、生產和使用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十一條 根據工作需要,經管委員會批准,中心可以針對數量較多、節能潛力巨大或用能產品分布相對集中的行業或地方設立行業分中心或地方分中心。
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 管理委員會的職責:
一 制(修)訂管理委員會的工作方針和工作規劃,審查《中國節能產品認證管理委員會章程》、《中國節能產品認證管理辦法》以及其它的工作檔案;
二 審定節能標誌;
三 決定管理委員會下設機構、職責範圍及人員職務任免;
四 審定開展認證產品的種類名錄,報國家經貿委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批准發布;
五 批准認證合格的產品,頒發認證證書;
六 批准撤消或註銷認證證書,禁止使用節能標誌;
七 批准中心的運行方針、年度工作計畫並監督實施;
八 處理對中心的申訴及其他有爭議問題;
九 監督、審查中心的財務狀況。
第十三條 執行委員會職責:
在管理委員會全體會議休會期間,負責組織審查認證材料,批准認證合格的產品,頒發認證證書,或處理、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職責;
一 主任委員負責管理委員會的全面工作;
二 副主任委員協助主任委員工作;
三 秘書長負責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的組織實施並完成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交辦的工作,定期向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匯報工作;
四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並對中心的工作負責。
第十五條 中心主任職責:
一 負責組織中心的質量方針、質量目標,並予以發布;
二 定期向管委會報告工作,組織貫徹管委會決議;
三 負責編制中心年度工作計畫和中長期發展計畫;
四 組織制訂並審批質量體系工作,並負責管理評審;
五 具體組織實施節能產品認證工作。
第十六條 專家工作職責:
一 向中心提出該專業領域內要開展認證的產品範圍、類型和產品目錄方案的建議;
二 起草該專業領域內用於認證的標準或技術要求;
三 協助檢查部擬訂該專業領域內的檢查大綱並配合進行現場檢查工作;
四 負責對申請認證產品的評審認證;
五 處理、解決該專業領域認證工作中的期貨重大技術問題;
第十七條 中心的工作職責:
一 負責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為管理委員會提供秘書服務和會議服務;定期向管理委員會報告工作情況;
二 向管理委員會提交上年度工作報告和本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 向管理委員會提交開展認證的產品名錄;
四 受理國內外企業提出的認證申請,組織對申請認證企業的現場檢查及質量保證體系審核,協調承擔認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組織專家工作組進行評審;
五 負責對獲準 認證的產品及其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進行監督檢查;=
六 辦理認證證書的頒發、暫停、換證、註銷和節能標誌訴頒布、簽訂契約、軼使用、禁止使用等手續,並及時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國家經貿委備案;
七 處理有關認證的爭議投訴問題;
八 按管理委員會批准的收費辦法,統一收取和管理認證費用;
九 負責專(兼)職審核員、工作人員的聘用和登記管理;
十 發展同國外有關機構的聯繫和交流合作,參加國際間有關的認證活動等;
(十一) 完成管理委員會或執委會授權和交辦的其他工作。
議事規則
第十八條 管理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應主任委員會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要求可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九條 管理委員會舉行會議時,三分之二的委員出席會議即達到會議的法定人數,未達到法定人數的會議無效。
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委員可委託他人代表參加會議,也可對送審的會議檔案提出局面意見,二種情況可視為出席會議並計入法定人數,擁有表決權。
第二十條 議事採取民主協商的原則,對重要問題採取投票表決方式,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贊成票超過半數為有效。當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等時,由主任委員作出裁決。主任委員不參加投票。
第二十一條 在全體會議休會期間,有重要事項需研究,或需要作出決議時,可不定期召開執委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委員若連續兩次不參加會議,又不委託代表參加會議,也不以局面形式提出意見,經管理委員會與有關部門商議後,由原推薦單位另行推薦人選,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批准更換。
檢驗和審核
第二十三條 承擔認證產品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必須是"國家認可實驗室"(暫定為國家級和省、部級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及能源測試中心)。獲認可的各檢驗機構均可向中心提出承擔認證檢驗任務的申請,經管理委員會審核,根據需要擇優推薦,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和邊經貿委審查批准。
第二十四條 申請承擔節能產品認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應按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布的《產品質量認證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要求,向管理委員會提交有關證明資料。
第二十五條 檢驗機構的隸屬關係不變。屬節能產品認證的業務,接受管理委員會指導。
第二十六條 承擔申請認證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審核任務及現場檢查任務的審核人員,必須是國家註冊審核員。
第二十七條 承擔認證任務的檢驗機構和審核人員,必須履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和中心規定的職責,並接受其監督檢查。
財務管理
第二十八條 認證活動以不營利且能維持認證工作正常工作進行為原則,經費來源於認證企業收費及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其他經費來源。
第二十九條 認證費用只用於與認證有關的活動,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條 認證收費辦法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認證費用由中心統一收取和管理,每年向管理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接受管理委員會的監督、審查。
罰 則
第三十二條 管理委員會、中心、參與認證工作的檢驗機構和人員及獲準節能產品認證的企業若違反有關產品質量認證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五章的規定處理。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由管理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通過後,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批准。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由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