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科學技術大學教育基金會章程》是中國科學技術大學教育基金會章程檔案,經2019年7月24日第五屆第10次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科學技術大學教育基金會章程
- 通過時間:2019年7月24日
全文,組織簡介,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科學技術大學教育基金會”,英文名稱為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 Education Foundation,縮寫為USTCEF,統一社會信用代碼5334000074676594XQ。
第二條 本基金會是從事公益性、非營利性活動的慈善組織,屬於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為推動中國科教事業的發展,弘揚和傳播中國科學技術大學的文化與理念,爭取國內外單位和個人捐助,匯天下涓流,襄教育偉業,推動中國科學技術大學的全面建設和發展,支持學校人才培養和科技創新,進一步提高學校的教育質量和學術水平。
本基金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循合法、自願、誠信、非營利的原則,不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本基金會堅決執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接受黨的領導,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580萬元,來源於社會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安徽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安徽省教育廳。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是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96號中國科學技術大學。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 加強本會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與合作;
(二) 向國內外社會各界募集資金,接受社會各界的捐贈,依法募集、管理各項基金;
(三) 科學合法地做好捐贈資金的運作管理,在法律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促使基金保值增值;
(四) 支持教學與研究設施的改善(包括建築物、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等);
(五) 資助教學研究、科學與技術研究項目及著作出版;
(六) 邀請或者聘任國內外知名學者來中國科學技術大學講學及任教;
(七) 資助國內外科教合作項目和學術會議;
(八) 設立獎學金、助學金及獎教金;
(九) 資助有益於學生髮展,以及學校科教、文化、體育、環保等各項公益活動;
(十) 接受國內外團體等單位的委託,組織專家就專項課題進行研究、調查及培訓;
(十一) 按照捐贈者意願設立的其他專項資助項目;
(十二) 開展慈善信託業務,按照《慈善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 5-25 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 5 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十條 本基金會下設秘書處及若干專項委員會。專項委員會主要職責是負責基金會相關專項事務。專項委員會的決策機制和規則以及年度工作計畫經理事會會議通過。專項委員會的成立須經理事會同意。各專項委員會主席,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表決通過。各專項委員會成員由其委員會主席提名,經理事長同意後,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十一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會,由監事3名組成,其中設監事長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不得同時擔任理事。
第十二條 理事的資格。理事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 擁護本基金會章程,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二) 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具有相當影響;
(三) 勤勉盡職,廉潔自律,誠實守信;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對本會有實質性重大貢獻的個人或單位代表,如向本會捐贈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的單位或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
2.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者;
3.發起單位代表或者個人;
4.熟悉基金會的政策、法規,有較強的策劃和組織能力。
第十三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 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 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 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應當報管理機關備案;
(五) 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人員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理事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對本會工作的知情監督權和指導建議權;
(三) 參加本基金會活動的權利。
理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維護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二) 貫徹基金會宗旨,參加基金會理事會議,執行理事會的決議,完成理事會交辦的任務,積極參加和支持基金會的各項公益活動;
(三) 積極為本基金會募集籌措資金,保證捐贈資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 如實向本基金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 對任職期間知悉的基金會未公開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 審定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五)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 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八) 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 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由提議理事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到會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和資助項目;
(四) 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應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會議紀要需由出席理事或授權代表審閱、簽名。參會理事均書面確認後紀要方可生效。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 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 屬於現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
(二) 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 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 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六) 在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的組織擔任負責人,自該組織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理事長、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任何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 研究決定基金會的工作方針和發展策略;
(五) 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它權利。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協助理事長、副理事長具體組織實施落實理事會決定的年度工作計畫;
(二)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審批基金會日常業務開支;
(三) 擬訂捐贈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報理事會審批後組織實施;
(四) 擬訂年度工作匯報,向理事會報告;
(五) 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後組織實施;
(六) 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 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 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或辭退;
(九) 負責處理理事長、副理事長交辦的其它工作事項;
(十) 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 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選派;
(二) 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四) 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二十五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 監事有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的權利。
(二) 監事有列席理事會會議,並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的權利。
(三)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四) 監事應當監督理事會和基金會各機構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
(五) 監事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等部門反映真實情況。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七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的慈善財產來源於:
(一) 發起人捐贈、資助的創始財產;
(二) 政府資助;
(三) 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組織的自願合法捐贈;
(四) 基金本金的增值收入;
(五)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 本章程第七條所規定的各項活動;
(二) 維持基金會正常運行的必要開支和相應的籌款經費;
(三) 其他符合基金會章程的支出。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組織公開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公開募捐活動應當報安徽省教育廳和安徽省民政廳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不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募捐。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向捐贈人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捐贈票據。捐贈人要求籤訂書面捐贈協定的,本基金會應當與捐贈人簽訂書面捐贈協定。書面捐贈協定包括捐贈人和本基金會名稱,捐贈財產的種類、數量、質量、用途、交付時間等內容。捐贈人與本基金會約定捐贈財產的用途和受益人時,不得指定捐贈人的利害關係人作為受益人。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和資助活動是指:
(一) 年度募捐、投資和資助計畫;
(二) 在安徽省內面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公募活動;
(三) 單筆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的募捐活動;
(四) 單筆超過200萬元人民幣的投資活動;
(五) 單次超過100萬元人民幣的資助項目;
(六) 理事會認為其它對本基金會影響重大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數額的70%。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捐贈協定對單項捐贈財產的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但基金會年度慈善活動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違反上述標準。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合理設計慈善項目,符合本基金會宗旨和章程的有關規定,最佳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一) 本基金會建立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對慈善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節建立科學、規範、有效的要求,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二) 本基金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慈善受益人。
(三) 本基金會管理和工作人員的利害關係人不得作為受益人。
第四十一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不得在本基金會投資的企業兼職或者領取報酬。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配備與本基金會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和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 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 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章 重大事項報告及信息公開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按照《慈善法》和登記管理機關重大事項報告的相關要求和指引,履行報告義務。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按照《慈善法》和登記管理機關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二) 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需要終止的;
(三) 連續2年未從事慈善活動的;
(四) 依法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的;
(五) 依照法律法規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四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理事會應在理事會表決同意終止基金會之日起30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並向社會公告。不成立清算組或者清算組不履行職責的,登記管理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五條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六條 本基金會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檔案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五十七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 對指定捐贈用途的剩餘財產,經與捐贈人協商,用於捐贈人指定的其他公益目的,無法與捐贈人協商的與受益人協商;
(二) 資助本基金會實施的公益項目。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9年7月24日第五屆第10次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為準。
組織簡介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教育基金會(英文: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 Education Foundation),簡稱“中國科大教育基金會”(英文:USTCEF),成立於1993年。
中國科大教育基金會是唯一由中國科學技術大學依法註冊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基金會,代表學校接受和管理社會各界的捐贈、依法申請捐贈資金配比,是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教育基金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安徽省教育廳,登記管理單位是安徽省民政廳,前身是成立於1993年4月的“中國科技大學少年班超常教育基金會”,1998年4月更名為“中國科學技術大學教育基金會”。2010年3月被安徽省民政廳評為“5A級社會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