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禪學研究委員會

中國禪學研究委員會為禪學研究組織。是由禪文化界、禪科技界、禪企業界和愛禪人士自願結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禪學研究委員會
  • 外文名:Chinese Buddhist Society
  • 成立時間:2018年
  • 口   號:興辦慈善,造福社會
廣泛聯繫國內外禪文化界和禪科技界人士,研究禪的文化內涵和禪文化的現實意義;普及科學禪學知識和禪學文化知識,陶冶情操,增進國民身心健康,促進社會和諧;開展學術研究和調查研究,促進禪學和禪業經濟的發展;開展國際禪文化交流,增進國際禪人間的友誼,加強合作;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推進社會文明發展。
時至2019年,在釋妙空、釋滌凡、釋心定、釋照亮、釋仁偉、釋仁民、淨心法師等及社會各界朋友的帶動下,繼續弘揚禪學佛法精神,傳播禪學文化。
中國禪學研究委員會以利樂眾生為宗旨。倡導禪學,搞好自身建設和管理,嚴肅清規戒律,樹立良好的禪學學風,倡導禪學會組織健康發展,服務社會。
中國禪學研究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組織的名稱是: 中國禪學研究委員會,英文名稱:Chinese Buddhist Society,縮寫:CBS。
第二條本組織是由禪文化界、禪科技界、禪企業界和愛禪人士自願結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組織的宗旨和任務:
復興中華禪文化,振興中國禪產業,倡導禪為國飲,以禪惠民,禪和天下。
廣泛聯繫國內外禪文化界和禪科技界人士,研究禪的文化內涵和禪文化的現實意義;普及科學禪學知識和禪學文化知識,陶冶情操,增進國民身心健康,促進社會和諧;開展學術研究和調查研究,促進禪學和禪業經濟的發展;開展國際禪文化交流,增進國際禪人間的友誼,加強合作;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推進社會文明發展。
第四條 本組織接受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委員會秘書單位為北京尚清藝術研究院禪學分院,本組織的住所: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組織的業務範圍:
(一)舉辦國際性的禪文化活動,原則上每兩年召開一次"國際禪文化研討會"(必要時也可提前或延期舉行),不定期地舉辦專題性的活動。
(二)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編輯出版有關禪文化的各類刊物,辦好網站、宣傳、普及禪文化。
(三)組織開辦面向社會的禪文化和禪業經濟的職業技術培訓。
(四)組織開展其他形式的禪文化交流合作活動。
(五)組織促進禪產業禪經濟發展的調查研究等相關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組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本組織吸收與禪文化相關的具有一定學術地位和社會影響的組織、企業,以及禪文化和禪業界知名人士為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組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組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組織的意願;
(三)在本組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參加本組織的有關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組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組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組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組織的決議;
(二)維護本組織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組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組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組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不交納會費、不履行會員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組織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組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組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組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組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組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組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組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組織法定代表人在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中產生。法定代表人人選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組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組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組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組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組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組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組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組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組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組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組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組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組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組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組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組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組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組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組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8年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組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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