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其宗旨是,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普及科學技術知識,促進科技成果的套用,以及進行民間國際科技合作、協助國家和地方有關部門制定相關學科領域的發展規劃、編輯和出版本學科領域相關期刊。其在中國科協的領導下,與國際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聯盟、亞洲大洋洲生物化學家與分子生物學家聯合會以及各省、市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會有著密切的業務和學術交往。
組織刊物
中國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會現在主辦《中國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報(原名生物化學雜誌)》、《生命的化學》二種刊物,以及在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領導下分管中國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名詞的審定工作。
設立基金
中國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會接受和鼓勵個人捐贈,用個人捐贈設立基金。用捐贈已設立的基金有:獎勵在國際學術刊物上發表的傑出研究論文作者)的鄒承魯基金(傑出研究論文獎、鄒承魯講座獎;獎勵在《中國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報》上發表優秀論文的年輕科技工作者的鄭集基金(青年優秀論文獎);以及資助工作出色的青年學生參加學會召開或參與組織的學術會議的葉惠蘭基金(青年學生參會獎)。
學術活動
中國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會每四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暨學術大會,會員代表選舉產生下一屆理事會。學會現任理事(第十一屆)於2014年8月選舉產生,理事長李林院士。歷任理事長為王應睞院士(第一、二、三屆)、林其誰研究員(第四屆)、張龍翔教授(第五屆)、鄒承魯院士(第六、七屆)、許根俊(第八屆)、王志新院士(第九、十屆)。在會員代表大會四年之間舉行一次全國學術大會,以大會報告、專題報告、青年科學家論壇報告和牆報等方式進行學術交流,會議規模達2000餘人。
中國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會分別於1979年、1983年加入國際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聯盟(The Interational Union of Biochemistry and Molecular Biology,IUBMB)和亞洲大洋洲生物化學家與分子生物學家聯合會(The Federation Asian and Oceanian Biochemists and Molecular Biologists,(FAOBMB),成為團體會員。
組織結構
理事長
李林
中國科學院院士
中國科學院上海生科院院長
中科院上海生科院生化所
研究員,所學術委員會主任
副理事長
昌增益 教授
焦炳華 教授
林聖彩 教授
劉小龍 研究員
秘書長(兼)
隋森芳 教授
湯其群 教授
許瑞明 研究員
副秘書長
許琛琦 研究員(兼)
孫曉麗 博士
(專職)
組織章程
中國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會章程(草案)
(2014年8月21日中國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會第十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學會名稱:中國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會,簡稱中國生化學會,英文譯名:The Chinese Society of Biochemistry and Molecular Biology(縮寫CSBMB)。
第二條 中國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會(以下簡稱學會)是由全國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註冊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是發展我國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研究、教學和開發套用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學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認真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作風,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團結廣大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研究、教學和開發的科技工作者促進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學科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學科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為加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作出貢獻。
第四條 學會接受其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國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學會住所:上海市岳陽路320號,郵編20003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學會的業務範圍,主要圍繞發展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及相關學科領域開展以下的業務活動:
(一)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促進學科發展;
(二)普及和推廣科學技術知識;
(三)編輯、出版、發行學術書刊;
(四)促進民間國際科技合作;
(五)對國家科技發展戰略、政策和經濟建設中的重大決策進行科技項目論證,重大科技成果鑑定;
(六)技術服務,資格評定;
(七)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包括有償技術轉讓、技術支援、技術論證、技術鑑定和中介服務);
(八)開展對會員和其他科技人員的繼續教育,發現並推薦人才,表彰、獎勵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科技工作者;
(九)維護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反映科技人員的意見和呼聲;
(十)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公益事業和活動;
(十一)承擔和努力完成國家政府部門交給的各項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學會的會員種類,有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個人會員有正式會員(M)、學生會員(A)、榮譽會員(H)和外籍會員(F)。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學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
(三)在本學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會員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個人會員:應具有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農藝師、主治醫師、主管技師等中級技術職稱或與此水平相當以及以上的科技人員;獲得學士學位以上的科技人員;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的領導幹部。學生會員為在讀碩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個人會員是學會組織的主體。
團體會員:與本學會專業有關,具有一定規模的科研隊伍,並願意參加學會有關活動,支持學會工作的科研、教學、生產、經營、集體、個體等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相關學術性民眾團體。團體會員中的個人不等於個人會員。
外籍會員:在學術上有較高的成就、對我國友好、並願意與本會聯繫、交往和合作、自願申請加入本會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榮譽會員:在學術上有較高的成就或對學會發展有特殊貢獻,並願與本學會保持聯繫、繼續合作,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五)年滿八十歲,且擔任過本學會三屆以上理事或理事以上職務的會員,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聘請擔任學會的名譽職務。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根據本學會會員條件進行審核;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的選舉過程中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學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團體會員的權利:
(一)參加本學會的有關活動;
(二)取得學會的有關學術資料;
(三)要求學會優先給予技術諮詢;
(四)請求學會協助舉辦培訓班或其它形式的學術活動;
外籍會員、榮譽會員的權利:
(一)優先得到學會出版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
(二)參加學會在國內舉辦的各種學術會議;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學會章程,執行本學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學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支持和積極參加學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有退會自由。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不交納會費,經本會提示仍不交納者,則不享受會員的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如觸犯刑律或有嚴重違反本學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通報理事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學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需要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如有特殊需要,可在屆內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商討學會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若干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選應是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能參加學會實際工作的科學家、專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熱心學會工作並從事本學科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理事會組成規模不宜過大,要充分考慮地區分布和代表性,要體現老、中、青梯隊結構。理事會成員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三屆。理事會換屆每次更新不少於三分之一。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註銷和更名;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學會活動計畫;
(十一)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十二)決定學會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學科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得超過62周歲。秘書長應為專職,如秘書長為兼職,應配專職副秘書長,負責協助秘書長工作。根據需要,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一屆),最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學會理事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可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如由非理事長作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必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學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代表學會參與國際交往;
(五)行使法人職責(如果是本學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學會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 社會和個人捐贈;
(二) 政府資助;
(三) 掛靠單位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所有經費及孳息不得分配,並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在銀行開立賬戶,實行獨立核算。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會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資產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學會資產。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學會在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二條 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和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三條 因特殊原因,學會暫時終止活動,需由常務理事會提出暫時終止活動動議,暫時終止活動動議需經 2/3理事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才能實施。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2/3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註銷生效,停止以學會名義開展的一切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中國科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同的事業並向社會公告。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徽為六邊形內一四方形,套印蛋白質雙螺旋體和苯類分子結構示意圖,圖上字母CSBMB為本學會英譯名縮寫。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4年8月中國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會第十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學會理事會。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